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幼儿园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3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3〕42号),我部组织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起草了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幼儿园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26年7月17日官方原文: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26/art_08f464103e7545029a97506b21c54ee3.html如小程序内无法直接打开,请复制上述网址到浏览器访问,或使用考松果题库APP、考松果PC端访问。
前言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
2.1.3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应符合表 2.1.3 的规定。表2.1.3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分类最大在园幼儿人数(人)最大服务人口(人)3班9030006班18060009班270900012班36012000
2.3.5幼儿园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浓度不应大于表 2.3.5 规定的浓度限值。表2.3.5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污染物名称(单位)浓度限量氡(Bq/m3)≤150甲醛(mg/m3)≤0.07苯(mg/m3)≤0.06甲苯(mg/m3)≤0.15二甲苯(mg/m3)≤0.20氨(mg/m3)≤0.15TVOC(mg/m3)(总挥发性有机物)≤0.45
2.3.6幼儿园建筑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建筑热工区划进行保温隔热设计。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幼儿园,主要功能房间的冬季供暖设计温度、夏季空调设计温度应符合表 2.3.6 的规定。表2.3.6主要功能房间的冬季供暖设计温度、夏季空调设计温度房间名称冬季供暖设计温度(℃)夏季空调设计温度(℃)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保健观察室、晨检室、办公室2025盥洗室、厕所22—门厅、走廊、楼梯间、厨房19—淋浴室、更衣室25—
2.3.7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时,幼儿园主要功能房间的换气次数和新风量不应小于表 2.3.7 的规定。表2.3.7主要功能房间的最小换气次数和最小新风量标准房间名称换气次数(次/h)人员新风量(m3/(h·人))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530保健观察室538卫生间10-
2.3.9幼儿园主要功能房间 的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2.3.9 的规定 。表2.3.9主要功能房间隔声标准(dB)房间名称空气声隔声标准(计权隔声量)楼板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生活单元、保健观察室与相邻房间之间≥50≤65多功能活动室与相邻房间之间≥45≤75
2.3.10幼儿园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表 2.3.10 的规定。表2.3.10主要功能房间采光系数标准值采光等级房间名称采光系数标准值(%)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lx)III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办公室、保健观察室3.0450V卫生间、楼梯间、走廊1.0150
2.3.11幼儿园主要功能房间照明设备不得有频闪,照明标准限值应符合表 2.3.11 的规定。表2.3.11主要功能房间照明标准限值房间或场所照度标准值lx统一眩光值UGR显色指数Ra参考平面高度RSH均匀度U0保健观察室等≥300≤16≥80桌面0.75≥0.7生活单元活动室桌面0.50
3.1.1幼儿园 选址 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和洪水等自然灾害的不安全地带;2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3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4应选择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5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集贸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6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7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主干管道等穿过。
3.1.2幼儿园生均园区总用地面积应符合表 3.1.2 的规定。表3.1.2生均园区总用地面积指标(m2/人)类型面积指标3班6班9班12班全日制楼房K=0.6-≥22.15≥20.09≥17.11平房K=0.7≥16.07≥18.98--寄宿制楼房K=0.6-≥22.96≥20.86≥17.80平房K=0.7≥16.84≥19.69--
3.1.3幼儿园项目的主出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出入口不应直接设在城市主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距离主要道路交叉口距离不应小于100m;2主出入口50m范围内无立体过街设施时,应施划人行横道线,宽度不应小于6m;3主出入口园门外应设置缓冲区、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3.2.5幼儿园应设室外地面活动场地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2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3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4硬质地面应平整、防滑、无尖锐突出物。5室外活动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必要的遮阳遮雨设施。
4.1.5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4.1. 5 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0m 2 。表4.1.5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房间名称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活动室72寝室60卫生间(含厕所、盥洗间、洗浴位等)18衣帽储藏间9
5.1.3幼儿园建筑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鉴定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1结构达到设计工作年限后拟继续使用时;2进行结构改造、改建或扩建时;3遭遇灾害或事故时;4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5.1.4建筑非结构构件、建筑附属设备和附着在建筑外墙的门窗、外保温等应连接牢固,满足安全、耐久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能够承受在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2建筑非结构构件、建筑附属设备应与结构可靠连接,应能适应主体结构的变形,并应进行抗震设计;3地震作用下可能倾倒造成儿童伤害的设备设施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5.2.3幼儿园的楼梯设置数量和宽度应按照幼儿通行安全和防火安全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踏步最大高度不应大于0.13m,最小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踏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2楼梯靠墙侧应设置高度不大于0.60m的幼儿扶手,底层及顶层扶手端部应纵向延伸不少于1个踏步宽度。扶手端部和转弯部位不应有棱角。3当楼梯井宽度大于0.11m时,楼梯栏杆应采取防止幼儿攀滑的措施和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09m。4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通风和人工照明。
5.3.1幼儿园建筑的 窗距楼地面 1.80m 以下 部分, 不应设 内 平开窗 扇和内 悬窗;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 0.9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 0.90m 。
5.3.2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 1.3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 0.09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