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 各类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是参照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Lighting of Indoor Work Places)》CIE S 008/E-2001的规定制定。此计算方法根据CIE 117号出版物《室内照明的不舒适眩光(Discomfort Glare in Interior Lighting )》(1995)和 CIE 147 号出版物《小光源、特大光源及复杂光源的眩光(Glare from small, large and complex sources)》(2002)的公式制定。
3.3.5 选用同类灯或灯具的颜色偏差应尽量小,以达到最佳照明效果。美国国家标准研究院(ANSI) C78.376《荧光灯的色度要求》要求的荧光灯的色容差小于4 SDCM,美国能源部(DOE)紧凑型荧光灯(CFL)能源之星要求的荧光灯的色容差小于7 SDCM,以及美国国家标准研究院(ANSI)C38.377 《固态照明产品的色度要求》的LED产品色容差小于7 SDCM,而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单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GB/T 17262和《双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GB/T 10682等均要求荧光灯光源色容差小于5 SDCM。根据国内已经完成的光源在照明项目的使用情况,色容差7 SDCM仍能够觉察出颜色偏差。因此,为提高照明质量,在本标准中规定长时间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色容差不应大于5 SDCM。 一般显色指数与特殊显色指数是描述光源显色性的指标,其限值根据国际照明委员会(C1E)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Lighting of Indoor Work Places)》CIE S 008/E-2001的规定制定,该标准Ra取值为90、80、60、40和20。此外,如果光谱中红色部分较为缺乏,会导致光源复现的色域大大减小,也会导致照明场景呆板、枯燥,从而影响照明环境质量。对于显示性不加限制势必会影响室内光环境质量,美国对用于室内照明的LED灯也限定其一般显色指数Ra不低于80,特殊显色指数R9不应为负数。
式中:CRa——建筑主体材料或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的放射性比活度; CTh——建筑主体材料或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钍-232的放射性比活度; Ck——建筑主体材料或装饰装修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 本条文说明参考了如下文献: [1] OECD,NEA,Exposure to Radiation from the Natural Radioactivity in Building Materials.Report by an NEA,Group of Experts.1979,1-34. [2] Karpov VI,et al,Estimation of Indoor Gamma Dose Rate.Healthphys.1980,38(5). [3] Krisiuk ZM,et al.Study and Standardization of the Radioactivity of Building Materials.In ERDA-tr 250,1976,1-62. 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制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制品,如所使用的原材料(水泥、沙石等)的放射性指标合格,制品可不再进行放射性指标检验。 凡能同时满足公式(1)、公式(2)要求的建筑材料,即为控制氡-222的内照射危害及γ外照射危害达到了 “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即在长期连续的照射中,人体所受到的电离辐射照射的年有效剂量当量不超过1mSv。我国早在1986年就接受了这一概念,并依此形成了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