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新建、扩建水泥生产线考核时间内的主要能耗设计指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近几年来,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包括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工信部印发的《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版)》等,对水泥行业的节能减排及温室气体排放进行了明确规定。“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实现2020年、203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的关键时期。水泥行业一方面是重点耗能行业,另一方面其二氧化碳排放是仅次于电力行业的第二大行业,因此对新建、扩建水泥生产线制定严格的能耗设计指标,并作为强制性条文,可以有力地保障水泥行业能源利用水平的提高,并促进水泥行业温室气体减排,有助于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以及巴黎气候大会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
可比熟料综合煤耗、可比熟料综合电耗、可比水泥综合能耗、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和可比水泥综合能耗的统计及计算方法应按国家标准《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16780-2012第5章的规定执行。在计算可比熟料综合煤耗时,余热发电和余热利用不应折算成标准煤从熟料综合煤耗中扣除。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和可比水泥综合能耗均指生产P·O 42.5水泥时的指标。
可比熟料综合煤耗指考核时间内生产1t熟料的综合燃料消耗,包括烘干原、燃材料和烧成熟料消耗的燃料,折算成标准煤,按熟料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52.5等级及海拔高度统一修正后所得的煤量。可比熟料综合电耗指在考核时间内生产1t熟料消耗的电量,包括熟料生产各过程的电耗和辅助生产过程的电耗,按熟料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52.5等级及海拔高度统一修正后所得的电量。可比熟料综合能耗指在考核时间内生产1t熟料消耗的各种能量,按熟料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52.5等级及海拔高度统一修正并折算成标准煤后所得的综合能耗。可比熟料综合标煤耗、电耗及综合能耗需按熟料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52.5MPa,海拔高度超过1000m后应进行统一修正。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指在考核时间内生产1t水泥消耗的电量,包括水泥生产过程和辅助生产过程的电耗,按水泥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出厂为42.5等级及海拔高度统一修正后所得的电量。可比水泥综合电耗需按水泥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出厂为42.5等级及混合材掺量统一修正。可比水泥综合能耗指在考核时间内生产1t水泥消耗的各种能量,按熟料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52.5等级、海拔高度、水泥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出厂为42.5等级统一修正并折算成标准煤后所得的综合能耗。
国家标准《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16780-2012中可比熟料综合煤耗、可比熟料综合电耗、可比熟料综合能耗、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和可比水泥综合能耗通常为半年或年度统计指标。目前国内外生产线在投产后,对于各主要系统,包括原料粉磨系统、煤粉制备系统、熟料烧成系统、水泥粉磨系统等子系统,一般考核验收时间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虑到影响生产线能耗的因素较多,如生产线所处海拔高度、熟料强度、原燃料情况、混合材种类和掺量等,结合国家标准《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16780中各能耗指标的相关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对可比熟料综合煤耗、可比熟料综合电耗、可比熟料综合能耗、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和可比水泥综合能耗进行了相关规定。对于可比熟料综合煤耗,在确定指标时熟料28d抗压强度按照56MPa考虑进行强度等级修正,同时熟料烧成热耗按照本规范表3.3.1考虑,由此确定不同类型生产线指标。对于可比熟料综合电耗、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可比熟料综合能耗和可比水泥综合能耗,结合目前不同规模生产线实际能耗情况综合确定。
由于技术进步,本条所要求的指标比上一版规范严格,能耗设计指标的统计和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标准《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16780-2012第5章执行,考虑到新建和扩建生产线一般要求同步配置余热发电系统,而且余热发电和余热利用不应对系统热耗产生明显的影响,因此要求在计算可比熟料综合煤耗时,余热发电和余热利用不折算成标准煤从熟料综合煤耗中扣除。对于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和可比水泥综合能耗,由于水泥的品种、混合材种类和掺加比例对其影响比较大,本规范中的相关指标以生产P·O 42.5水泥为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