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临时用海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对临时用海情况进行公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情况复杂的,还应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意见。
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依托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构成重大影响;
(二)是否对其他合法用海活动构成重大影响;
(三)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或改变自然岸线形态功能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涉及海域使用论证的,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
(五)涉及利益相关者的,是否协调一致;
(六)涉及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意见的,是否取得同意意见。
审查通过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准予临时用海许可的书面决定;审查未通过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不予临时用海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应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