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幼儿生活单元是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的基本空间,幼儿 大部分在生活单元内生活。将若干个幼儿生活单元组合进行建筑 设计,有利于幼儿各班生活相对的独立性,防止幼儿班之间相互 干扰。目前国外托儿所、幼儿园有打破幼儿生活单元的布置方 式,有利于幼儿之间的交流,但也容易造成幼儿班之间出现交 叉、干扰的问题。因此,我国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仍主张按幼儿 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
4.1.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此条前半句没有变化,与原条文一 致。后半句参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4第5.3.1A条文,关于地上房间建筑层数的设置可不列为强 制性条文。本次修订关于房间设置的楼层,除地下室、半地下室 外,均列为非强制性条文,在本规范第4.1.3A条、第4.1.3B 条中表述。
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日照、采光、通风、防潮、排 水等条件差,不能满足建筑环境的 要求,对婴幼儿身体健康十分 不利,故规定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3A 新增条文。幼儿园的幼儿体力、活动能力比较差,上 下楼梯动作缓慢,不适宜多楼层上下,另外幼儿行动速度较慢, 对环境适应能力差,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难以迅速疏散, 尤其在楼梯间疏散更困难。为保护幼儿身体健康和紧急疏散时的 安全,因此对幼儿园幼儿生活用房所在的层数作了规定。
4.1.3B 新增条文。托儿所的婴幼儿年龄在3岁以下,其身体 能力较弱,方向感较差,行走比较困难。据观察,这个年龄的婴 幼儿上下楼梯需要在保育员的带领下才能完成。如果发生紧急情况,婴幼儿不能使用楼梯进行疏散。为保证婴幼儿的安全,规定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考虑到实际情况,尤其是合建的 托儿所一层用地十分紧张,因此对托大班生活用房布置的楼层进 行了调整,并对人数和安全疏散作了规定。
4.1.5 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的窗与成人建筑的窗最大的区别 在于窗台的高度不一样,因为婴幼儿的身材较矮,为了保证婴幼 儿的视线不被遮挡,避免产生封闭感,并体现托儿所、幼儿园建 筑空间的正常尺度,所以活动室、公共活动室的窗台距地不宜大 于0.60m 。由于窗台低,防止儿童爬上窗台,发生从窗坠落的事 故,因此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寝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活动室,一般 需要高于活动室的窗台,达到0.90m。如果婴幼儿的床紧靠窗 户,为了防止婴幼儿在床上爬高,窗的下部需做固定扇,否则需 要加护栏。活动室的窗宜设下亮子,活动室窗的形式不同于成人 建筑窗的形式,后者窗亮子在上,窗扇在下,而前者正好相反。 其次,后者的窗亮子是作为通风功能,而前者窗亮子为了婴幼儿 安全,不可以开启,即使为了通风需要开启,应做上旋开启,设 推拉窗,必须设置防护措施。1.80m 以下严禁设开启窗扇,是 为了防止婴幼儿通过时碰伤头部。窗外侧无外廊时应设栏杆,栏 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有关规定。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的可踏部位时,其栏杆的防护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 起算。
4.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应保障幼儿的安全,幼儿身体 的各部分的发育尚未成熟,动作还不十分协调,防护意识差;同 时好奇心强烈,容易忽视对周围的注意,很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 发生。门是幼儿经常接触的部件,因此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 计中,应注意门的安全问题。为了方便儿童自己开启或关闭房间 门,应在距地0.60m处加设幼儿专用的拉手,门拉手可以将幼 儿和教师使用的要求作整体考虑,结合门的造型,通常设垂直拉 手,门扇内外皆装置。活动室、寝室的门应设观察窗,在兼顾幼儿和教师视线范围的情况下做透明玻璃,以便幼儿和教师进出活 动室能观察门内外的情况,防止发生碰撞。
本条增加了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0m以下部分应设防夹手 设施。设计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门与门框连接处采取设置柔性覆 盖物等措施,防止幼儿手脚伸入夹伤。
4.1.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在原条文基础上仅对防护栏杆的高 度和栏杆净间距进行了调整。将原规定的高度1. 10m修改为 1.30m,其根据是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 -2019第6.7.3条第2款规定,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 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条文 中规定的栏杆高度是否适用于托儿所、幼儿园不够明确,由于托 儿所、幼儿园中婴幼儿的特殊情况,一是婴幼儿安全意识差,易 动、易攀爬,栏杆高度应适当加高;二是考虑到大人抱婴幼儿站 立时,人体的重心增高,栏杆高度也应适当加高,避免人靠近栏 杆时因重心外移发生坠落事故。根据上述情况,对于托儿所、幼 儿园临空的栏杆高度增加到1.30m,目的是确保婴幼儿使用时的 人身安全。
关于垂直杆件净距离的宽度修改为0.09m,主要根据是考虑 到婴幼儿的特点,安全意识差,好奇、好动,游戏时头部或身体 易钻入栏杆空隙中,为防止婴幼儿头部或身体卡在栏杆空隙中, 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将垂直杆件净间距调整为0.09m,确保婴幼 儿的人身安全。
4.1.11 考虑儿童身体特点,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同于成年人楼 梯,楼梯扶手、栏杆宽度、踏步尺寸均与成年人楼梯不同。幼儿 扶手高度宜为0.60m, 可在成人扶手中间增设。由于儿童腿长比 成年人短,楼梯踏步的尺寸不能与成年人楼梯踏步尺寸相同,因 此对幼儿楼梯踏步尺寸作出了规定。
本规范经修订增加了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条款,是因为 幼儿行动迟缓、动作较慢、安全意识差,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为 使幼儿迅速疏散到室外,规定楼梯间的首层直通室外,对幼儿安全疏散更为有利。
4.1.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幼儿活泼、好动,且安全意识差, 上、下楼梯时易发生嬉闹、攀爬等行为,甚至有些幼儿爬上楼梯 扶手滑行、玩耍,很容易发生坠落事故。为保护婴幼儿的生命安 全,幼儿使用的楼梯,其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 11m 时,必须采 取防止攀滑的措施。防止幼儿从楼梯上滑落穿越,坠落至楼梯 井底。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栏杆不应有任何可蹬踏的 横向杆件及装饰物。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对其净距进行了 修改,主要依据与本规范第4.1.9条中垂直杆件净距修改的依据 相同。
4.1.17 考虑到有些公共建筑的层高在3.0m左右,为了保证其 适用干托儿所、幼儿园的改建,对托儿所、幼儿园生活单元中的 一些房间的净高进行了调整。多功能活动室是全园最大的公共活 动空间,最大面积可达300m²以上,其层高过低,不仅空间有压 抑感,也不符合室内健康卫生要求,因此规定房间净高应适当高 一些。
4.1.17A 新增条文。厨房等用水的房间容易产生渗漏,影响楼 下托儿所、幼儿园婴幼儿正常生活。
4.1.17B 新增条文。本条为新增条款。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 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规定居住区配套设施应设置托儿 所、幼儿园。由于托儿所营运管理成本高、责任大,因此近几年 居住区按规划仅建了幼儿园,很少建托儿所,不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的规定。因此,社会 上出现供3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托儿所不足的局面。本条规定居 住区应按需配套设置一定规模的托儿所,可以保证托儿所建设的 数量,改善社会上托儿所数量不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