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与版本说明历史文献:1912年3月11日公布,不作为现行法规使用。原文据国立国父纪念馆中山学术资料库《国父全集》第九册第280—285页,保留官方繁体文本;纯章节标题正文留空。官方来源:https://sunology.yatsen.gov.tw/detail/793b953d3a86b2f829a5d6959c0aa861/?seq=6大總統公布參議院議決臨時約法(民國元年三月十一日):茲准參議院咨送議決臨時約法前來,合行公布。孫文。印。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一日。原文注释: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三十五號(民國元年三月十一日)。
第六條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項之自由權:一、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財產及營業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五、人民有書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
第十九條參議院之職權如左:一、議決一切法律案;二、議決臨時政府之預算決算;三、議決全國之稅法、幣制及度量衡之準則;四、議決公債之募集及國庫有負擔之契約;五、承諾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四十條事件;六、答覆臨時政府諮詢事件;七、受理人民之請願;八、得以關於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見建議於政府;九、得提出質問書於國務員並要求其出席答覆;十、得咨請臨時政府查辦官吏納賄違法事件;十一、參議院對於臨時大總統認為有謀叛行為時,得以總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三以上之可決彈劾之;十二、參議院對於國務員認為失職或違法時,得以總員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彈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