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城市更新落地实施,应结合城市更新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积极探索适应城市更新特点的、差异化的规划和土地政策,充分激发多元主体的更新意愿,鼓励建立城市更新的多元合作模式,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协同推动城市更新实施。
(一)优化规划管控工具
1.复合利用土地
以提升城市活力和功能集聚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导向,加强土地复合利用,确定不同情形下土地复合利用的正负面清单和比例管控要求,重点可考虑以下情形:
——在产业用地更新时鼓励配置一定比例的其他关联产业功能和配套设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社区建设。
——在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公共空间周边、各级公共活动中心、重要滨水活动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区域,鼓励土地混合使用,通过多功能复合吸引人口集聚,促进地区活力提升。
——在社区更新中鼓励将居住、研发、办公、商业和公共服务等功能在不影响相邻功能前提下复合设置,建设宜居宜业的生活社区。
——除必须采用独立用地方式建设的设施外,鼓励用地和建筑功能在地上地下统筹安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复合设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鼓励在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加强地上地下空间的统筹建设和复合利用。
2.容积率核定优化
以加强保障民生和激励公益贡献为导向核定容积率,在依法依规制定相关规则时,可重点考虑以下情形:
——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等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
——在规划条件之外,对多保留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多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贡献,其建筑面积可按贡献的相应建筑面积补足。
——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对于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情形,其新增建筑量可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3.建筑规模统筹
以保护文化遗产、历史风貌、山水格局和优化布局为导向,在符合更新规划单元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更新实施单元规划的建筑量可在更新规划单元内统筹布局、精准投放,鼓励探索规划建筑量跨更新规划单元进行统筹及异地等价值转移的政策和机制。
4.负面清单管控
为适应各种不同的城市更新情形,在落实规划强制性要求的前提下,在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中可采取负面清单管控的方法,以规划的弹性适应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强规划实施的操作性,并为创新实践提供空间。
5.技术标准差异化
鼓励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城市更新需求,完善地方规划和建设技术标准。
——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在城市更新中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无法达到现行准和规范的情形,可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并鼓励对现行规划技术规范进行适应性优化完善。
——鼓励有关行业部门积极探索创新、有效、适用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以适应城市更新需求为重点,补充完善各类行业用地标准以及消防、人防、市政等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丰富土地配置方式
1.盘活利用存量低效土地
对已经开展调查认定和上图入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低效用地,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利用。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手续,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的非商品住宅类更新项目,在租赁期内依法依规完成更新改造的,可在租赁期满后依法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以转让、经分割审批后部分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盘活利用。
——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
2.规范土地复合利用
规范土地复合利用,推动在城市更新中复合利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主要涉及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年限确定及土地价款计收。
——复合利用土地的用途可按主用途确定,主用途可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土地主用途与原用途一致的,按土地原用途管理;土地主用途与原用途不一致的,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
——复合利用土地的使用年限可根据土地用途不同,分别设定出让年期,但不得超过对应用途最高出让年期。
——复合利用土地的出让底价按不同用途土地分项评估后确定。
(三)细化土地使用年限和年期
在城市更新中为适应市场需求,鼓励灵活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和租赁年期。
——对城市更新项目重新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可以重新设定出让年限。
——为适应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城市更新可考虑采用少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或租赁年期供应产业用地,并允许根据需要予以续期,包括续期在内的总年限不得超过该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或租赁年期。
(四)实施差别化税费计收
以“无收益、不缴税”为原则,城市更新项目可依法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税的征管。
——对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提供公益性建设、实施产业转型升级的,鼓励相应土地在流转中适度减免土地增值税或降低所得税税率。
——探索差别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税税收政策,对闲置和低效的城镇用地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税的征管,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五)优化地价计收规则
鼓励在城市更新中优化完善地价计收规则。
——改变用途后,补缴土地价款的计收,可以分区域、用地类别,制定以公示地价(或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核定的统一规则。
——综合考虑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整理投入、移交的公益用地或建筑面积、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多地块联动改造等成本,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按程序确定土地价款。
——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保障主体权益
1.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公平公正、包容审慎的原则,根据其成因并兼顾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在保障无过错方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2.依法依规完成确权登记
在缴清土地价款的情况下,城市更新形成的不动产可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依规进行不动产登记。
——兼容多种功能的土地和建筑物,对于可分割的可考虑按不同宗地范围、不同建筑区域或楼层办理分割审批手续、分区分层设权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立体开发的土地,可考虑按地表、地上、地下分层或按建筑功能分区办理分割审批、分别设权后,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