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2001年8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4号令公布 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官方原文及文字版附件:https://www.beijing.gov.cn/gongkai/zfxxgk/zc/gz/202112/t20211215_2561989.html
第六条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一)国家重点工程;(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施工单位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期限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二)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或者使用易然、可燃材料的;(三)违反本规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四)设置宿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五)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影响临时消防车道畅通的;(六)未按本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设置、使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第二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不予答复或者故意拖延的;(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指出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