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甲)只有一口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民,得由乡村农民大会酌量分给等于两口或三口人的土地。
(乙)一般的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但其职业足以经常维持生活费用之全部或大部者,不分土地,或分给部分土地,由乡村农民大会及其委员会酌量处理。
(丙)家居乡村的一切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丁)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戊)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方其他人员,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己)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及财产。其家庭在乡村,未参与犯罪行为,并愿自己耕种者,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