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恢复适用于生态结构较完整、受损较轻,且具备一定自然恢复潜力的区域。主要包括以下区域: a) 森林生态系统:乔木层结构较为完整,有稳定种源,林下具备一定数量的幼苗,能够维持自然更新能力; b) 草地生态系统:植被覆盖状况相对良好,地表植被能够形成基本连续的覆盖层; c) 湿地生态系统:土壤保持较高湿度,水源稳定且未受到破坏,水生植被生长稳定,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态功能。
当水体污染较严重或基质遭到破坏时应进行基质修复,基质修复后应满足动植物生长、底栖动物生活的需求。基质修复可采用基质改良、基质生态清除和基质再造技术: a) 基质改良包括物理改良(添加有机改良物)和生物改良(植物、微生物和土壤动物改良); b) 基质生态清除包括机械清除法(泵抽吸、清除机和清除船清除)、基质固化法(施用人工或自然固化剂)和基质覆盖法(铺设清洁物质); c) 基质再造是在地形恢复的基础上,通过分层回填壤质土、种植坑回填壤质土和种植槽回填壤质土再造一层人工的基质,达到水生生物繁殖、生长和栖息的要求。具体的水生态修复技术应按照 DB11/T 2180 的相关规定执行。
8.5.4 地形改造
针对湿地水环境,水体孤立零散分布、水面形状单一规整、岸带过陡过高,不能满足湿地动植物生存或景观需要的应进行地形改造。根据湿地特征,采取以下几种地形改造技术: a) 现状孤立的湿地,可营造湿地间沟通的水道,实现水体间的沟通相连,形成较大面积的湿地; b) 湿地面积大于 1 hm²,应营造浅滩满足水鸟栖息需求; c) 湿地面积大于 8 hm²,宜在开阔水体中营造生境岛和深水区。
对于污染范围小、污染程度较轻的,按照以下措施进行修复: a) 基质清理:采取清除土壤污染物、转移受污染土壤的基质清理方式,利用其自然净化作用来消除土壤污染; b) 微生物修复:添加腐殖质,利用植物和微生物的代谢活动,吸收、分解和转化土壤中的污染物质; c) 植物修复:选择乡土植物进行修复,定期采伐收割,移除或分解污染物。
8.6.3.2
对于污染范围大、污染程度较重的,通过添加石灰、调节土壤酸碱度,改善土壤环境。
8.7 有害物种管理
8.7.1 外来入侵物种
8.7.1.1
应对外来物种入侵分为防止阶段、灭除阶段、控制阶段三个阶段: a) 防止阶段:通过各种措施阻止外来物种的进入; b) 灭除阶段:一旦外来物种入侵,及时发现并迅速采取行动进行灭除; c) 控制阶段:如无法彻底灭除,应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将其控制在可接受的阈值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