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支持盘活存量空间资源用于物流项目建设。
鼓励地方盘活利用存量低效土地和已填成陆区域,用于物流产业项目。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进行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从事长期租赁等物流经营活动的,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存量土地用于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
(七)增加混合用地供给,鼓励兼容物流功能。
推进铁路物流场站设施用地分层立体开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并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索铁路货运场站开展仓储物流服务,鼓励依托城市铁路场站、汽车客运站、城市公交首末站、城市停车场等拓展快递收发分拣和城市配送服务。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在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及服务区周边规划建设高速公路中转货运场站和物流中心,支持在公共场所及社区规划建设低空飞行服务与监管设施。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物流仓储用地和一类工业用地合理转换,减少物流资源闲置。
(八)加大划拨用地转有偿和地价支持力度,降低升级改造成本。
支持物流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物流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对利用旧厂房、仓库等闲置房产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有偿使用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和自用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农产品批发市场(含交易设施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可以参考所在区域工业用地市场地价水平、基准地价等确定出让底价。对符合公共属性的快递末端、县乡村客货邮融合站点等综合服务场所,做好用地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