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人员有可能接触或接近的、高于直流50V或240W以上的系统属与应用等级A,适用与应用等级A的设备被认为是满足安全等级Ⅱ要求的设备,即Ⅱ类设备。当光伏系统从交流侧断开后,直流侧的设备仍有可能带电,因此,在光伏系统直流侧设置必要的触电警示和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3.1.6 对于并网光伏系统,只有具备并网保护功能,才能保障电网和光伏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上述一方如发生异常情况不至于影响另一方的正常运行。同时并网保护也是电力检修人员人身安全的基本要求。另外,安装计量装置还便于用户对光伏系统的运行效果进行统计、评估。同时也考虑到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国家对光伏系统用户进行补偿的可能。
3.1.7 光伏系统所产电能应满足国家电能质量的指标要求,主要包括:
1 10kV及以下并网光伏系统正常运行时,与公共电网接口处电压允许偏差如下:三相为额定电压的±7%,单相为额定电压的+7%、-10%;
2 并网光伏系统与公共电网同步运行,频率允许偏差为±0.5Hz;
3 并网光伏系统的输出有较低的电压谐波畸变率和谐波电流含有率;总谐波电流含量小于功率调节器输出电流的5%;
4 光伏系统并网运行时,逆变器向公共电网馈送的直流分量不超过其交流额定值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