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说明发改规划[2007]794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委商有关部门起草了《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主题词: 专项规划 管理 办法 通知
第三条国家级专项规划要突出指导性、预测性、宏观性。规划的编制要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突出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能够以指导意见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一般不编制规划。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编制原则上应限于以下领域: (一)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 (二)需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 (三)涉及重大产业布局或重要资源开发的领域;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领域。
第九条国家级专项规划文本一般包括现状、趋势、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内容要达到以下要求:符合国家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对需要国家安排投资的规划,要充分论证并事先征求发展改革和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委托规划专家委员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其他相关领域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1/3。 论证后应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由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每位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定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在已确认的立项基础上,于每年10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建议。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拟订国家级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于每年12月前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基础工作不深入,不能保证在一年内完成上报程序的规划,不应列入年度审批计划。 各部门应按照审批计划有序报批。未列入审批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除规划文本外还应附下列材料: (一)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予采纳的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及其理由等; (二)论证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