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25年12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为推动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把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在承载能力范围内,使有限的水资源有效支撑和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考核内容为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目标完成情况,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量水而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资源保护和超载治理、水资源监管等任务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责任落实和改革创新情况。考核内容及一级考核指标见附件。
第六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不力导致水资源状况恶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第九条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年度考核方案和工作职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核查评分,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提升考核效能,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进行实地核验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在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表彰奖励中给予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考核中发现或整改中出现重大失职失责情况的,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追责。
附件: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内容与指标附 件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考核内容与指标考核内容一级考核指标数据来源部门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目标完成情况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完成情况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水资源保护和超载治理目标完成情况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等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量水而行任务措施落实情况以水而定确定产业布局情况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等因水制宜开展农业生产情况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工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协调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以水而定推进城市发展和国土绿化情况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任务措施落实情况农业节水增效制度政策体系落实情况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等工业节水减排制度政策体系落实情况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城镇节水降损制度政策体系落实情况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管局、市场监管总局等节水政策支持和机制保障情况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管局等水资源保护和超载治理任务措施落实情况地表水资源保护情况水利部等地下水治理保护情况水利部等河湖长制落实情况水利部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水利部、生态环境部等水资源监管任务措施落实情况取用水监管情况水利部等水资源监测计量、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水利部等水资源调度工作落实情况水利部等责任落实和改革创新情况政府责任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水行政执法情况水利部等改革创新情况水利部等注:1.具体二级考核指标及赋分权重根据各地区水资源禀赋条件和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工作重点的差异,以及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年度目标任务,在年度考核方案中明确;2.数据来源部门根据年度具体考核指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