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 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 发挥投资 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 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 2016 〕18 号)、《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综合运 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 在经济社 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 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 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
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 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 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 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 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