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项目总经理具体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查;
(二)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编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
(四)编制项目财务预,决算;
(五)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它债务计划;
(六)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凡引起生产性质、能力、产品品种和标准变化的设计调整以及概算调整,需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八)根据董事会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九)负责生产准备工作和培训有关人员;
(十)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单项工程预验收;
(十一)拟订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定额方案及工资福利方案;
(十二)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十三)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十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项目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