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5.1.3 对本节各条说明如下:
1 根据混凝土强度质量控制的稳定性,本标准将评定混凝土强度的统计法分为两种:标准差已知方案和标准差未知方案。
标准差已知方案:指同一品种的混凝土生产,有可能在较长的时期内,通过质量管理,维持基本相同的生产条件,即维持原材料、设备、工艺以及人员配备的稳定性,即使有所变化,也能很快予以调整而恢复正常。由于这类生产状况,能使每批混凝土强度的变异性基本稳定,每批的强度标准差σ0可根据前一时期生产累计的强度数据确定。符合以上情况时,采用标准差已知方案,即第5.1.2条的规定。一般来说,预制构件生产可以采用标准差已知方案。
标准差已知方案的σ0由同类混凝土、生产周期不应少于60d且不宜超过90d、样本容量不少于45的强度数据计算确定。假定其值延续在一个检验期内保持不变。3个月后,重新按上一个检验期的强度数据计算σ0值。
此外,标准差的计算方法由极差估计法改为公式计算法。同时,当计算得出的标准差小于2.5N/mm2时,取值为2.5N/mm2。
标准差未知方案:指生产连续性较差,即在生产中无法维持基本相同的生产条件,或生产周期较短,无法积累强度数据以资计算可靠的标准差参数,此时检验评定只能直接根据每一检验批抽样的样本强度数据确定,即第5.1.3条的规定。为了提高检验的可靠性,本标准要求每批样本组数不少于10组。
2 本次修订对《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87中标准差未知统计法的修改原则如下:
将原验收界限前面的系数去掉,即[0.9fcu,k]改为[1.0fcu,k],并把验收函数系数λ1调整为:
并取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 107-87第4.1.3条公式中
≥0.06fcu,k的规定。
验收函数中的λ1系数确定如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第3.0.5条的规定,生产方风险和用户方风险均应控制在5%以内。同时,设定可接收质量水平AQL=fcu,k+1.645σ(可接收质量水平相当于fcu,k具有不低于95%的保证率),极限质量水平LQ=fcu,k+0.2533σ(极限质量水平相当于fcu,k具有不低于60%的保证率)。调整λ1的值,采用蒙特卡罗(Monte-Carlo)法进行多次模拟计算,在生产方供应的混凝土质量水平较好(数据离散性较小)的情况下,得到生产方风险(即错判概率α)和用户方风险(漏判概率β)基本可控制在5%左右;当混凝土质量水平较差(数据离散性较大)时,也能使用户方风险始终控制在5%以内。
本标准新方案与原标准的对比计算结果表明,新方案均严于原标准。对小于C30的混凝土,两者相差不大。但随着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提高(标准差随之降低),新方案比原标准越来越严格,但仍在适度范围。
在第5.1.2条、5.1.3条中规定强度标准差计算值
于2.5N/mm2,是因为在实际评定中会出现
现象。其原因往往是统计的混凝土检验期过短,对混凝土强度的影响因素反映不充分造成的。虽然也有质量控制好的企业可以达到这样的水平,但对于全国平均水平来讲,是达不到的。
公式(5.1.2-2)、(5.1.2-4)、(5.1.2-5)及(5.1.3-2)是关于最小值限制条件,其作用旨在防止出现实际的标准差过大情况,或避免出现混凝土强度过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