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国家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要求
项目建设应按照应保尽保、延续文脉、合理利用、改善民生、经济实用、安全美观的原则。做到“六不”:一是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二是不大规模新增建设规模,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三是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不改变社会结构,不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四是不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历史建筑不脱管失修、修而不用、长期闲置;五是不破坏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随意拉直拓宽道路,不修大马路、建大广场;六是不破坏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树和有乡土特点的现有树木,不挖山填湖,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改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不随意更改老地名。
(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保护规划
项目建设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的保护规划。其中,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应符合《政府投资条例》等法规要求和相关投向要求。涉及文物保护修缮和利用的,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执行。
(三)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和规划设计
项目建设方案应充分考虑资源禀赋和本底条件,确定实施范围,厘清保护家底,明确保护对象,聚焦现状问题,提出保护提升总体目标,明确建设实施的具体内容、类型、对象、规模及区域。
在项目建设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建筑设计、景观环境设计和市政工程设计等。建设方案和相关规划设计应符合《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GB55035-202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50357-2018)等有关标准规范。
项目建设方案和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具备城乡规划甲级资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