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保障前期工作经费,加强前期规划和论证,落实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
第五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可研和初设文件编制要体现合理性和约束性,坚持系统谋划,强化前期论证,务必从供水配套设施建设、供水对象实际用水需求、已有水源保障能力、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充分论证建设必要性,工作成果的质量和深度应符合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
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应按“安全大坝、生态大坝、智能大坝”建设要求,建设雨水工情测报、生态流量泄放及监测、通信、预警和自动化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基础数据、监测数据完整准确。积极推进新建小型水库数字孪生工程和管理智能业务应用体系建设和应用。
第六条 小型水库建设前期工作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各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坝高超过70米、工程条件复杂、技术难度较大或大坝自身安全容易对下游造成重大威胁的小型水库,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前组织技术把关。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审批的同时,应积极协调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同步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专项审批工作。
第七条 水利部组织各省、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储备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并动态更新。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纳入有关方案项目清单,不得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水利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商财政部同意,编制3年或多年滚动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作为年度项目安排的依据,并根据经济形势变化、政策调整、受灾情况、项目储备、资金投入及使用管理等情况,结合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对总体方案的项目清单及时进行优化调整。前期工作完备且未安排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小型水库建设项目,方可纳入总体方案。
第八条 各省、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按照总体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轻重缓急排序,提出年度拟实施项目清单,报水利部并抄送流域管理机构。拟实施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全国小型水库建设总体方案;
(二)项目在用地、用林、移民、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方面无重大制约因素;
(三)项目完成初步设计报告批复;
(四)项目建设资金能够足额落实;
(五)项目已开工或当年度开工、可按照年度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第九条 水利部按照年度资金计划下达小型水库建设项目任务清单,各省、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解落实到任务清单项目,明确各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及对应的投资计划,并在全国水利一张图上完成项目信息上图。已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确保“资金跟着项目走”。
各地应根据建设任务需求,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第十条 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实施台账管理,项目下达后各省、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台账,确定项目联系人,及时将项目信息报送水利部,并对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