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56号批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标准编号GB 51427—2021,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网页标注发布日期2021年5月20日,公告署名日期为2021年4月9日。第4.2.2、4.2.8、4.8.1—4.8.3、5.3.5、5.4.1条为强制性条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及强制性条文解释,应急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负责技术内容解释。官方公告及附件入口: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qtwj/202204/t20220412_2674684.html。完整官方标准PDF原件(含公式、参数表和附录表格)已作为规范附件上传;公式、表格和记录表均以附件原版为准,不按OCR残缺结果转写。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2021。该标准规定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要求,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与工业建筑。完整标准原文及全部附录见已上传官方PDF。
前言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管理,应急管理部主编,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黑体标志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完整编制说明和起草、审查单位及人员信息见官方附件第1—2页。
1 总则规定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及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的一般原则。适用于民用与工业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及仓库、核电站和飞机库等特殊建筑不适用。系统组件、材料、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产品;尚须符合其他现行标准。
2 术语和符号界定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及自动消防炮、喷射型/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灭火装置、探测装置、控制装置、自动控制、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等术语。符号包括流量、压力、保护半径、管径、水头损失、同时开启数量及高程差等水力计算参数;符号及单位以官方附件第8—10页为准。
3 基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和丙类生产车间、丙类库房内A类火灾场所,包括净空高度大于12m的高大空间,以及净空高度大于8m且不大于12m、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经常有明火、不适宜用水、明显遮挡、火灾水平蔓延快、高架仓库货架区及严重危险级场所不得设置。系统类型按火灾类别、危险等级、环境、空间高度和保护区域选择;同一保护区宜采用一种类型,确有必要时方可组合。
4 设计设计章节包括一般规定、设计参数、系统组件、管道与阀门、供水、水力计算、电气及操作与控制。系统由灭火装置、探测装置、控制装置、水流指示器、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管道阀门及供水设施等组成。以下分节概述各项要求;参数表和公式以官方附件原件为准。
4.2 设计参数自动消防炮及喷射型系统应保证至少2台装置射流覆盖保护区任一点;消防炮单台流量用于民用建筑不小于20L/s、工业建筑不小于30L/s;喷射型系统轻危险级不小于5L/s、中危险级不小于10L/s。设计同时开启数量、喷洒型系统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按表4.2.4、表4.2.6确定;设计流量为同时开启装置流量之和且不小于10L/s,持续喷水时间不小于1h。非额定工作压力下的保护半径计算式及全部分级参数表保留在官方附件第13—15页,避免对扫描公式和表格作错误OCR转写。
4.3 系统组件规定灭火装置的防腐蚀、回转和直流/喷雾转换性能,以及消防炮、喷射型和喷洒型装置的参数要求;探测应采用复合方式且保护区无盲区。控制主机和现场控制箱应支持设备控制、状态显示、报警、自检、故障提示和视频记录等功能;水流指示器、模拟末端试水装置应便于检修、排水和操作。表4.3.2-1至表4.3.2-3的额定流量、压力、保护半径、定位时间和安装高度以官方附件第15—16页原表为准。
4.4 管道与阀门消防炮和喷射型系统各装置、喷洒型系统各组装置前的供水管路应布置成环状;环网设置有信号反馈的检修阀。各供水支管设自动控制阀和有信号反馈的手动控制阀;管道材料、连接、排水排气、坡度、穿越变形缝和防水处理按本节规定执行。
4.5 供水消防水源、泵房及接合器遵守GB 50974。自动消防炮系统应设独立消防泵和管网;喷射型、喷洒型系统宜独立设置,与自动喷水系统共用时须满足同时或分别运行的供水能力且互不影响。规定备用泵、吸水和出水管、高位水箱或气压稳压装置、泵接合器配置及安装要求;参数和表格以官方附件原文为准。
4.6 水力计算水力计算包括灭火装置设计流量、系统设计流量、管道沿程及局部水头损失、平均流速、单位长度损失和系统所需设计压力。管内流速宜采用经济流速,必要时可大于5m/s但不得大于10m/s;局部损失可按附录A当量长度法计算。公式图像及变量定义均以官方附件第21—23页为准,本条不采用失真的OCR公式文本。
4.8 操作与控制规定系统自动、消防控制室手动和现场手动控制方式,以及火灾确认、启动灭火装置、控制阀和消防水泵的时序、反馈与停止条件。自动启动及不同系统型式的控制要求按4.8.1—4.8.7执行;其中4.8.1—4.8.3为强制性条文,原文以附件第24—25页为准。
5.3 施工与安装规定灭火装置、探测和控制装置、声光报警器、布线、消防水泵、水箱、稳压装置、阀门、管道、水流指示器、模拟末端试水装置及水泵接合器的安装质量要求,并明确检查数量、检查方法和管道安装允许偏差表。第5.3.5条为强制性条文;表5.3.17及逐项检验要求以附件第28—35页为准。
5.4 试压和冲洗管网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强度试验、冲洗和严密性试验。水压强度试验按表5.4.4确定压力;最低点设测试点,稳压30min且无损伤变形、压力降不大于0.05MPa。水压严密性试验按系统工作压力稳压24h且无泄漏。管网冲洗流速、流量不小于设计值,冲洗方向与灭火时水流方向一致。第5.4.1条为强制性条文,试验压力表及其管材分类以附件第36—38页原表为准。
5.5 调试调试应在施工完成且水源、电源、报警及联动系统具备条件后进行,包括水源、水泵、稳压装置、自动控制阀、灭火装置手动功能、电源切换、自动跟踪定位模拟、末端试水和联动控制调试。规定启动时间、持续运行、动作反馈、试验火设置和定位时间等检查方法;完整调试记录表见附件。
6 验收工程验收包括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应检查系统组件、管道、支吊架、穿墙楼板处理、防腐防冻、泵房和供水设施、电源布线及启动、供水、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和联动控制功能。验收记录格式见官方附件附录F。
7 维护管理规定系统供电、控制装置、供水管网、水池水箱、消防水泵、气压稳压装置、系统组件、阀门、管道、试水装置和接合器的日常、每周、每月、每季、每年及不定期检查内容。维护管理检查项目表见官方附件附录G。
本标准用词说明及引用标准名录用词说明区分必须/严禁、应/不应/不得、宜/不宜及可等要求程度。引用标准包括建筑防火、供配电、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自动喷水、火灾报警、施工验收、管道、泵、建筑电气、防雷、消防给水等标准;完整名录见官方附件末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