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 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 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 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 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
( 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
( 二)农业和农村;
(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 四)重大科技进步;
( 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 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 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 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 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 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分 专项制定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预定目 标、实施周期、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 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 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贴息标准,作为各专项投资补 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 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 均应当公开。
第七条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 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 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 请不同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