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Code for intercity transportation planningGB 50925-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4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25-2013, 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4.1、8.3.1、8.3.2、8.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1月29日
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一~二〇〇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本规范共分8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对外交通枢纽、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上海市静安区铜仁路331号,邮政编码:20004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上海民航新时代机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黄吉铭 沈国平 金忠民 高 岳 张式煜 纪立虎 刘建成 陶芳勤 郭大忠 胡永辉 陈文辽 钱少华 谢靖怡 汪铁骏 张 弘主要审查人:王静霞 孔令斌 蒋作舟 龚正明 文国玮 潘海啸 何志工 钱林波 张晓春 蒋宗健 蒋锡佐
1.0.1 -1.0.41.0.1 为了科学、合理地编制城市对外交通规划,提升城市功能,优化空间布局,建设高效、便捷、安全、经济的城市对外交通系统,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对外交通规划。1.0.3 编制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贯彻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倡导绿色交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与周边区域发展、城市功能、空间布局相协调,符合城市长远发展要求。 3 城市对外交通系统应与城市交通合理衔接,增强对外交通枢纽的整体功能,提高综合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和效能。 4 城市对外交通设施应综合设置,满足城乡统筹发展要求,并应适当预留发展空间。1.0.4 城市对外交通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对外交通规划,包括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对外交通枢纽规划。城市对外交通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其编制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1.0.3 城市对外交通不仅为城市服务,还要为周边区域服务,对外交通系统和设施应满足城市和区域发展要求,统筹规划。
2.0.1 -2.0.22.0.1 对外交通枢纽 intercity transport hub铁路、公路、水运和航空多种对外交通运输方式或同种对外交通运输方式多干线之间相互衔接,并与城市交通相互转换的重要节点。2.0.2 城市航站楼 city air terminal位于城市规划区,具有航空售票、办理登机、托运行李、联检、输送旅客等功能的交通设施。
3.0.1-3.0.7 3.0.1 城市对外交通发展战略和系统布局规划应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其他上层次法定规划,合理制定。 3.0.2 城市对外交通设施的功能、规模、布局和近期建设规划,应根据对外交通客货运输规模、运输组织和城市布局要求,统筹使用土地、岸线、航道、空域等资源,合理确定。3.0.3 城市对外交通集疏运通道应根据集疏运方向、运输方式和客货分流的要求,合理布局。3.0.4 铁路客运站、公路客运站、客运港和机场航站楼等客运设施应与公路、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合理衔接,并应设置城市公共交通和社会停车等设施。3.0.5 对外交通货运系统应与城市交通系统紧密连接,根据城市功能布局、货运规模和运输方式设置货运站场或货运枢纽。3.0.6 对外交通走廊布局应根据铁路、公路等功能和技术要求,与城市空间布局相协调。对外交通走廊内相同走向的多条线路宜并行设置。3.0.7 对外交通线路之间交叉以及与城市道路交叉的形式,应根据相交线路的等级、技术要求和交通量合理确定。条文说明3.0.1 对外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总体规划的上位规划是全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外交通规划的其他上层次法定规划指国家铁路网规划、国家公路网规划、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等。3.0.2 对外交通规划要妥善处理好与城市布局之间的衔接,如铁路设施规模和布局与城市布局和土地使用的协调;公路规划与城市布局的协调、与城市道路网的衔接;高速公路、铁路与港口集疏运的衔接;机场与城市间交通的衔接、机场专用道路与城市干路系统的衔接等。对外交通规划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预测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等客货运输需求,确定铁路线路、站场规划,公路网、客货运设施规划,航道、岸线利用规划,海港、河港规划,机场规划等。3.0.6 为了减少长距离的铁路线路、高速公路等对城市的分割,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发挥综合效益,本规范对对外交通走廊作出了规定。除了铁路、公路、航道等交通设施外,高压线、管道运输等设施在符合安全的条件下也可以在对外交通走廊内综合设置。3.0.7 对外交通线路之间交叉及与城市道路交叉的形式是影响交通系统通行能力的关键。本规范明确交叉口形式应根据相交线路的等级、设计标准和交通量合理确定,以保障交通系统的安全畅通和运行能力,具体相交形式参照表1。如高速铁路、高速公路之间以及其与城市道路相交应设置立体交叉等。对客货共线最高时速160km及以下的铁路,按现行国家标准《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50090规定设置立体交叉;新建时速200km客货共线铁路、新建时速200km~250km客运专线铁路和时速350km高速铁路,按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设置立体交叉。立体交叉处的铁路净空标准,按铁路现行设计规范规定的建筑限界标准。注:打√应设置立体交叉形式,打*设置形式应根据设计标准、交通流量等合理设置。
4.1.1 -4.1.24.1.1 对外交通枢纽应按交通功能分为对外交通客运枢纽和对外交通货运枢纽,并应分开设置。4.1.2 对外交通枢纽应与城市交通枢纽结合,并应加强交通转换功能,配套设置集散设施。条文说明4.1.1 对外交通枢纽在城市交通系统中具有重要的功能。2010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明确要求编制对外交通枢纽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对外交通规划应包括对外交通枢纽规划,并确定枢纽规划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