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高峰期95%的乘客在轨道交通系统内部(轨道交通站间)单程出行时间不宜大于45min。
9.3.2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分为快线和干线,功能层次划分和运送速度宜符合表9.3.2的规定。
表9.3.2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功能层次划分和运送速度
| 大类 | 小类 | 运送速度(km/h) |
|---|
| 快线 | A | ≥65 |
| B | 45~60 |
| 干线 | A | 30~40 |
| B | 20~30(不含) |
9.3.3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的规划和建设规模应与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心城区轨道交通站点800m半径范围内覆盖的人口与就业岗位占规划总人口与就业岗位的比例,宜符合表9.3.3的规定。
表9.3.3 轨道交通站点800m半径范围内覆盖的人口与就业岗位比例
| 规划人口规模(万人) | 覆盖目标(%) |
|---|
| ≥1000 | ≥65 |
| 500~1000 | ≥50 |
| 300~500 | ≥35 |
| 150~300 | ≥20 |
9.3.4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应与客流走廊主方向一致。
2 城市轨道交通快线宜布局在中客流及以上等级客流走廊,客流密度不宜小于10万人·km/(km·d)。干线A宜布局在大客流及以上等级客流走廊,干线B宜布局在大、中客流走廊。
3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长度大于50km时,宜选用快线A;30km~50km时,宜选用快线B;干线宜布局在中心城区内。
4 根据客流走廊的客流特征和运量等要求,可在同一客流走廊内布设多条轨道交通线路。
5 城市轨道交通主要换乘站应与城市各级中心结合布局,并方便乘客的换乘需求和轨道交通的组织。城市土地使用高强度地区,应提高轨道交通站点的密度。
6 城市轨道交通快线宜进入城市中心区,并应加强与城市轨道交通干线的换乘衔接。
9.3.5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系统制式应根据线路功能、需求特征、技术标准、敷设条件、工程造价、资源共享等要素综合确定。
9.3.6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的衔接交通设施应结合站点所在区位和周边用地特征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轨道交通应优先与集约型公共交通及步行、自行车交通衔接。
2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800m半径范围内应布设高可达、高服务水平的步行交通网络。
3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非机动车停车场选址宜在站点出入口50m内。
4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与公交首末站衔接时,站点出入口与首末站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00m;与公交停靠站衔接,换乘距离不宜大于50m。
5 城市轨道交通外围末端型车站可根据周边用地条件设置小客车换乘停车场,并应立体布设。
6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衔接换乘设施配置应符合表9.3.6的规定。
表9.3.6 城市轨道交通站点衔接换乘设施配置
注:▲表示应配备的设施,△表示宜配备的设施。
9.3.7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辆基地选址应靠近正线,有良好的接轨条件。考虑上盖开发时,宜靠近车站设置。一条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至少设一处定修车辆段,当线路长度超过20km时,应增设停车场。
2 车辆基地应资源共享,占地面积总规模宜按每千米正线0.8hm2~1.2hm2控制,车辆段的用地面积宜按25hm2/座~35hm2/座控制,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宜按10hm2/座~20hm2/座控制,综合维修基地用地宜按30hm2/座~40hm2/座控制。
9.3.8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通道、车站及附属设施用地均应满足建设及运营要求,轨道交通线路通道与车站的规划控制边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路通道建设控制区宽度宜为30m,2线及以上线路通道应结合运营要求确定用地控制范围;
2 标准地下车站控制区长度宜为200m~300m,宽度宜为40m~50m。标准地面、高架车站控制区长度宜为150m~200m,宽度宜为50m~60m。起终点车站、编组数大于6节或股道数大于2线的车站、采用铁路制式的车站,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用地控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