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 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 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 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 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 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 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