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所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 5% 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来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 的罚款(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 攻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