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有防洪任务的城市,其防洪工程的等别应根据防洪保护对象的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程度和人口数量按表211的规定划分 为四等。表2.1.1 城市防洪工程等别 城市防洪 工程等别 I II 分等指标 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 特别重要 重要 比较重要 一般重要 防洪保护区人口(万人) ≥150 ≥50日<150 ≥20且<50 八20 注:防洪保护区人口指城市防洪工程保护区内的常住人口。
2.1.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标准应根据防洪工程等别、灾害类型,按表21.2的规定选定。表2.1.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标准 城市防洪 工程等别 I II 皿 设计标准(年) 洪水 涝水 海潮 ≥200 ≥20 ≥200 ≥100且<200 ≥10且<20 ≥100且<200 ≥50且<100 ≥10且<20 ≥50 且<100 ≥20且<50 ≥5且<10 ≥20且<50 山洪 ≥50 ≥30且<50 ≥20且<30 ≥10且<20 注:1 根据受灾后的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抢险难易程度以及资金筹措条件等因 素合理确定。2 洪水、山洪的设计标准指洪水、山洪的重现期。3 涝水的设计标准指相应暴雨的重现期。4 海潮的设计标准指高潮位的重现期。•2•
2.2.1防洪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城市防洪工程等别、防洪建筑物在防洪工程体系中的作用和重要性按表221的规定划分。表2.2.1/防洪建筑物级别 城市防洪 工程等别 永久性建筑物级别 主要建筑物 次要建筑物 临时性 建筑物级别 1 3 2 4 业 3 4 5 4 5 5 注:1 主要建筑物系指失事后使城市遭受严重灾害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堤防、防 洪闸等建筑物。2 次要建筑物系指失事后不致造成城市灾害或经济损失不大的丁坝、护坡、谷 坊等建筑物。3 临时性建筑物系指防洪工程施工期间使用的施工围堰等建筑物。
3.1.3计算采用的洪水系列应具有一致性。当流域修建蓄水、引水、提水和分洪、滞洪、围垦等工程或发生决口、溃坝等情况,明显 影响各年洪水形成条件的致性时,应将系列资料统一到同一基 础,并应进行合理性检查。
3.1.4设计断面的设计洪水可采用下列方法进行计算:1 城市防洪设计断面或其上、下游邻近地点具有30年以上 实测和插补延长的洪水流量资料,并有历史调查洪水资料时,可采 用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洪水。2城市所在地区具有30年以上实测和插补延长的暴雨资 料,并有暴雨与洪水对应关系资料时,可采用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 暴雨,可由设计暴雨推算设计洪水。3 城市所在地区洪水和暴雨资料均短缺时,可利用自然条件 相似的邻近地区实测或调查的暴雨、洪水资料进行地区综合分析、 估算设计洪水,也可采用经审批的省(市、区)《暴雨洪水查算图表》 计算设计洪水。4 设计洪水计算宜研究集水区城市化的影响。
3.2.4地势平坦、以农田主分区的设计涝水,缺少实测资料时,可根据排涝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水平等,分别选用下列 公式或其他经过验证的公式计算排涝模数。需要时,可采用概化 法推算设计涝水过程线。1 经验公式法,可按下式计算:q=KR™A" (3.2.4-1) 式中:9——设计排涝模数(m*/s•km’);R A K -设计暴雨产生的径流深(mm);-设计排涝区面积(km2);综合系数,反映降雨历时、涝水汇集区形状、排涝沟网 密度及沟底比降等因素;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实地测验 •5• 确定;m——峰量指数,反映洪峰与洪量关系;应根据具体情况,经 实地测验确定;”递减指数,反映排涝模数与面积关系;应根据具体情 况,经实地测验确定。2 平均排除法,可按下列公式计算:1) 早地设计排涝模数按下式计算:9-86.4T 式中:9——早地设计排涝模数(m°/s km2);R -旱地设计涝水深(mm);T—— -排涝历时(d)。2)水田设计排涝模数按下式计算:9w LP M ET F86.4T式中:9w一 P -水田设计排涝模数(m’/s•km’);-历时为工的设计暴雨量(mm);水田滯蓄水深(mm);ET^ F 历时T的水田蒸发量(mm);历时为T的水田渗漏量(mm)。3)早地和水田综合设计排涝模数按下式计算:(3.2.4-2) (3.2.4-3) (3.2.4-4) Ad+Aw 式中:9——旱地、水田兼有的综合设计排涝模数(m*/s•km?);A ——早地面积(km?);Aw——水田面积(km?)。
3.2.5城市排水管网控制区分区的设计涝水,缺少实测资料时,可采用下列方法或其他经过验证的方法计算:1 选取暴雨典型,计算设计面暴雨时程分配,并根据排水分区 建筑密集程度,按表325确定综合径流系数,进行产流过程计算。•6• 表3.2.5 综合径流系数 区域情况 综合径流系数 城镇建筑密集区 0.60~0.70 城镇建筑较密集区 0.45~0.60 城镇建筑稀疏区 0.20~0.45 2 汇流可采用等流时线等方法计算,以分区雨水管设计流量 为控制推算涝水过程线。当资料条件具备时,也可采用流域模型 法进行计算。3 对于城市的低洼区,按本规范第3.24条的平均排除法进 行涝水计算,排水过程应计入泵站的排水能力。
3.2.6市政雨水管设计流量可用不列方法和公式计算:1 根据推理公式(3.26)计算!Q=g•¢•F (3.2.6) 式中:Q —雨水流量(L/s)或(m"/s);-设计暴雨强度\[L/(s•hm’)\];X 4径流系数;F一 汇水面积(km?)。2 暴雨强度应采用经分析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计算。当城 市缺少该资料时,可采用地理环境及气候相似的邻近城市的暴雨 强度公式。雨水计算的重现期可选用1年~3年,重要干道、重要 地区或短期积水即能引起较严重后果的地区,可选用3年~5年, 并应与道路设计协调,特别重要地区可采用10年以上。3 综合径流系数可按本规范表3.25确定。
3.3.3设计依据站实测潮水位系列在5年以上但不足30年时,可用邻近地区有30年以上资料,且与设计依据站有同步系 列的潮水位站作为参证站,可采用极值差比法按下式计算设计 潮水位:(3.3.3) 式中:hox、hw——分别参证站和设计依据站设计高、低潮水位;Rx、R, 分别为参证站和设计依据站的同期各年年最高、 年最低潮水位的平均值与平均海平面的差值;AnxsAny 分别为参证站和设计依据站的年平均海平面。
3.4.1兼受洪、涝、潮威胁的城市,应进行洪水、涝水和潮水遭遇• 8• 分析,并应研究其遭遇的规律。以防洪主时,应重点分析洪水与 相应涝水、潮水遭遇的规律;以排涝主时,应重点分析涝水与相 应洪水、潮水遭遇的规律;以防潮主时,应重点分析潮水与相应 洪水、涝水遭遇的规律。
3.4.3分析洪水与相应涝水、潮水遭遇情况时,应按年最大洪水(洪峰流量、时段洪量)、相应涝水、潮水位取样,也可按大(高)于某 一量级的洪水、涝水或高潮位基准。分析潮水与相应洪水、涝水 或涝水与相应洪水、潮水遭遇情况时,可按相同的原则取样。
4.1.1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在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城市自然地理条件、社会 经济状况、洪涝潮特性,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确定,并应利用河流 分隔、地形起伏采取分区防守。
5.1.3江河堤防沿程设计水位,应根据设计防洪标准和控制站的设计洪水流量及相应水位,分析计算设计洪水水面线后确定,并应 计入跨河、拦河等建筑物的壅水影响。计算水面线采用的河道糙 率应根据堤防所在河段实测或调查的洪水位和流量资料分析确 定。对水面线成果应进行合理性分析。
5.1.4堤顶或防洪墙顶高程可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Z=2,+Y Y=Z,+Rte+A (5.1.4-1) (5.1.4-2) 式中:Z- -堤顶或防洪墙顶高程(m);Y—设计洪(潮)水位以上超高(m);Zp 一设计洪(潮)水位(m);R—设计波浪爬高(m),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 范》GB 50286 的有关规定计算;e—设计风壅增水高度(m),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 计规范》GB 50286的有关规定计算;A——安全加高(m),按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86 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堤顶设置防浪墙时,墙后土堤堤顶高程应高于设计洪 5.1.5 •14• (潮)水位0.5m以上。
5.2 防洪堤防(墻)5.2 1 防洪堤防(墙)可采用土堤、土石混合堤、浆砌石墙、混凝土 或钢筋混凝土墙等形式。堤型应根据当地土、石料的质量、数量、 分布和运输条件,结合移民占地和城市建设、生态与环境和景观等 要求,经综合比较选定。
5.2.2土堤填筑密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 黏性土土堤的填筑标准按压实度确定,1级堤防压实度不 应小于 0.94;2级和高度超过6m 的3级堤防压实度不应小于 0.92;低于6m 的3级及3级以下堤防压实度不应小于090。2 非黏性土土堤的填筑标准应按相对密度确定,1、2级和高 度超过6m 的3级堤防相对密度不应小于 0.65;低于6m 的3级 及3级以下堤防相对密度不应小于 0.60。
5.2.6土堤边坡稳定可采用瑞典圆弧法计算,安全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 的有关规定。迎水坡 应计及水位骤降的影响,高水位持续时间较长时,背水坡应计及渗 透水压力的影响;堤基有软弱地层时,应进行整体稳定性计算。
5.2.8土堤迎流顶冲、风浪较大的堤段,迎水坡可采取护坡防护,护坡可采用干砌石、浆砌石、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板(块)等形式或 铰链排、混凝土框格等,并应根据水流流态、流速、料源、施工、生态 与环境相协调等条件选用;非迎流顶冲、风浪较小的堤段,迎水坡 可采用生物护坡。背水坡无特殊要求时宜采用生物护坡。
5.2.12城市主城区建设堤防,当其场地受限制时,宜采用防洪墙。防洪墙高度较大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士结构;高度不大时,可 采用混凝土或浆砌石结构。防洪墙结构形式应根据城市规划要 求、地质条件、建筑材料、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
5.2.15防洪墙应设置变形缝,缝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墙体结构形式确定。钢筋混凝土墻体缝距可采用15m~20m,混凝土及浆 砌石墙体缝距可采用10m~15m。在地面高程、土质、外部荷载及 结构断面变化处,应增设变形缝。
5.2.16已建堤防(防洪墙)进行加固、改建或扩建时,应符合下列• 16• 要求:1 堤防(防洪墻)的加高加固方案,应在抗滑稳定、渗透稳定、 抗倾覆稳定、地基承载力及结构强度等验算安全的基础上,经技术 经济比较确定。2 土堤加高在场地受限制时,可采取在土堤顶建防浪墙的方 式加高。3 对新老堤的结合部位及穿堤建筑物与堤身连接的部位应 进行专门设计,经核算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改建或加固措施。4 土堤扩建宜选用与原堤身土料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土料。当土料特性差别较大时,应增设反滤过渡层(段)。扩建选用土料 的填筑标准,应按本规范执行,原堤身填筑标准不满足本规范要求 时,应进行加固。5 堤岸防护工程的加高应对其整体稳定和断面强度进行核 算,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结合加高进行加固。5. 3 穿堤、跨堤建筑物
5.3.2穿堤涵洞和涵闸应符合下列要求:1 涵洞(闸)位置应根据水系分布和地物条件研究确定,其轴 线与堤防宜正交。根据需要,也可与沟渠水流方向一致与堤防斜 交,交角不宜小于60°。2 涵洞(闸)净宽应根据设计过流能力确定,单孔净宽不宜大 于5m。3 控制闸门宜设在临江河侧涵洞出口处。4 涵洞(闸)地下轮廓线布置,应满足渗透稳定要求。与堤防 连接应设置截流环或刺墙等,渗流出口应设置反滤排水。• 17• 5 涵洞长度力15m~30m 时,其内径(或净高)不宜小于1.0m;涵洞长度大于 30m 时,其内径不宜小于1.25m。涵洞有检修要求时,净高不宜小于1.8m,净宽不宜小于 1.5m。6 涵洞(闸)进、出口段应采取防护措施。涵洞(闸)进、出口 与洞身连接处宜做成圆弧形、扭曲面或八字形,平面扩散角宜 7°~12° 。7 洞身与进出口导流翼墙及闸室连接处应设变形缝,洞身纵 向长度不宜大于8m~12m。位于软土地基上且洞身较长时,应分 析并计入纵向变形的影响。8 涵洞(闸)工作桥桥面高程不应低于江河设计水位加波浪 高度和安全超高,并应满足闸门检修要求。
5.3.3防洪堤防(墙)与道路交叉处,路面低于河道设计水位需要设置交通闸时,交通闸应符合下列要求:1 闸址应根据交通要求,结合地形、地质、水流、施工、管理, 以及防汛抢险等因素,经综合比较确定。2 闸室布置应满足抗滑、抗倾覆、渗流稳定以及地基承载力 等的要求。3闸孔尺寸应根据交通运输、闸门形式、防洪要求等因素确 定。底板高程应根据防汛抢险和交通要求综合确定。4 交通闸应设闸门控制。闸门形式和启闭设施,应根据交通 闸的具体情况按下列要求选择:1)闸前水深较大、孔径较小,关门次数相对较多的交通闸可 采用一字形闸门。2)闸前水深较大、孔径也较大,关门次数相对较多的交通闸 可采用人字形闸门。3)闸前水深较小、孔径较大,关门次数相对较多的交通闸可 采用横拉闸门。4)闸前水位变化缓慢,关门次数较少,闸门孔径较小的交通 闸可采用叠梁闸门。•18•
5.4.3浅层透水堤基宜采用黏土截水槽或其他垂直防滲措施截渗;相对不透水层埋藏较深、透水层较厚且临水侧有稳定滩地的地 基宜采用铺盖防渗形式;深厚透水堤基,可设置黏土、土工膜、混凝 土、沥青混凝土等截渗墙或采用灌浆帷幕处理,截渗墙可采用全封 闭、半封闭或悬挂式。
5.4.5对判定堤基可能有液化的土层,宜挖除后换填非液化土挖除困难或不经济时,应采用人工加密措施,使之达到与设计地震 烈度相适应的紧密状态。对浅层可能液化的土层宜采用表面振动 压密或强夯,对深层可能液化的土层宜采用振冲、强夯等方法 加密。
6.1.3海堤工程的形式应根据堤段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地形地质条件、筑堤材料、水流及波浪特性、施工条件,结合工程管理、生 态环境和景观等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分析确定。堤线较 长或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宜分段选择适宜的形式,不同形 式之间应进行渐变衔接处理。
6.2.1海堤堤身断面可采用斜坡式、直立式或混合式。风浪较大 的堤段宜采用斜坡式断面;中等以下风浪、地基较好的堤段宜采用 直立式断面;滩涂较低,风浪较大的堤段,宜采用带有消浪平台的 混合式或斜坡式断面。
6.2.2堤顶高程应根据设计高潮(水)位、波浪爬高及安全加高按下式计算确定:Z,=H,+R:+A (6.2.2) 式中:Z,——设计频率的堤顶高程(m);Hp— 一设计频率的高潮(水)位(m);RF——按设计波浪计算的频率为F的波浪爬高值,海堤允 •20• A 许部分越浪时 F=13%,不允许越浪时 F=2%(m);安全加高(m),按表6.22的规定选用。表6.2.2 堤顶安全加高 海堤工程级别 1 2 3 4 不允许越浪 A(m) 允许部分越浪 A(m) 1.0 0.5 0.8 0.7 0.6 0.5 0.4 0.4 3 0.3
6.2.3海堤按允许部分越浪设计时,堤顶高程按本规范公式(6.2.2)计算后,还应进行越浪量计算,允许越浪量不应大于0.02m"/(s•m)。6.2 4 当海堤堤顶临海侧设有稳定、坚固的防浪墙时,堤顶高程 可算至防浪墙顶面,不计防浪墙高度的堤身顶面高程应高出设计 高潮(水)位,高差是累计频率为1%的波高的0.5倍。
6.2.5堤路结合的海堤,按允许部分越浪设计时,在保证海堤自身安全及堤后越浪水量排泄畅通的前提下,堤顶超高可不受本规 范第6.22条~第624条规定的限制,但不计防浪墙高度的堤 顶高程仍应高出设计高潮(水)位0.5m。
6.2.8海堤堤身设计边坡应根据堤身结构、堤基条件及筑堤材料、堤高等条件,经稳定计算分析确定。初步拟定时可按表6.2.8 的规定选用。•21. 表6.2.8 海堤设计边坡 海堤堤型 临海侧坡比 背海侧坡比 斜坡式 1:1.5~1:3.5 水上:1:1.5~1:3 水下:海泥掺砂 直立式 1:0.1~1:0.5 1:5~1:10 混合式 按斜坡式和陡墻式 砂壤土 1:5~1:72
7.3.1建设场地允许的河段,宜选用坡式护岸。坡式护岸可采用抛石、干砌石、浆砌石、混凝主和钢筋混凝土板、预制混凝土块、连 锁板块、模袋混凝土等结构形式。护岸结构形式的选择,应根据流 速、波浪、岸坡土质、冻结深度以及场地条件等因素,结合城市建设 和景观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定。当岸坡高度较大时,宜设置戗 台及上、下护岸的台阶。
7.5.2板桩宜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当护岸较高时,宜采用锚碇式钢筋混凝土板桩。钢筋混凝土板桩可采用矩形断面,厚度 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0.15m;宽度应根据打桩设备和起重设 备能力确定,可采用0.5m~1.0m。
8.4.3排涝泵站的布置,应根据泵站功能和运用要求进行,单一排涝任务的泵站可采用正向进水和正向出水的方式,有排涝、引水 要求的,宜采用排、引结合的形式。排涝泵站布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1 泵站引渠的线路,应根据选定的取水口及泵房位置,结合 •30• 地形地质条件布置。引渠与进水前池,应水流顺畅、流速均匀、池 内无涡流。2 泵站进出水流道形式,应根据泵型、泵房布置、泵站扬程、 出水池水位变化幅度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3 出水池的位置应结合站址、管线的位置,选择在地形条件 好、地基坚实稳定、渗透性小、工程量小的地点。4 泵房外出水管道的布置,应根据泵站总体布置要求,结合 地形、地质条件确定。
8.4.5泵房与周围房屋和公共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和环保部门的要求,造型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做到适用、经 济、美观。泵房室外地坪标高应满足防洪的要求,人口处地面高程 应比设计洪水位高0.5m 以上;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设置防洪设 施。泵房挡水部位顶部高程不应低于设计或校核水位加安全 超高。• 31
9.1.7防潮闸闸址应根据河口河道和海岸(滩)水流、泥沙情况、冲淤特性、地质条件等,经多方面分析研究选择。防潮闸闸址宜选 在河道入海口处的顺直河段,其轴线宜与河道水流方向垂直。重 要的防潮闸闸址确定,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检验。
9.2.6闸的闸顶高程不应低于岸(堤)顶高程;泄洪时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或校核洪水位)与安全超高之和;挡水时不应低于正常 蓄水位(或最高挡水位)加波浪计算高度与相应安全超高之和,并 宜结合下列因素留有适当裕度:1 多泥沙河流上因上、下游河道冲淤变化引起水位升高或降 低的影响;2 软弱地基上地基沉降的影响;3 水闸两侧防洪堤堤顶可能加高的影响。
10.1.1山洪防治工程设计,应根据山洪沟所在的地形、地质条件,植被及沟壑发育情况,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形成以水库、谷坊、 跌水、陡坡、撇洪沟、截流沟、排洪渠道等工程措施与植被修复等生 物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治体系。
10.2.3跌水和陡坡的进、出口段,应设导流翼墙与沟岸相连接 连接形式可采用扭曲面,也可采用变坡式或八字墙式,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1 进口导流翼墙的单侧平面收缩角,应以进口段长度控制确 • 36• 定,不宜大于 15°。翼墙的长度L由沟渠底宽B与水深日的比值 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B/H<20时,L=2.5H;2)当2≤B/H<25时,L=30H;3)当2 5≤B/H<3.5时,L=3.5H;4)当B/H≥3.5时,L宜适当加长。2 出口导流翼墙的单侧平面扩散角,可取 10°~15°。
10.2.6陡坡段平面布置应力求顺直,陡坡底宽与水深的比值,宜控制为10~20。10.2 7 陡坡比降应根据地形、地基土性质、跌差及流量大小确 定,可取1:25 1:5,陡坡倾角必须小于或等于地基土壤的内 摩擦角。
10.3.5谷坊间距,在山洪沟坡降不变的情况下,与谷坊高度接近成正比,可按下式计算:(10.3.5) 式中:L ——谷坊间距(m);h ——谷坊高度(m);J—-- -沟床天然坡降;J。——沟床稳定坡降。
10.3.7铅丝石笼、浆砌石和混凝土等形式的谷坊,在其中部或沟床深槽处应设溢流口。当设计谷坊顶部全长溢流时,应进行两侧 沟岸的防护,溢流口下游应设置消能设施,护砌长度可根据谷坊 高度、单宽流量和沟床土质计算确定。
10.5.1排洪渠道渠线宜沿天然沟道布置,宜选择地形平缓、地质条件稳定、拆迁少、渠线顺直的地带。渠道较长的宜分段设计,两 段排洪明渠断面有变化时,宜采用渐变段衔接,其长度可取水面宽 度之差的5倍~20倍。
10.5.7排洪明渠弯曲段的轴线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按下式计算的最小允许半径及渠底宽度的5倍。当弯曲半径小于渠底宽度的 5 倍时,凹岸应采取防冲措施:Rmin=1.1 VA+12 (10.5.7) 式中:Rmin— 一渠道最小允许弯曲半径(m);-渠道中水流流速(m/s);A——— -渠道过水断面面积(m》。
11.1.1泥石流作用强度,应根据形成条件、作用性质和对建筑物的破坏程度等因素按表11.1.1 的规定分级。表11.1.1 泥石流作用强度分级 年平均单 级 规 别 模 形成区特征 泥石流性质 可能出现 最大流量 (m"/s) 位面积物 破坏作用 质冲出量 (m3/km2) 1 大 型 2 中 型 3 小 型 大型滑 坡、坍塌堵 塞沟道,坡 陡、沟道比 降大 沟坡上中 小型滑坡、 坍塌较多, 局部淤塞, 沟底堆积 物厚 沟岸有零 星滑坍,有 部分沟床质 黏性,容重 Y 大于 18kN/m3 >200 稀性或黏性, 容重 16kN/m® ^Y八18kN/m3 200~50 5〜1 稀性或黏性, 容重 14kN/m‘ 《Y<16kN/m3 <50 ^1 以沖击和淤 埋力主,危害 严重,破坏强 烈,可淤埋整 个村镇或部分 区域,治理 困难 有冲有淤以 淤为主,破坏 作用大,可冲 毁淤埋部分平 房及桥涵,治 理比较容易 以冲刷和 淹没为主,破 坏作用较小, 治理容易 严 重 中 等 轻 微 •41•
11.1.7泥石流防治,应根据泥石流特点和当地条件采用综合治理措施。在泥石流上游宜采用生物措施和截流沟、小水库调蓄径 流;泥沙补给区宜采用固沙措施;中下游宜采用拦截、停淤措施;通 过市区段宜修建排导沟。
11.2.3拦挡坝的坝高和库容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析确定:1 以拦挡泥石流固体物质为主的拦挡坝,对间歇性泥石流 沟,其库容不宜小于拦蓄一次泥石流固体物质总量;对常发性泥石 • 42• 流沟,其库容不得小于拦蓄一年泥石流固体物质总量。2 以依靠淤积增宽沟床、减缓沟岸冲刷为主的拦挡坝,坝高 宜按淤积后的沟床宽度大于原沟床宽度的2倍确定。3 以拦挡泥石流淤积物稳固滑坡为主的拦挡坝,其坝高应满 足拦挡的淤积物所产生的抗滑力大于滑坡的剩余下滑力。11.2 4 拦挡坝基础埋深,应根据地基土质、泥石流性质和规模以 及土壤冻结深度等因素确定。
11.2.8拦挡含有较多大块石的泥石流时,宜修建格栅坝。栅条 间距可按公式(11.2.8)计算:D=(1.4~2.0)d (11.2.8) 式中:D. d 栅条间的净距离(m);计划拦截的大石块直径(m)。
11.3.1停淤场宜布置在坡度小、地面开阔的沟口扇形地带,并应利用拦挡坝和导流堤引导泥石流在不同部位落淤。停淤场应有较 大的场地,使一次泥石流的淤积量不小于总量的50%,设计年限 内的总淤积高度不宜超过5m~10m。
11.4.4排导沟设计深度可按下式计算,沟口还应计算扇形体的堆高及对排导沟的影响。H=H。 H+AH (11.4.4) 式中:H——排导沟设计深度(m);H. -泥石流设计流深(m),其值不宜小于泥石流波峰高度 和可能通过最大块石尺寸的1.2倍;泥石流淤积高度(m);AH——- 安全加高(m),采用相关标准的数值,在弯曲段另加 由于弯曲而引起的壅高值。
12.1.1城市防洪工程管理设计应明确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提出监测、交通、通信、警 示、抢险、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进行城市防洪预警系统设计,编制 城市防洪洪水调度方案、运行管理规定,测算年运行管理费。
12.2.1城市防洪工程管理设计应根据管理单位的任务和收益状 况,拟定管理单位性质。12.2 2 城市防洪工程管理设计应根据防洪工程特点、规模、管理 单位性质拟定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明确相应的管理任务、职 责和权利。
13.1.3城市防洪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主要包括下述内容:1 对河道、河滩及湿地的影响;2 对城市排水的影响;3 对城市现有的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影响;4 对城市发展及城市风貌景观影响;5对城市防洪安全的影响。
13.1.5城市防洪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合理调度洪水和涝水,维护河道、湿地的生态环境;2 城市防洪工程对排水有影响时,应进行排水改道设计;3 对交通等基础设施影响的处理措施设计;4 保护重要文物、景观与珍稀树木的措施设计;5 对城市防洪安全不利影响的减免措施设计。
13.2.1城市防洪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 的有关规定进行水土保持设计。13.2 2 城市防洪工程的水土保持措施应符合城市建设的要求, 与城市绿化、美化相结合,生物措施应与园林景观相协调。住房城乡建设部 浏览专用 48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力:“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49•
引用标准名录《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 《水闸设计规范》SL. 265 «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概估算编制规程》SL 359 浏览专用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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