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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0-09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规程.pdf
自然资源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原文阅读网址(完整地址,可复制访问):
http://www.nrsis.org.cn/mnr_kfs/file/read/4b332444d10b9ab312ea7aa39f67bfaf
标准详情网址(完整地址,可复制访问):
http://www.nrsis.org.cn/portal/stdDetail/2401946
发布日期:2025-10-09;实施日期: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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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93)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湖南省不动产登记
中心、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攀、尚宇、孙丹、刘如顺、杨飞、刘燕萍、翟国徽、张富刚、邱烈飞、赵燕、胡善顺、
申胜利、姜武 、何平、张建华、胡卉明、严洪亮、黄亮、田洪军、徐金燕、卢照地、林瑞瑞、钟京涛、陈川南、
王明珠、杨梦梅。
本文件规定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登记程序和办理要求,明确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资料的管理与
利用。
本文件适用于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漠、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
然生态空间内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确权登记。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TD/T 1015.2 地籍数据库 第2部分:自然资源
天然存在、有使用价值、可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
[来源:TD/T 1060—2021,3.1]
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产品或生态服务为主导功能的地上及地下国土空间。
将自然生态空间内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的行为。
所有权主体清晰、自然资源种类明确、生态功能相对完整、集中连片且边界封闭的空间范围,简称登
记单元。
[来源:TD/T 1077—2023,4.10,有修改]
nature protected area
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
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者海域。
注: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划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
[来源:GB/T 39740—2020,3.1]
资源量(矿产资源) mineral resources
经矿产资源勘查查明并经概略研究,预期可经济开采的固体矿产资源,其数量、品位或质量是依据地
质信息、地质认识及相关技术要求而估算的。
[来源:GB/T 43759—2024,4.1.1,有修改]
储量 mineral reserves
探明资源量和(或)控制资源量中可经济采出的部分,是经过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与之相当
的技术经济评价,充分考虑了可能的矿石损失和贫化,合理使用转换因素后估算的,满足开采的技术可行
性和经济合理性。
[来源:GB/T 17766—2020,2.12]
proved technical recoverable reserves
在探明地质储量中,按当前已实施或计划实施的开采技术条件估算的、最终可采出的油气数量。
[来源:GB/T 19492—2020,2.4.2]
允许开采量 allowable withdrawal
经勘查或经开采验证,在当前经济、技术、环境许可条件下能够从含水层中开采出来的那部分数量。
注:允许开采量是可开采量的一部分。
[来源:GB/T 15218—2021,3.4.4]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承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机构,简称登记机构。
前期准备包括组织准备、技术准备和资料准备。在一定时期内对行政辖区内全部或者大部分自然资
源统一组织开展首次登记的,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
制。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需要,收集、整理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已有的相
关资料,并进行分析和技术处理。
以最新的正射影像图为基础,叠加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成果、
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等已有成果资料,形
成工作底图。具备实景三维中国相关成果的,可一并采用。
以工作底图为基础,按照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预划要求划分登记单元。
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采用以内业为主、外业补充调查的方式,核实确认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界线,
划定登记单元,全面查清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权属状况和自然状况,关联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
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信息,以及相关不动产权利和许可信息,形成权籍调查成果,按照
TD/T 1015.2建立自然资源权籍数据库,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审核登簿提供基础依据。
对权属来源、权籍调查成果等登记材料以及拟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将拟登记内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见附录A);同时,形成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关联信息表(见附录
B),并与自然资源登记簿实现关联。
做好组织准备、技术准备和资料准备。对于拟开展首次登记的自然资源,应通过全国自然资源登记
信息系统查询该自然资源的范围是否与已登记的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存在交叉重叠。
资料收集、数据处理及计量单位等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的自然资源权籍调查
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的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相关规定整理底图要素、制作登记单元划分
所需的各类工作底图。
基于工作底图,按照各类登记单元的预划要求,划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确定登记范围。可根据工作
需要,征求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登记单元的划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a) 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
有,登记单元以自然资源所有权范围为基础,结合自然资源清单划定,并与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
边界做好衔接。
b) 坚持集中连片,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按照不同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等方面的重要程
度以及保持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因素划定,跨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可以整体划分
为一个登记单元。登记单元内存在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在关联信息表中记载集体所有自然资
源的权利主体等情况。
c) 坚持应划尽划、不重不漏。按照海域、无居民海岛、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
然公园)、水流、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森林、草原、湿地、荒漠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
类型划分登记单元,不同类型的自然生态空间,可分别划分登记单元,但不同行权主体的登记单
元应当避免交叉重叠。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单位开展,结合自然资源清单确定登记单元类型。在登记
单元内,保留各类所有权权属界线、地类图斑界线、行政界线。其他登记单元涉及海域的,保留海岸线标
注。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类型分为如下内容。
a) 海域登记单元。
b)无居民海岛登记单元。包括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其他海岛登记单元等。
c) 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登记单元等。
d) 水流登记单元。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冰川及常年积雪登记单元等。
e) 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登记单元。登记单元内包括多种类型的自然资源。
f) 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g)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登记单元。包括固体矿产、油气矿产(含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
地热和矿泉水。
对我国内水和领海划分登记单元,含分布在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范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
a) 海域登记单元以海域所有权范围基础,结合自然资源清单划定。登记单元划分要充分利用大
陆海岸线修测成果(含有居民海岛)、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海洋国土空间规划界线等海域管理基
础数据成果。自然资源清单未做明确说明的,原则上依据海域行政区域界线,自海岸线起至领
海外部界限划定登记单元。对于利用现有成果需延长部分界线才能形成封闭登记单元的,延长
线可根据海域管理实际和传统习惯临时确定。
b) 渤海中部海域单独划定登记单元。登记单元为渤海范围内沿海各省管辖海域(各省代理履行所有
者职责的海洋资源)外的区域,由沿海各省管辖海域范围的外边界作为单元界线组成封闭区。
c) 省际海域界线未勘定区域海域,登记单元根据海域行政管理授权规则划定。
依据无居民海岛岸线勘测成果对我国无居民海岛划分登记单元。
a) 无居民海岛按照“一岛一登”原则,单独划定登记单元,进行整岛登记。
b) 无居民海岛登记单元内的各类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
c) 省际海域界线未勘定区域海域的无居民海岛,登记单元根据海岛行政管理授权规则划定。
依据自然保护地管理部门提供的管理或保护审批范围界线划分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已完成勘界
立标的,按照勘界立标成果划分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
a) 同一自然保护地由空间不相连的多个独立区域组成的,应整体划为一个登记单元。
b)同一区域内存在管理或保护审批范围界线交叉或重叠的多个自然保护地时,行权主体一致的,
按照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审批范围界线划分登记单元;无整合优化审批范围界线的,将其
合并后取最大的管理或保护审批范围界线划定登记单元,但在数据库中保留原审批的各相关范
围界线。合并划定后的登记单元以高等级保护地名称或以最具影响力的保护地名称命名。
c)
登记范围内存在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应一并划入登记单元,并在关联信息表中记载集体所有
自然资源的权利主体等情况。
水流登记单元以河流、湖泊、水库、冰川及常年积雪等为具体类型划分登记单元,具体划分方式需遵
守附录C相关规定。
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国家批准的范围界线为依据划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a)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审批范围界线和林权证经营范围图,将国家重点林区的四至范
围在比例尺不低于1:10 000的最新正射影像图上落图,划分国家重点林区登记单元。对于因
林权证经营范围矢量化和落界过程中造成的变形和错位等情况,可综合考虑林权证四至描述,
参考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成果和行政区界线等矢量成果进行校准,并由各森工林业局核实后
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认定。
林权证核发时已经划出的地方用地,不属于国家重点林区范围,应从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中划出。
对于林权证经营范围图上已经划出地方用地地块的,直接沿用原林权证成果;对于林权证只扣
除地方用地面积,经营范围图上未划出具体地方用地地块的,结合颁发林权证的历史资料、现实
情况以及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成果调查的地方用地位置分布等,由各森工林业局和所涉及的
地方政府各自提供权属来源材料,共同协商核定地方用地地块界线,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字
确认,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划出的地方用地地块范围和面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依
据原林权登记材料,仅记载原林权证中地方用地划出的面积。对于地方用地较林权证确定的地
方用地范围有所扩大的,履行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程序前,暂不将扩大部分划出登记
单元。
5.3.2.6 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对于登记管辖范围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自然资源,按照以下原则划分登记单元。
a)森林登记单元、草原登记单元、荒漠登记单元原则上以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按照国家土地所有权
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划分。纳入国有林场、国有草场的,按照林权证及草原证确定的林场、
草场审批或经营管理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b) 以湿地作为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依据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自然资源专项
调查监测成果,按照自然资源类型边界划分登记单元。
c) 国际重要湿地等存在审批管理范围界线的,按照审批管理范围界线划分登记单元。
d) 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集中连片的,且同一行权主体的,可在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的基础上,整
体划分登记单元。登记单元类型以单元内主要自然资源类型确定,在登记簿中记载单元内各类自
然资源状况。为保持生态功能完整性,将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整体划为一个登记单元的,其中的
森林、草原、荒漠资源原则上以国家所有为主;确实无法避开的,也可将集体所有部分纳入。
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按照以下原则划分登记单元。
a) 固体矿产以矿区、油气矿产以油气田、地热和矿泉水以矿区划分登记单元。完全包含于其他类
型登记单元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行权主体相同的,原则上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通过分层
标注的方式在登记簿上记载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的相关内容。除此之外,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单
独划分登记单元。
b) 登记单元的边界,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及相关专项统计数据库导出的矿区或油气田范围
确定。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的单元代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由空间不相连的多个独立
区域组成,以“登记单元支号”对独立区域进行编号,具体单元代码和登记单元支号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发布的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相关规定进行编码。
自然资源的首次登记需要发布通告,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除外。通告(见附录D)
的主要内容包括:
a)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预划分、自然资源范围;
b) 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时间;
c) 需要登记单元所涉及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权利主体等相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
通告的内容。
地方各级登记机构应协助上级登记机构完成在本辖区内的通告发布工作。通告可选择下列方式之
一进行发布。
a) 户外张贴。由登记单元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张贴在自然资源所在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的信息公开栏等群众活动相对集中的地点。张贴后,
应拍照留档,取近景远景各一张。
b) 网站发布。在登记机构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发布,网站发布后,应截图保存。
由地方各级登记机构协助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在本辖区内的资料收集及权属核实等权籍调
查相关工作。自然资源权籍调查工作,具体按照 4.2.5 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的自然资源权籍
调查相关规定开展。
登记机构是审核主体,组织审核登记事项及相关材料,形成审核意见。
登记机构可以就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审核应利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平台在线上开展,暂不具备线上审核条件的,
应当填写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审核表(见附录E)。
应依据以下审核要点开展审核工作。
a) 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主要包括:登记程序是否规范,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通告内容是
否完整、规范。
b)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主要包括: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自然资源清单等权属来源材料;
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界线是否清晰准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与
不动产登记成果是否一致,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权属争议区的划分程序是否规范、争议
范围是否明确。
c)
自然资源类型边界是否与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等调查成果一致。
d)拟登记的权利主体是否明确、规范。主要包括:所有权人、所有者职责履行(代理履行)主体及职
责范围是否与自然资源清单一致;根据自然资源清单存在承担特定种类或特定范围内全民所有
自然资源资产的部分所有者职责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等,是否与相关
文件确定的一致。
e) 登记单元划定是否符合本规程要求,登记单元号是否符合登记单元编码规则,登记单元名称是
否准确规范。
f) 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主要包括:调查成果是否符合要求;权籍调查表、权籍数据
库、权属核实资料等是否齐全;实地补充调查的程序是否到位,指界、签字、界址点、界址线测量
成果等资料是否齐全。
g) 依照国家地图管理法律法规,拟公告的内容中公开展示的登记单元图是否按照地图审核相关规
定履行地图审核程序;拟公告登簿的内容是否可以进行公开。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项和登记单元图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适宜公开信息的,在公告前应当进行脱
密处理,公告(见附录 D)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a)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自然状况。包括坐落,空间范围,自然资源类型、面积等;其中,探明储量的
矿产资源单独登记的,公告的自然状况包括空间坐落、面积、矿区编号、主要的矿产名称等。
b)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权属状况。包括所有权人、所有者职责履行主体、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
体等。
c)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图。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地图审核程序,配发审图号后,在公告上以二维码的
形式体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名称不在附图中显示。
d) 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受理机构等。
e)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公告由登记机构负责制作和组织发布,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公告应当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发布。
a) 户外张贴。由登记单元涉及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行政村(社区)的信息公开栏等群众活动相对集中的地点张贴公告;张贴后,应拍照留档,
取近景远景各一张。
b) 网站发布。在登记机构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发布;网站发布后,应截图保存。
公告期间,异议方以书面方式对登记单元内国家所有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向登记机构提出异议,且
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的,登记机构应予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异议内容及时开展调查,并将处理
结果及时告知异议方。
异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开展补充调查核实:
a) 异议内容属于本次公告的登记单元范围的;
b) 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的权属范围提出异议的;
c) 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并提供了佐证异议内容的行政裁决、司法判决、权属登记等合法权属来源
材料的。
对异议内容开展补充调查核实。涉及权属争议的,按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有关规定依法调查处
理;争议解决之前,相应区域暂按争议区处理。
登记机构应将异议处理的结果书面告知(见附录F)异议方。异议的处理结果有以下四种:
a) 异议内容不符合条件;
b)提交的佐证材料无法证明异议事项,异议不成立;
c) 提交了佐证材料,登记机构重新开展了补充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果与公告内容一致;
d) 提交了佐证材料,登记机构重新开展了补充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果与公告内容不一致,将按照
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见附录A)。自然
资源登记簿是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最终成果。
登记机构应制作电子介质的自然资源登记簿,集成记载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
等。自然资源登记簿、登记单元图和附表应当图属档一致。
登记机构要结合年度国土变更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汇交、自然保护地调整优化、海岸线修测、
无居民海岛岸线勘测、矿山储量动态更新等工作,采取“日常+定期”模式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更
新,按规定程序做好变更登记,保持登记成果现势性。
依职权变更的程序包括:
a)启动;
b) 审核;
c)公告;
d)登簿。
依嘱托变更的程序包括:
a) 嘱托;
b) 接受嘱托;
c) 公告;
d)登簿。
登记单元内水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自然资源类型、面积和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的资源储量
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以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湿地资
源等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成果以及全国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等依据,由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变
更登记。
登记机构依托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通过数据库关联等方式,对发生变化的自然状况信息进行自
动比对、提取,实现登记簿的定期变更,变更时间原则上应于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自然资
源专项调查监测成果、全国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等最新的数据成果发布的当年内完成。
登记单元内的所有权界线发生变化的,登记机构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依职权办理变更
登记。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代理履行)主体、职责内容、承担特定种类或特定范围内全
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部分所有者职责管理事项的主体(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等)发生变
化的,由变化后的所有者职责履行(代理履行)主体将嘱托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比如,变化后的自
然资源清单等)提交登记机构,嘱托办理变更登记。
接受嘱托前,登记机构应查验嘱托登记的自然资源是否属于本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嘱托事项是否
属于登记簿记载的相关事项,嘱托主体是否具有嘱托资格。
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依嘱托办理变更登记,并制作接受凭证,接受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接受嘱托的
日期。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构不接受嘱托,并书面告知理由。涉及登记管辖权发生变化的,由原登记机
构将登记资料移交至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海岸线、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无居民海岛岸线勘测范围界线、自然保护地范围界线、河道管理范围界
线、矿区/油气田范围界线等变化导致登记单元边界发生变化的,登记机构依据变化后的界址点坐标等调
查成果和登记单元界线发生变化的审批文件等证明材料,按照5.3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分规则依职权办
理变更登记。
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代理履行)主体发现自然资源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的,应嘱托
登记机构办理更正登记。登记机构发现自然资源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错误的,应书面通知自然资源资
产所有者职责履行(代理履行)主体30个工作日内嘱托办理更正登记;逾期不嘱托的,登记机构依职权办
理更正登记。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自然资源权利归属、内容与自然资源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登
记机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更正登记。
涉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登记错误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机构依据更正后的不
动产登记成果依职权办理更正登记。
依职权更正的程序包括:
a) 启动;
b)审核;
c)公告;
d)
登簿。
依嘱托更正的程序包括:
a) 嘱托;
b) 接受嘱托;
c)公告;
d)登簿。
嘱托主体为该登记单元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者职责履行(代理履行)主体、人民法院等。
嘱托主体需提供下列材料:
a) 嘱托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b) 授权受托人身份证明;
c) 嘱托主体对授权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需载明授权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授权事项、权限、委
托期限,并加盖嘱托主体公章;
d) 嘱托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事项的相关文件、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接受嘱托前,登记机构应查验嘱托登记的自然资源是否属于本登记机构的管辖范围,嘱托更正的事
项是否属于登记簿记载的相关事项,嘱托主体是否具有嘱托资格。
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应接受嘱托,并制作接受凭证,接受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接受嘱托的日期;不
符合条件的,登记机构不接受嘱托,并书面告知理由。
登记机构按照5.7、5.8的规定,开展登记公告、登簿等工作。登记单元界线需做调整的,登记机构按
照5.3的规定确定登记单元界线。
已经登记的自然资源,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自然资源所有权灭失的,登记机构依嘱托办理注销登
记。嘱托主体为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者职责履行(代理履行)主体。
注销登记的程序包括:
a) 嘱托;
b) 接受嘱托;
c)公告;
d)登簿。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关联的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
等信息,不动产权利信息,矿业权信息(勘查许可、采矿许可信息),取水许可信息,排污许可信息发生变化
的,登记机构通过系统关联或信息共享及时更新数据。
各级登记机构按照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
全国各级登记机构统一采用由国家组织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市县可统一使用省级部署的
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由省级登记机构给市县分配管理账号,设置不同使用权限。各地在开展工作时,
应保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与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有效衔接和融合。
通过数据库加强对通告、权籍调查资料、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审核表、公告、自然资源登记簿、关联信息
表等自然资源登记资料的管理。
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过程中,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各级登记机构对各类涉密成果数据
资料加强管理。
各级登记机构应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汇交至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国家登记机构对汇交
到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中的登记成果实行统一管理。
登记管辖发生变化的,原登记机构应当将全部登记资料移交至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
自然资源登记簿等登记结果应通过网站公开发布等形式依法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内
容等不宜公开的除外。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与水利、生态环境、林草、财税等相关部门自然资源管理信息应实现互通共
享,服务自然资源资产的有效监管和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应实现互通共享,避免登记单元交叉重叠。
相关部门申请共享使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的,登记机构应共享以下登记信息。
a) 权属状况信息。登记单元界线矢量数据及自然资源登记簿记载的权属状况属性信息。
b) 自然状况信息。自然资源类型界线矢量数据及自然资源登记簿记载的自然状况属性信息(探明
储量的矿产资源除外)。
c) 需要共享的其他信息。
登记单元内国有、集体所有、权属争议区界线矢量数据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等涉及不动产登记信
息的,各级登记机构之间可直接共享权属界线数据;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申请共享的,可进行查询验证。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共享主体和共享对象包含以下内容。
a) 共享主体。主要包含全国各级登记机构,各级登记机构对本级登记成果进行管理,提供共享
服务。
b)共享对象。主要包含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和单位,登记单元所在的地方相关部门、单位和
登记机构。
具有登记成果共享应用需求的部门或单位,向登记机构提交成果共享申请单(见附录G)或其他正式
文件,明确申请单位名称、所需内容、具体用途、领取人员信息等。对于登记成果共享申请,登记机构应予
以及时回应,登记机构或授权机构按要求做好数据准备及共享工作。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使用方应严格履行数据保密管理要求,并按共享申请用途规范使用登记
成果。
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成果、权属来源材料等登记原始资料和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关联的不动产登记信
息的查询,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和公共管制要求的原始资料、登记机构
审核材料不在查询范围内。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代理履行)主体、承担特定种类或特定范围内全民所有自然
资源资产的部分所有者职责管理事项的主体(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等)应当充分应用自然
资源确权登记成果,对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的国家所有自然资源主张所有、设立用益物权、开展特许经营
等有偿使用,服务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进行生态保护补偿和损害赔
偿等。
(规范性)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关联信息表
B. 1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关联信息表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关联信息表样式见表 B.1
表B. 1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关联信息表样式
关联信息
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关联信息
区块编号
控制线名称
划定/设定时间
不动产权利关联信息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权利类型
权利人
登记时间
登记机构
矿业权关联信息
勘查/采矿许可证号
探矿/采矿权人
矿业权名称
地址
矿种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取水、排污权关联信息
取水许可证号
取水权人
取水地点
取水量
有效期限
审批机关
排污许可证号
单位名称
污染物种类
排放浓度限值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附记
B.2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关联信息表填写说明
B.2.1 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关联信息
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关联信息的填写说明如下:
a)【区块编号】填写所关联区块的顺序编号;
b)【控制线名称】填写区块内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具体名称;
c)【划定/设定时间】划定/设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的起始时间,填写审批
机关的批复时间。
B.2.2 不动产权利关联信息
不动产权利关联信息的填写说明如下:
a) 【不动产单元号】填写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单元号;
b)【不动产权利类型】填写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土地上的用益物权、海域
使用权、矿业权、取水权等;
c)【权利人】填写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
d)【登记时间】填写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该不动产权利的登簿时间;
e)【登记机构】填写不动产登记机构。
B.2.3 矿业权关联信息
矿业权关联信息填写说明如下:
a) 【勘查/采矿许可证号】填写勘查许可证号或采矿许可证号;
b)【探矿/采矿权人】填写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业权人;
c)【矿业权名称】填写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业权名称;
d)
【地址】填写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勘查地理位置或采矿许可证载明的采矿地址;
e)
【矿种】填写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矿种,勘查许可证无须填写;
【有效期限】填写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
g)【发证机关】填写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发证机关。
B.2.4 取水、排污权关联信息
取水、排污权关联信息填写说明如下:
a)【取水许可证号】【取水权人】【取水地点】【取水量】【有效期限】【审批机关】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
的相应内容填写,一个取水许可证号对应多个取水口的,填写一条信息;
b)【排污许可证号】【单位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限值】【有效期限】【发证机关】按照排污许
可证载明的相应内容填写。
原文页图(用于表格版式和字符逐项核验)
图 1 · 原文第28页
图 2 · 原文第29页(规范性)
水流登记单元划分规则
C. 1 河流、湖泊、水库登记单元划分的规则
水流登记单元的划分应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a) 水流登记单元依据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成果,以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河流、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进行划分;
b)大江、大河、大湖应单独划分水流登记单元;湖泊与其相连的河流、水库与其相连的河流可以分
别划分登记单元;
c) 跨境河流、湖泊应以国境线为依据,划分水流登记单元;
d) 河流因自然原因或重大水利工程等原因发生岸线变化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线、国土
调查成果和实际状况划分登记单元;
e) 河流与海水的交界处,已明确河海分界线的,应当依据河海分界线划分登记单元。无河海分界
线的,可以海岸线作为登记单元界线,无拦潮堤坝等固定设施的开放式河口,可依据大陆岸线
起、终点的连接线划分登记单元;
f)
河流穿过自然保护地,河流与自然保护地同一行权主体的,可以划入同一登记单元,也可以分
别划分登记单元;行权主体不同的,应当分别划分登记单元;
g) 完全位于登记单元界线内已登记的建(构)筑物,应在关联信息表中予以关联。
C. 1.1 有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形
水流有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依据河道管理范围界线预划登记单元界线。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合理
避让:
a) 预划登记单元界线与已登记的建(构)筑物、已依法审批且已建成建(构)筑物的建设项目以及历
史建筑交叉的,应合理避让其中的建(构)筑物用地范围,但其中具有防洪、排水、通航等功能的
航道、码头、堤坝除外;建(构)筑物完全位于预划登记单元界线内的,无须避让;
b) 河道管理范围界线与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中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相交
叉的,应该保持水流完整性。
C. 1.2 无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形
水流登记单元无河道管理范围时,按照以下原则划分登记单元界线;
a) 有堤防的,按照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划分登记单元;
b) 无堤防的,原则上依据水利部门确定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线划分登记单元。
C. 1.3 江心洲、江心岛的情形
水流中存在江心洲、江心岛时,按照以下原则划分登记单元:
a) 江心洲、江心岛上存在建制镇及以上行政区域单位的,应将江心洲、江心岛从水流登记单元内
划出;
b)江心洲、江心岛上不存在建制镇及以上行政区域单位,但有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依据河道管理
范围线预划登记单元;无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将江心洲、江心岛纳入水流登记单元。
C. 1.4 水流交汇的情形
河流的干流、支流,行权主体不同的,应分别划分登记单元。行权主体相同的,可整体划分登记单元,
也可分别划分登记单元,河流干流与支流、支流与支流的交界处,以上一级水系的堤防走向或水流方向,
将交界处划入上一级水流登记单元。具体按照以下原则划分。
a) 水流交叉“共水共面”,且行权主体不同的,登记单元不应交叉重叠;行权主体相同的,可一并划
入同一登记单元,也可分别划分登记单元。分别划分登记单元的,应结合干支流、河流重要性等
因素,将“共水共面”部分划入高一级水流登记单元;未划入的水流也应保持水生态空间的完整
性,在数据库图层中清晰完整展现包括“共水共面”部分的整条水流,“共水共面”部分在登记簿
附图中用虚线标注。
b) 水流立体交叉但不共面(“立交型”)的,登记单元应分别进行划分,保持各自水生态空间的完整
性,并在数据库相应图层中清晰完整展现。在登记簿附图上可采取三维立体方式,运用倾斜摄
影测量等手段构建三维实景模型展示。
C.2 冰川及常年积雪登记单元划分的规则
冰川及常年积雪原则上依据管理或保护审批范围界线划分登记单元;未划定管理或者保护审批管理
范围界线的,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等成果中的冰川及常年积雪范围界线依据划分登记单元;以上
管理或保护审批范围界线以及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等成果均难以获取的,可参考最新全国冰川编目数
据成果划分登记单元。
原文页图(用于表格版式和字符逐项核验)
图 1 · 原文第30页
图 2 · 原文第31页(规范性)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审核表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审核表样式见表 E.1。
表E. 1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审核表样式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审核表
登记单元名称
登记单元号
单元类型
登记机构
(按照审核要点,由相关部门依职责审核)
初审意见
经办人:
(签字)
(对初审提出审定意见并签字)
审定意见
审核人:
(签字)
原文页图(用于表格版式和字符逐项核验)
图 1 · 原文第35页(规范性)
异议处理告知书
异议处理告知书样式见图 F.1。
异议处理告知书
-:
你于
年
_月
一日对编号为(登记单元号)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公告事项提出异议,
异议内容为:
经核实,现将处理结果告知如下:
()不符合异议申请条件(口异议内容不属于本次公告的登记单元范围的;口对未涉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事项
提出异议的;口未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供合法权属来源材料的)。
()提交的佐证材料无法证明异议事项,异议不成立。
()提交了佐证材料,登记机构重新开展了补充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果与公告内容一致。
()提交了佐证材料,登记机构重新开展了补充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果与公告内容不一致,后续将按照有关规定
依法处理。
特此告知。
(需要说明调查相关情况的,可另加附件)
(登记机构)(章)
××××年××月××日
图F.1 异议处理告知书样式
原文页图(用于表格版式和字符逐项核验)
图 1 · 原文第36页(规范性)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共享申请单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共享申请单样式见图G.1。
(登记机构):
依据《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
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单位特向你单位申请共享××××(登记单元名称)登记成果数据。同
时,我们将根据保密协议要求,切实加强数据管理,严格规范数据使用,确保登记数据安全。
成果类型
具体内容
用途
口登记簿记载的权属状况属性信息
口登记单元界线矢量数据
权属状况信息
(请根据需求勾选)
口登记簿记载的自然状况属性信息
口自然资源类型界线矢量数据
自然状况信息
(请根据需求勾选)
其他
(如需其他成果请与我单位提前沟通)
领取数据人员: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图G.1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共享申请单样式
原文页图(用于表格版式和字符逐项核验)
图 1 · 原文第37页[1]
GB/T 15218—2021
地下水资源储量分类分级
[2]
GB/T 17766—2020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3]
GB/T 19492
2020
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4]
GB/T 39740—2020
自然保护地勘界立标规范
[5]
GB/T 43759—2024
矿产资源储量基本术语
[6]
TD/T 1055—2019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7]
TD/T 1060—2021
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
[8]
TD/T 1077—2023 地籍调查基本术语
地籍调查基本术语
[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
[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共中央 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9月11日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
2017年3月24日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
的指导意见》.2019年4月14日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
体系的指导意见》.2019年6月26日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统一
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2019年7月23日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
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2022年1月7日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的通知》(自然
资规〔2023〕2号).2023年2月6日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
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2023
年4月6日
原文页图(用于表格版式和字符逐项核验)
图 1 · 原文第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