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工作,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建筑等工程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国家安全机关许可,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便利高效的原则,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
省级国家安全机关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控制区域划定、调整。
设区的市级国家安全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实施许可,并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共同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协作,健全完善有关工作机制,做好与上述部门、机构有关工作制度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