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应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2 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的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
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08-2013,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4.2.1、4.3.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有关出版社印刷,限内部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
2.0.1居住区 residential district 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 000人~50 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residential quarter 是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 000人~15 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一般称小区。
2.0.4人防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 rks 全称人民防空工程,系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按照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按照构筑类型分为坑道式、地道式、单建掘开式和防空地下室。
2.0.5医疗救护工程 woks of medical treatment an d rescue 战时用于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早期治疗和部分专科治疗的人防工程。按照其规模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三种。
2.0.6防空专业队工程 wo rks of service team fo r civil air defence 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防空勤务的人防工程。一般包括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装备(车辆)掩蔽部两个部分。按执行防空勤务任务的不同,分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工程。
2.0.7 人员掩蔽工程 personnel shelter 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分为两种:一等和二等人员掩蔽所。一等人员掩蔽所系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重要厂矿企业和其他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所系指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
2.0.8配套工程 indemnificato ry wo rks 系指除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战时保障性人防工程,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
4.1.5居住区人防配套工程应以物资库、食品站为主,宜结合平时地下仓储,商业设施集中布置。区域电站和区域供水站宜与居住区内其他人防工程合并建设。居住区配套工程面积配置宜符合表4.1.5的规定。图 1 · 4.1.5,插图 1
5.4.5急救医院应设置固定电站;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时,应设置固定电站或移动电站。移动电站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0.75m2/kW,固定电站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0.8m2/kW。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