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公消〔2018〕56号;公安部消防局于2018年4月5日印发。题库原名称未包含通知文号。公开转载页注明正文源自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官网;该历史官网页面目前无法访问,以下全文按转载的原文转录。原发布页(当前不可访问):http://link.233.com/21237/shownews.asp?news_id=6436全文转载及转录核对页:https://www.233.com/cfe/law/201805/24105635093.html沿革提示:本文件作为消防工程师考试涉及的历史文件保留。继续教育管理的现行适用要求应以现行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六条根据公安部消防局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规划的要求,每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专家委员会编制继续教育教学课程,并组织实施教学。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组织实施针对性的补充教学。
第十一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主要采取网络教学形式,依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采取实操培训、集中面授等多种形式开展补充教学。
第十二条实施继续教育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专家委员会,组织制作教学视频并载入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注册、登录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通过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学习课程、接受课程测试。继续教育学时和测试合格结果作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否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一)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的;(二)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继续教育学时或者通过继续教育课程测试的;(三)其他违反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行为。注册消防工程师有前款行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依照《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修改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继续教育学时和测试结果的;(二)出具虚假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