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 , 提高 投资决策的科学化 、 民主化水平 , 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 估工作 ,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 , 根据《 中共中央 、 国务院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 2016 〕18 号 )、《政 府投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 712 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 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73 号 )、《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号令)等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 , 应当坚持 “ 先评估、后决策” 原则 , 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评审评估 ,并 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 、独立 、客观 、公正的原 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 ,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 、规范 、高效 ,助 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 程序 、为投资决策服务 , 咨询评估范围 、咨询评估机构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确定 , 咨询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 , 咨询评估 质量评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投资咨询委托评估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委托评估系统) 。 除绝密事项外 , 主办司局应当通 过委托评估系统办理咨询评估的申请、审批、质量评价等事项。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应当建立平时有交流 、年中 有检查 、年度有考核的咨询评估工作机制 , 指导和督促咨询评估 机构不断提升咨询评估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