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财政条款 1. 在就管理局同第一五三条第 2 款(b)项所指实体之间合同的财政条款制定 规则、规章和程序时,及在按照第十一部分和上述规则、规章和程序谈判这种财政 条款时,管理局应以下列目标为指针: (a) 确保管理局从商业生产收益中获得最适度的收入; (b) 为“区域”的勘探和开发吸引投资和技术; (c) 确保承包者有平等的财政待遇和类似的财政义务; (d) 在划一而无歧视的基础上规定鼓励办法,使承包者同企业部,和同发展中 国家或其国民订立联合安排,鼓励向它们转让技术,并训练管理局和发展中国家的 人员; (e) 使企业部与第一五三条第 2 款(b)项所指的实体能够同时有效地进行海底 采矿;和 (f) 保证不致因依据第 14 款,按照本附件第十九条予以审查的合同条款或有 关联合企业的本附件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承包者提供财政鼓励,造成津贴承包者使其 比陆上采矿者处于人为的竞争优势的结果。
2. 为支付处理关于核准合同形式的勘探和开发工作计划的申请的行政开支, 应征收规费,并应规定每份申请的规费为五十万美元。该规费应不时由理事会加以 审查,以确保其足以支付处理这种申请的行政开支。如果管理局处理申请的行政开 支少于规费数额,管理局应将余额退还给申请者。
3. 承包者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缴纳固定年费一百万美元。如果因为按照第 一五一条发出生产许可有所稽延而推迟经核准的商业生产的开始日期,则在这段推 迟期间内应免缴固定年费。自商业生产开始之日起,承包者应缴付第 4 款所指的财 政贡献或固定年费,以较大的数额为准。
4. 从商业生产开始之日起一年内,依第 3 款,承包者应选定下列两种方式之 一,向管理局作出财政贡献: (a) 只缴付生产费;或 (b) 同时缴付生产费和一份收益净额。
5. (a) 如果承包者选定只缴付生产费,作为对管理局的财政贡献,则生产费 应为自合同包括的区域回收的多金属结核生产的加工金属的市价的一个百分数;该 百分数如下: ⑴ 商业生产的第一至第十年……百分之五 ⑵ 商业生产的第十一年至商业生产结束……百分之十二 (b) 上述市价应为按照第 7 和第 8 款的规定,在有关会计年度自合同包括的区 域回收的多金属结核生产的加工金属数量和这些金属平均价格的乘积数。
6. 如果承包者选定同时缴付生产费和一份收益净额,作为对管理局财政贡献, 这些缴付款项应按以下规定决定: (a) 生产费应为按照(b)项所规定的自合同包括的区域回收的多金属结核生产 的加工金属的市价的一个百分数;该百分数如下: ⑴ 商业生产的第一期……百分之二 ⑵ 商业生产的第二期……百分之四 如果在(d)项所规定的商业生产第二期的任何一个会计年度内,按百分之四缴付生产 费的结果会使(m)项所规定的投资利得降低到百分之十五以下,则该会计年度的生 产费应为百分之二而非百分之四。
(b) 上述市价应为按照第 7 和第 8 款的规定,在有关会计年度自合同包括的区 域回收的多金属结核生产的加工金属数量和这些金属平均价格的乘积数。
(c) ⑴ 管理局在收益净额中的份额应自承包者因开采合同包括的区域资源 所得到的那一部分收益净额中拨付,这笔款额以下称为开发合同区域 收益净额。
⑵ 管理局在开发合同区域收益净额中的份额应按照下表累进计算: 开发合同区域收益净额的部分 管理局的份额 商业生产的第一期 商业生产的第二期 该部分等于或大于百分之零,但小 于百分之十的投资利得 百分之三十五 百分之四十 该部分是等于或大于百分之十,但 小于百分之二十的投资利得 百分之四十二点五 百分之五十 该部分是等于或大于百分之二十 的投资利得 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七十 (d) ⑴ (a)和(c)项所指的商业生产第一期,应由商业生产的第一个会计年度 开始,至承包者的发展费用加上发展费用未收回部分的利息,全部以现金赢 余收回的会计年度为止,详细情形如下: 在承担发展费用的第一个会计年度,未收回的发展费用应等于发展费用减 去该年的现金赢余。在以后的每一人会计年度,未收回的发展费用应等于 前一会计年度未收回的发展费用加上发展费用以年利十分计算的利息,加 上本会计年度所承担的发展费用,减去承包者本会计年度的现金赢余。未 收回的发展费用第一次等于零的会计年度,应为承包者的发展费用,加上发 展费用未收回部分的利息,全部以现金赢余收回的会计年度;承包者在任何 会计年度的现金赢余,应为其收益毛额减去其业务费用,再减去其根据(c) 项缴付管理局的费用; ⑵ 商业生产的第二期,应从商业生产的第一期终了后下一个会计年度开 始,并应继续至合同结束时为止。
(e) “开发合同区域收益净额”是指承包者收益净额乘以在承包者发展费用 中其采矿部门发展费用所占比率的乘积数。如果承包者从事开采、运输多金属结 核、主要生产三种加工金属,即钴、铜和镍,则开发合同区域收益净额不应少于承 包者收益净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在(n)项规定的限制下,在所有其他情形,包括承包 者从事开采、运输多金属结核、主要生产四种加工金属,即钴、铜、锰和镍的情形 下,管理局可在其规则、规章和程序中规定适当的最低限额,这种限额与每一种情 形的关系,应与百分之二十五的最低限额与三种金属和情形的关系相同。
(f) “承包者收益净额”是指承包者收益毛额减去其业务费用再减去按照(j) 项收回的发展费用。
(g) ⑴ 如果承包者从事开采、运输多金属结核、生产加工金属,则“承包者 收益毛额”是指出售加工金属的收入毛额,以及按照管理局财务规则、规 章和程序任何其他可以合理地归因于根据合同进行业务所得的款项。
⑵ 除(g)项(l)目和(n)项⑶目所列举者外,在所有其他情形下,“承包者收 益毛额”是指出售自合同包括的区域回收物的金属结核生产的半加工金 属所得收入毛额,以及按照管理局财务规则、规章和程序任何其他可以合 理地归因于根据合同进行业务所得的款项。
(h) “承包者发展费用”是指: ⑴ 在(n)项列举者以外的所有其他情形下,在商业生产开始前,为合同所 规定的业务而依照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所承担的与发展合同包括的区域 的生产能力及有关活动直接相关的一切开支,其中除其他外包括:机器、设 备、船舶、加工厂、建筑物、房屋、土地、道路、合同包括的区域的探 矿和勘探、研究和发展、利息、所需的租约、特许和规费等费用,以及 ⑵ 在商业生产开始后,为执行工作计划而需要承担的与以上⑴目所载相 类似的开支,但可计入业务费用的开支除外。
(i) 处理 7 资本资产所得的收益,以及合同所规定的业务不再需要而又未 予出售的那些资本资产的市场价值,应从有关的会计年度的承包者发展费 用中扣除。这些扣除的数额超过承包者发展费用时,超过部分应计入承包 者收益毛额。
(j) (h)项⑴目和(n)项⑷目所指的在商业生产开始之前承担的承包者发展费用, 应从商业生产开始之日起,平均分为十期收回,每年一期。(h)项⑵目和(n)项⑷目所 指的在商业生产开始以后承担的承包者发展费用,应平均分为十期或不到十期收回, 每年一期,以确保在合同结束前全部收回。
(k) “承包者业务费用”是指在商业生产开始后,为合同所规定的业务,而依 照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所承担的经营合同包括的区域的生产能力及其有关活动的 一切开支,其中除其他外包括:固定年费或生产费(以较大的数额为准)、工资、薪 给、员工福利、材料、服务、运输、加工和销售费用、利息、公用事业费、保全 海洋环境、具体与合同业务有关的间接费用和行政费用等项开支,以及其中规定的 从其前或其后的年度转帐的任何业务亏损净额。业务亏损净额可以连续两年转入 下一年度的帐目,但在合同的最后两年除外,这两年可转入其前两年的帐目。
(l) 如果承包者从事开采、运输多金属结核并生产加工金属和半加工金属,则 “采矿部门发展费用”是指依照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和管理局的财务规则、规章 和程序,承包者发展费用中与开采合同包括的区域的资源直接有关的部分,其中除 其他外包括:申请费、固定年费以及在可适用的情形下在合同包括的区域进行探矿 和勘探的费用和一部分研究与发展费用。
(m) 任何会计年度的“投资利得”是指该年度的开发合同区域收益净额与采 矿部门发展费用的比率。为计算这一比率的目的,采矿部门发展费用应包括采矿部 门购买新装备或替换装备的开支减去被替换的装备的原价。
(n) 如果承包者只从事开采: ⑴ “开发合同区域收益净额”是指承包者的全部收益净额。
⑵ “承包者收益净额”的定义与(f)项相同。
⑶ “承包者收益毛额”是指出售多金属结核的收入毛额,以及按照管理 局财务规则、规章和程序任何其他可以合理地归因于根据合同进行业务 所得的款项。
⑷ “承包者发展费用”是指如(h)项⑴目所述在商业生产开始前所承担 的以及如(h)项⑵目所述在商业生产开始后所承担的按照一般公认的会计 原则与开采合同包括的区域资源直接有关的一切开支。
⑸ “承包者业务费用”是指如(k)项所述的按照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与 开采合同包括的区域资源直接有关的承包者业务费用。
⑹ 任何会计年度的“投资利得”是指该年度的承包者收益净额与承包 者发展费用的比率。为计算这一比率的目的,承包者发展费用应包括购买 新装备或替装备的开支减去被替换的装备的原价。
(o) 关于(h)、(k)(l)和(n)项所指的承包者所付的有关利息的费用,应在一切情 形下,只有在管理局按照本附件第四条第 1 款,并顾及当时的商业惯例,认为债务––– –资产净值比率和利率是合理的限度内,才容许列为费用。
(p) 本款所指费用不应解释为包括缴付国家对承包者业务所征收的公司所得 税或类似课税的款项。
7. (a) 第 5 和第 6 款所指的“加工金属”是指国际中心市场上通常买卖的 最基本形式的金属。为此目的,管理局应在财务规则、规章和程序中列明有关的国 际中心市场。就不是在这类市场上买卖的金属而言,“加工金属”是指的有代表性 的正当交易中通常买卖的最基本形式的金属; (b) 如果管理局无法以其他方式确定第 5 款(b)项和第 6 款(b)项所指自合同包 括在区域回收的多金属结核生产的加工金属的数量,此项数量应依照管理局的规 则、规章和程序并按照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根据结核的金属含量、加工回收效率 和其他有关因素予以确定。
8. 如果一个国际中心市场为加工金属、多金属结核和产自这种结核的半加 工金属提供一个有代表性的定价机构,即应使用这个市场的平均价格。在所有其他 情形下,管理局应在同承包者协商后,按照第 9 款为上述产品定出一个公平的价 格。
9. (a) 本条所指的一切费用、开支、收益和收入, 以及对价格和价值的一 切决定,均应为自由市场或正当交易的结果。在没有这种市场或交易的情形下,则 应由管理局考虑到其他市场的有关交易,在同承包者协商后,加以确定,将其视同自 由市场或正当交易的结果; (b) 为了保证本款的规定得到遵守和执行, 管理局应遵循联合国跨国公司委 员会、发展中和发达国家间税务条约专家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对于正当交易所制 定的原则和所作的解释,并应在其规则、规章和程序中,具体规定划一的和国际上 接受的会计规则和程序,以及为了遵照这些规则、规章和程序查核帐目的目的,由 承包者选择管理局认可的领有执照的独立会计师的方法。
10. 承包者应按照管理局的财务规则、规章和程序,向会计师提供为决定本条 是否得到遵守所必要的财务资料。
11. 本条所指的一切费用、开支、收益和收入以及所有价格和价值,应依照一 般公认的会计原则和管理局财务规则、规章和程序决定。
12. 根据第 5 和第 6 款向管理局缴付的款项,应以可自由使用货币或可在主要 外汇市场自由取得和有效合作的货币支付,或采用承包者的选择,以市场价值相等 的加工金属支付。市场价值应按照第 5 款(b)项加以决定。可自由使用货币和可在 主要外汇市场自由取得和有效合作的货币,应按照通行的国际金融惯例在管理局的 规则、规章和程序中加以确定。
13. 承包者对管理局所负的一切财政义务,以及本条所指的一切规费、费用、 开支、收益和收入,均应按基准年的定值来折算,加以调整。
14. 管理局经考虑到经济规划委员会及法律和技术委员会的任何建议后,可制 定规则、规章和程序,在划一而无歧视的基础上,规定鼓励承包者的办法,以推进第 1 款所列的目标。
15. 如果管理局和承包者间发生有关合同财政条款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