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未批已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优化项目用海用岛审批程序
20.符合要求的“未批已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可先行开展前期工作。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到位、相关处理方案已经自然资源部备案的前提下,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先行组织开展沉降处理、地面平整等前期工作,并同步强化生态保护修复。
21.进一步简化落地项目海域使用论证要求。已按规定完成生态评估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的“未批已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对选址位于其中的落地项目,一般仅需论证用海合理性、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开发利用协调性等内容,并结合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明确单个项目的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如多个项目选址位于集中连片的“未批已填”历史遗留围填海区域且均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地方可结合实际,实行打捆整体论证。
22.项目用海与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一并审查。对利用“未批已填”历史遗留围填海、无新增围填海的项目,可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竣工验收测量报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与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合并审查。在项目用海批准并全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对填海竣工验收申请直接下达批复。
23.先行开展项目用海用岛论证材料技术审查。为加快审查,对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项目,可以先行开展用海用岛论证和专家预评审等技术审查工作。
24.开展集中连片开发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对集中连片开发的开放式旅游娱乐、已有围海养殖等用海区域,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用海时,可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工作要求,集中连片区域超过700公顷且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集中连片已有围海养殖区域超过100公顷的用海,原则上应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评审。
25.优化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和项目用海审查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申请可与项目用海申请一并提交审查;路由调查勘测报告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可合并编制,路由调查勘测申请审批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国际通信海缆项目取得路由调查勘测批复文件,即视同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26.优化临时海域使用审批程序。对海上油气勘探用海活动,继续按照临时海域使用进行管理,临时海域使用时间自钻井平台施工就位时起算。施工难度大、存在试采需求等特殊情形的海上油气勘探用海活动,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期限届满,确有必要的,经批准可予以继续临时使用,累计临时使用相关海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及时按规定拆除临时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27.优化报国务院审批用海用岛项目申请审批程序。对同一项目涉及用海用岛均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可一次性提交用海用岛申请材料。其中涉及新增围填海的项目,按现有规定办理。对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用岛,可简化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