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Specification for mix proportion design of masonry mortarJGJ/T 98-2010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1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第798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的公告现批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98-2010,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原《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同时废止。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1月4日
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材料要求;4.技术条件;5.砌筑砂浆配合比的确定与要求。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粉煤灰水泥砂浆和预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的内容;2.根据新型墙体材料性能,对砌筑砂浆施工稠度进行了调整;3.在砂浆强度等级上去掉了M2.5,增加了M25和M30两个等级;4.取消了分层度指标,增加了砂浆保水率的要求;5.根据不同气候区提出了砌筑砂浆抗冻性要求;6.增加了根据砂浆表观密度实测值及理论值校正砂浆配合比的步骤;7.将砂浆试配强度计算公式修改为fm,0=kf2。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环城西路北段272号,邮政编码:710082)。本规程主编单位: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浙江中技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嘉兴市春秋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嘉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西安天洋建材企业集团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李荣 孙占利 张秀芳 赵立群 刘军选 徐鹏如 王文奎 何希铨 金万春 王转英 袁永福 钱建武 张雪琴 薛天牢 金裕民 徐建 黄春文 毛国强 何富林 陈华 沈文忠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王福川 张昌叙 张玉忠 黄可明 张德思 陈栓发 李海波 施钟毅 王巧莉
1.0.1 -1.0.41.0.1 为统一砌筑砂浆的技术条件和配合比设计方法,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保证砌筑砂浆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一般构筑物中所采用的砌筑砂浆的配合比设计。1.0.3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原材料的性能、砂浆技术要求、块体种类及施工条件进行计算或查表选择,并应经试配、调整后确定。1.0.4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1.0.1 本规程规定了砌筑砂浆的技术条件及配合比设计方法。编制本规程的目的是确保砌筑砂浆质量,使设计、施工和科研工作中在确定砂浆配合比时,有一个统一的标准。1.0.2 本规程属建筑砂浆范畴的专业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一般构筑物中的砌筑砂浆(包括现场配制砂浆和预拌砂浆)的质量控制。1.0.3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时,需以原材料的性能和砂浆的技术要求为依据,经计算或查表选定。1.0.4 在按本规程进行配合比设计时,会涉及其他的现行标准、规范,也需要执行。
2.0.1 -2.0.42.0.1 砌筑砂浆 masonry mortar 将砖、石、砌块等块材经砌筑成为砌体,起粘结、衬垫和传力作用的砂浆。2.0.2 现场配制砂浆 masonry mortar site mixing 由水泥、细骨料和水,以及根据需要加入的石灰、活性掺合料或外加剂在现场配制成的砂浆,分为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2.0.3 预拌砂浆 ready-mixed mortar 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2.0.4 保水增稠材料 water-retentive and plastic material 改善砂浆可操作性及保水性能的非石灰类材料。条文说明2.0.1 砌筑砂浆一般分为现场配制砂浆和预拌砌筑砂浆,现场配制砂浆又分为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预拌砌筑砂浆(商品砂浆)是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砌筑砂浆和干混砌筑砂浆,它的工作性、耐久性优良,生产时不分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2.0.2 目前现场配制水泥砂浆时,有单纯用水泥作为胶凝材料进行拌制的,也有掺入粉煤灰等活性掺合料与水泥一起作为胶凝材料拌制的,因此,水泥砂浆包括单纯用水泥为胶凝材料拌制的砂浆,也包括掺入活性掺合料与水泥共同拌制的砂浆。2.0.3 按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JG/T 230给出了预拌砂浆的定义。2.0.4 预拌砂浆生产时会加入改善砂浆可操作性的非石灰类物质,按《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2004给出了保水增稠材料的定义。
3.0.1 -3.0.33.0.1 砌筑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3.0.2 水泥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或砌筑水泥,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和《砌筑水泥》GB/T 3183的规定。水泥强度等级应根据砂浆品种及强度等级的要求进行选择。M1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32.5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或砌筑水泥;M15以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42.5级通用硅酸盐水泥。3.0.3 砂宜选用中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规定,且应全部通过4.75mm的筛孔。条文说明3.0.1 考虑到拌制砂浆时会用到水泥、粉煤灰等可能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而砂浆大多用于人们从事活动的建筑物,因此要求所用原材料不得对人体、生物和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3.0.2 为合理利用资源、节约材料,在配制砂浆时要尽量选用低强度等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和砌筑水泥。M1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32.5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或砌筑水泥。M15以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所用水泥宜选用42.5级通用硅酸盐水泥。预拌砂浆生产厂家在生产预拌砌筑砂浆时,为保证和易性的要求会加入外加剂、粉煤灰、保水增稠材料等,因此,在不浪费水泥的前提下,也可使用强度等级为42.5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硅酸盐水泥。为保证砂浆质量需从原材料源头进行质量控制,要求经复验合格方可使用。3.0.3 采用中砂拌制砂浆既能满足和易性要求,又节约水泥,因此,建议优先选用。砂中含泥量过大,不但会增加砂浆的水泥用量,还会使砂浆的收缩值增大、耐久性降低,影响砌筑质量,需特别关注。目前,人工砂使用的越来越广泛,人工砂中石粉含量增大会增加砂浆的收缩,使用时要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要求。
3.0.4-3.0.63.0.4 砌筑砂浆用石灰膏、电石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用孔径不大于3mm×3mm的网过滤,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磨细生石灰粉的熟化时间不得少于2d。沉淀池中储存的石灰膏,应采取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的措施。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2 制作电石膏的电石渣应用孔径不大于3mm×3mm的网过滤,检验时应加热至70℃后至少保持20min,并应待乙炔挥发完后再使用。 3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砌筑砂浆中。3.0.5 石灰膏、电石膏试配时的稠度,应为120mm±5mm。3.0.6 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天然沸石粉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046、《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18736和《天然沸石粉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T 112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应有可靠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条文说明3.0.4 为了保证砂浆质量,需将生石灰、生石灰粉熟化成石灰膏后,方可使用。1 为了保证石灰膏的质量,要求石灰膏需防止干燥、冻结、污染。脱水硬化的石灰膏不但起不到塑化作用,还会影响砂浆强度,故规定严禁使用。2 为了保证电石膏的质量,要求按规定过滤后方可使用。电石膏中乙炔含量大会对人体造成伤害,因此规定检验后才可使用。3 消石灰粉是未充分熟化的石灰,颗粒太粗,起不到改善和易性的作用。还会大幅度降低砂浆强度,因此规定不得使用。磨细生石灰粉必须熟化成石灰膏才可使用。严寒地区,磨细生石灰直接加入砌筑砂浆中属冬期施工措施。3.0.5 砂浆配制时,膏类(石灰膏、电石膏等)材料的含水量不计入砂浆用水量中,为了使膏类材料的含水率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根据国内外常规做法,规定其稠度一般为120mm±5mm。如稠度不在规定范围可按表1进行换算。该系数为石灰膏不同稠度时的重量换算系数。即:当计算石灰膏用量为160kg时,而石灰膏的实际稠度为110mm,此时称量石灰膏的重量为158.4kg。3.0.6 凡使用的矿物掺合料,其品质指标,需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要求。粉煤灰不宜采用Ⅲ级粉煤灰。高钙粉煤灰使用时,必须检验安定性指标是否合格,合格后方可使用。
3.0.7 -3.0.93.0.7 采用保水增稠材料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并应有完整的型式检验报告。3.0.8 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引气型外加剂还应有完整的型式检验报告。3.0.9 拌制砂浆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条文说明3.0.7 为满足砂浆和易性的要求,在拌制砂浆时有时会掺入保水增稠材料,但目前市场上的保水增稠材料质量良莠不齐,有些保水增稠材料虽能改善和易性,却会大幅度降低砂浆强度从而影响砌体强度,因此规定使用保水增稠材料需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并有完整的型式检验报告。3.0.8 实践中常常在砌筑砂浆中掺入砂浆外加剂,国内外的试验数据表明有些外加剂的加入,会降低砌体破坏荷载,但随着材料技术发展,这种状况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故规范规定,使用外加剂需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并有完整的型式检验报告。与原《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第3.0.7条的规定“需出具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的砌体强度型式检验报告,并经砂浆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的要求一致。3.0.9 当水中含有有害物质时,将会影响水泥的正常凝结,并可能对钢筋产生锈蚀作用,故要求拌制砂浆的水,其水质需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