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55号批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GB 50140—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公告落款及发布日期为2005年7月15日;原GBJ 140—90同时废止。强制性条文:4.1.3、4.2.1—4.2.5、5.1.1、5.1.5、5.2.1、5.2.2、6.1.1、6.2.1、6.2.2、7.1.2、7.1.3。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官方页面提供的46页规范全文PDF已作为附件上传;复杂配置参数表和附录以原件为准。官方来源:https://js.119.gov.cn/202111/206aebe848d24575894f22639ff3e721_c_70c6c48c090d4946b957.html。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本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完整正文、配置参数表、图例和危险等级示例见已上传官方全文PDF。
前言本规范共7章13节、6个附录,修订内容包括术语和符号、水型灭火器适用范围、灭火器设置高度、发光位置标志、A/B类配置基准、减配系数和设计计算程序等。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及强制性条文解释,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3.2 危险等级工业建筑按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蔓延速度和扑救难度划分严重、中、轻危险级;民用建筑按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及相同火灾因素划分三级。场所举例见附录C、D。
4.2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分别规定A、B、C、D、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选择范围。极性溶剂B类火灾须选抗溶性灭火器;D类须使用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E类不得选用装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非必要场所不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具体示例见附录F。
5.1 一般规定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且不妨碍安全疏散的位置;摆放稳固、铭牌朝外。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不大于1.50m,底部离地不宜小于0.08m,箱体不得上锁。潮湿、强腐蚀、室外及超出产品使用温度范围等场所按条文采取措施或不得设置。
5.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表5.2.1、表5.2.2分别规定A类及B/C类场所在不同危险等级下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D类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E类不低于对应A类或B类场所要求。数值矩阵以官方PDF原表为准。
6.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表6.2.1按危险等级规定A类火灾单具灭火器最低级别及单位级别最大保护面积;表6.2.2规定B/C类对应基准。D类最低配置根据金属种类、物态和特性研究确定;E类基准不低于同场所A类或B类要求。表格具体数值以官方PDF原件为准。
7.1 一般规定按计算单元进行配置设计与计算;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及最少需配数量的计算值进位取整。设置点实配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计算值,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确保最不利点至少在一具灭火器保护范围内。
7.2 计算单元计算单元依楼层或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划分;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建筑物保护面积按建筑面积确定,可燃物露天堆场及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储罐区按堆垛或储罐占地面积确定。
7.3 配置设计计算计算单元最小需配灭火级别按Q=K·S/U计算,特定歌舞娱乐、网吧、商场、寺庙及地下场所使用条文规定的提高系数;各设置点级别结合计算单元需配级别与设置点数确定。修正系数见表7.3.2,具体公式、参数及计算程序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