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指标》由规范性指标和推荐性指标组成。规范性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3项,部制定控制值。推荐性指标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土地税收等指标,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推荐值,各地可参考、选择全部或部分推荐性指标制定控制值后在本地实施。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有条件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产业等相关部门,在详细规划管控下,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和新生活方式需要,按照“多规合一”、节约集约和安全韧性的原则,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性规划标准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并纳入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作为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规划许可核发的审查依据。其中,容积率、建筑系数控制值原则上不低于《控制指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原则上不高于《控制指标》;推荐性指标的控制值要结合本地区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兼顾大中小企业投入产出状况。各地已出台地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且达到《控制指标》要求的,可适时修订,暂时未制定地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先按照《控制指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