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市场相关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石油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镇等燃气设施、国防及军事设施、石油储备设施的规划建设与运营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服务经济民生和国防需求。
(二)统筹规划、经济合理,便捷接入、高效使用,优化运营、科学监管。
(三)服务石油天然气行业市场体系建设,推动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支持人工智能等先进信息技术应用,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建立健全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领域标准体系,保障供应安全和绿色低碳转型,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完善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等支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技术创新,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参与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