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现批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039-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2.5、7.2.4、8.1.3、8.3.5、8.6.7、10.2.8(2、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同时废止。条文说明1.0.1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是1988年由原建设部、卫生部批准颁布的行业标准,至今已经26年。这一时期,我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人民群众医疗观念也不断变化,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同时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模式的转变,建筑技术的提高,对医院建筑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新时期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在原有规范的基础上制定国家标准,以指导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1.0.2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条文说明1.0.2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在实际执行中,专科医院可以按照执行,但在医院前期工作中应将其明确。
1.0.3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条文说明1.0.3 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尤其是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编制好既符合客观规律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设计任务书,是所有建设项目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而多年来这一点始终是医院建设的薄弱之处。鉴于医院建筑设计流程复杂、工作周期长、投入产出比相对不高,专业承担医院设计的单位较少,导致在实际设计中造成医院建设项目在规模、功能、流程、投资等各方面存在问题。因此,本规范增加了医院工艺设计章节,明确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医疗工艺设计是根据医院医疗功能需求,对其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医疗流程和相关技术要求、参数等进行的专业设计。医疗工艺设计分为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两个阶段,其设计成果为后续设计提供依据。
2.0.1综合医院 general hospital 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分设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拥有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条文说明2.0.1 本条是综合医院的基本概念。
2.0.2医疗工艺 Medical process 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条文说明2.0.2 医疗工艺是指根据医院医疗功能性专业需求,包括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医疗流程和相关技术要求,以及所需配置的建筑、信息、医疗设备和各项医用设施等各方面资源进行的专业设计。医疗工艺设计为医院建筑设计提供依据,并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和完善过程相匹配。
3.1.2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条文说明3.1.2 医疗工艺前期设计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包括医院项目策划、功能规划及医疗流程设计,其设计成果是医疗工艺报告书。医疗工艺条件设计是在前期设计的基础上,采用已完成的建筑方案设计图进行详细的医疗工艺图深化设计过程,并具体明确地提出水、电、空调、医用气体和防护设施等技术条件、技术指标参数,其设计成果是医疗工艺图及技术说明,与建筑初步设计阶段相对应,并为其提供设计依据。根据医疗工艺比较复杂的特点,在此将医疗工艺设计深度归纳为表1,并包括医疗工艺系统说明、医疗任务量计算书、医疗工艺流程设计(一、二级流程)、医疗设备、装备、配置及说明(含技术条件及参数)、医疗用房配置要求(含用房条件)、医疗相关系统配置(医用气体、物流传输系统等)等文件。
3.1.3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内部的流程。条文说明3.1.3 医疗工艺流程是以患者为主体,以各项医疗、护理活动过程为基点,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和程序设计。 本规范强调医疗工艺流程分为两级,各医疗功能单元间为一级,各医疗功能单元内为二级。这样划分表达清楚,便于理解,比较符合医疗流程的内在规律。
3.1.4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宜符合表3.1.4的规定。图 1 · 3.1.4,插图 1条文说明3.1.4 医疗功能单元是指具有独立专业与专业分工的各类科室。由于各医院规模、标准、专业重点不同,医疗分科情况也不尽相同,一般是医院规模愈大,等级愈高,分科愈细。本规范对医院各医疗功能单元的分类以功能属性划分。门诊部、急诊部因其对外应诊和内部功能繁杂,自成体系,故将其归为门急诊类;医院服务日益重视防病和亚健康管理工作,并具有很大的发展趋势,故将体检、团检、亚健康管理归为健康管理类;凡以治疗为主的科室列为临床科室类;凡以诊断为主及诊断治疗兼有,但偏重诊断的科室列为医技科室类。本规范这一分类方法与以建筑体物理分割的分类方法不属同一概念。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人次~60人次)测算; 2 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3 1个护理单元宜设40张~50张病床; 4 手术室间数宜按病床总数每50床或外科病床数每25床~30床设置1间; 5 重症监护病房(ICU)床数宜按总床位数的2%~3%设置; 6 心血管造影机台数可按年平均心血管造影或介入治疗数/(3例~5例×年工作日数)测量; 7 日拍片人次达到40人次~50人次时,可设X线拍片机1台; 8 日胃肠透视人数达到10例~15例时,可设胃肠透视机1台; 9 日胸透视人数达到50人次~80人次时,可设胸部透视机1台; 10 日心电检诊人次达到60人次~80人次时,可设心电检诊间1间; 11 日腹部B超人数达到40人次~60人次时,可设腹部B超机1台; 12 日心血管彩超人数达到15人次~20人次时,可设心血管彩超机1台; 13 日检诊人数达到10例~15例时,可设十二指肠纤维内窥镜1台。条文说明3.2.1~3.2.3 这几条为医院主要诊断治疗项目任务计算和各科门诊、住院比例计算的基础指标,可以此为依据,并根据各医院实际情况加以确认。具体操作可以医院编制可研时间为截止日期,取医院统计数据为研究依据,综合考虑辖区内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医院的规模、分科比例等所有的指标。
3.2.2各科门诊量应根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按表3.2.2确定。图 1 · 3.2.2,插图 1条文说明3.2.1~3.2.3 这几条为医院主要诊断治疗项目任务计算和各科门诊、住院比例计算的基础指标,可以此为依据,并根据各医院实际情况加以确认。具体操作可以医院编制可研时间为截止日期,取医院统计数据为研究依据,综合考虑辖区内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医院的规模、分科比例等所有的指标。
3.2.3各科住院床位数应根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按表3.2.3确定。图 1 · 3.2.3,插图 1条文说明3.2.1~3.2.3 这几条为医院主要诊断治疗项目任务计算和各科门诊、住院比例计算的基础指标,可以此为依据,并根据各医院实际情况加以确认。具体操作可以医院编制可研时间为截止日期,取医院统计数据为研究依据,综合考虑辖区内中长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确定医院的规模、分科比例等所有的指标。
4.1.2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通方便,宜面临2条城市道路; 2 宜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3 环境宜安静,应远离污染源; 4 地形宜力求规整,适宜医院功能布局; 5 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6 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7 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条文说明4.1.2 医院基地环境的选择应满足交通、安静、卫生、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交通工具以公共交通或私家车为主,所以医院基地的选址必须考虑交通方便的因素。 设在人口集中的大城市或城市中心区的医院,往往用地比较紧张,实行社会化服务可缓解用地紧张的矛盾,避免对环境的污染,充分发挥设备的效率以避免重复投资带来的浪费。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指的是对场地进行历史调查,杜绝所选基地曾经是有害物生产场地或排放场地。此外,基地上空应空气洁净,附近无尘埃、煤烟、恶臭气味等工业废气污染,并应与某些工厂垃圾或污水处理场等有害气体产生地保持适当距离,并设在烟尘污染源的上风向。近年来,高速公路、铁路、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以及高层建筑大片玻璃幕墙产生的光污染等也必须避免。 第5款,除为了保证医院的安全外,这一款规定也是某些精密医疗设备、仪器对环境的要求。 第7款,医院内患者病情各异,细菌密集,医院本身是产生污染的场所,应避免其对城市带来负面影响。
4.2.1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合理进行功能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清晰,并应避免院内感染风险; 2 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并应方便管理、减少能耗; 3 应保证住院、手术、功能检查和教学科研等用房的环境安静; 4 病房宜能获得良好朝向; 5 宜留有可发展或改建、扩建的用地; 6 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 7 对废弃物的处理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条文说明4.2.1 第4款将良好朝向作为病房楼布局的考虑因素之一。第5款是针对一些综合医院在规划中对未来发展或改造、扩建的可行性问题没有充分考虑,一旦有需要时难以实施,或造成对功能分区和流线组织的损害而提出来的。
4.2.5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他空地布置绿化景观,并应有供患者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2 应对绿化、景观、建筑内外空间、环境和室内外标识导向系统等做综合性设计; 3 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5.1.1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条文说明5.1.1 综合医院在医疗技术和管理模式等领域发展迅速,在结构、机电设计方面,应为今后医院的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如开间尺寸、管道井、设备层的位置与负荷计算等。
5.1.2建筑物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应分别设置无障碍出入口; 2 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应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并应设雨篷。条文说明5.1.2 本条强调了建筑物出入口的无障碍设计。
5.1.3应设置具有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识系统可采用多种方式实现; 2 标识导向分级宜按表5.1.3设置。图 1 · 5.1.3,插图 1条文说明5.1.3 本条增加了医院标识导向分级,以规范医院标识的设计和设置。
5.1.4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2台。 2 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3 医院住院部宜增设供医护人员专用的客梯、送餐和污物专用货梯。 4 电梯井道不应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条文说明5.1.4 根据目前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近期新建医院的现状,对电梯设置要求提高了标准,要求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
5.1.750%以上的病房日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5.1.7 病房日照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目前,由于空调设备普及,容易忽视建筑朝向,这对患者的心理健康和疾病治疗都是不利的。
5.1.10医院建筑的热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5.1.10 医院建筑的热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设计的法定要求,这是具有战略意义的长远之计。
5.1.12室内装修和防护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或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 2 手术室、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等医院卫生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3 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的操作台面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 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5 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虫、防雀、防鼠以及防其他动物侵入的措施。
5.1.13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患者使用的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1.10m×1.40m,门应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卫生间隔间内应设输液吊钩。 2 患者使用的坐式大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易消毒的类型,进入蹲式大便器隔间不应有高差。大便器旁应装置安全抓杆。 3 卫生间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 4 采用室外卫生间时,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5 宜设置无性别、无障碍患者专用卫生间。 6 无障碍专用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5.2.1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医技用房邻近,并应处理好门诊内各部门的相互关系,流线应合理并避免院内感染。条文说明5.2.1 本条主要规定了门诊部在总体布局中的位置,及其与院内主要功能用房的关系。每天大量的门诊患者来门诊部就医,其交通主要依靠公共交通或私家车,因此,门诊部应临近医院的交通入口处,以方便门诊患者到医院就诊。又由于大部分门诊患者需要到医技科室进行检查和治疗,所以门诊部应与医技用房邻近。
5.2.2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部分应设置门厅、挂号、问讯、病历、预检分诊、记账、收费、药房、候诊、采血、检验、输液、注射、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的公共设施; 2 各科应设置诊查室、治疗室、护士站、污洗室等; 3 可设置换药室、处置室、清创室、X线检查室、功能检查室、值班更衣室、杂物贮藏室、卫生间等。
5.2.3候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宜分科候诊,门诊量小时可合科候诊; 2 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两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3.00m; 3 可采用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等方式。条文说明5.2.3 利用单侧候诊的走道净宽要求不小于2.40m,适当提高了标准。本条第3款反映了现代医院的一些最新发展趋势,如医患通道分设、电子叫号、预约挂号、分层挂号收费等,可供医院设计时酌情采用。
5.2.4诊查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双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3.0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0m2; 2 单人诊查室的开间净尺寸不应小于2.50m,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00m2。条文说明5.2.4 由于信息管理系统和计算机的普遍应用,以及单人诊室在一些新建医院中的广泛采用,原定的诊室标准已不能满足实际要求,因此根据近年来的实际需要进行了修改。单人诊室的尺寸已考虑了诊室内的一些基本配置,如办公桌、检查床及电脑设备等。
5.2.5妇科、产科和计划生育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妇科应增设隔离诊室、妇科检查室及专用卫生间,宜采用不多于2个诊室合用1个妇科检查室的组合方式。 3 产科和计划生育应增设休息室及专用卫生间。 4 妇科可增设手术室、休息室;产科可增设人流手术室、咨询室。 5 各室应有阻隔外界视线的措施。条文说明5.2.5 考虑到有些新建医院用地较为紧张、建筑较为集中,设单独出入口有困难,所以对妇科、产科和计划生育门诊的单独出入口放宽了要求。由于这些科室均有各自的特殊要求,为避免和其他科室患者接触,减少院内感染,故应自成一区。这些科室可采取设在尽端等方式的布局,达到自成一区的目的。
5.2.6儿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可设单独出入口。 2 应增设预检、候诊、儿科专用卫生间、隔离诊查和隔离卫生间等用房。隔离区宜有单独对外出口。 3 可单独设置挂号、药房、注射、检验和输液等用房。 4 候诊处面积每患儿不应小于1.50m2。条文说明5.2.6 由于儿童年龄小,对传染性疾病的抵抗力弱,特别在门诊部,人流嘈杂,环境卫生难以保证,为避免院内感染,儿科应自成一区,并从保护儿童考虑,单独列出第3款内容。鉴于有些新建医院用地较为紧张、建筑较为集中,设单独出入口有困难,对儿科门诊设单独出入口放宽了要求。
5.2.7耳鼻喉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增设内镜检查(包括食道镜等)、治疗的用房; 2 可设置手术、测听、前庭功能、内镜检查(包括气管镜、食道镜等)等用房。条文说明5.2.7 这几条分别对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提出了基本要求。
5.2.9 口腔科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增设X线检查、镶复、消毒洗涤、矫形等用房; 2 诊查单元每椅中距不应小于1.80m,椅中心距墙不应小于1.20m; 3 镶复室宜考虑有良好的通风; 4 可设资料室。
5.2.10 门诊手术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手术用房可与手术部合并设置; 2 门诊手术用房应由手术室、准备室、更衣室、术后休息室和污物室组成。手术室平面尺寸不宜小于3.60m×4.80m。条文说明5.2.10 根据医院建设实践,门诊手术用房宜与手术部合并设置,其优点是便于管理,节约资源。
5.2.11门诊卫生间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生间宜按日门诊量计算,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1; 2 男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1个、小便器不应小于1个; 3 女厕每100人次设大便器不应小于3个; 4 应按本规范第5.1.13条的要求设置。
5.3.1急诊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自成一区,应单独设置出入口,便于急救车、担架车、轮椅车的停放; 2 急诊、急救应分区设置; 3 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应有便捷的联系; 4 设置直升机停机坪时,应与急诊部有快捷的通道。条文说明5.3.1 本条强调了急诊部在总体布局、与医院其他部门的联系、内部布局等方面的要求。门诊部和急诊部可共用部分医疗设施,大部分门诊、急诊患者需要到医技科室进行检查和治疗,很多急诊患者需立即手术治疗,所以急诊部与门诊部、医技部、手术部等均应有便捷的联系。此外,本条还反映了现代医院急诊部的新趋势,如为了应对病情轻重、性质不同的患者,而将急诊和急救分区设置,直升机停机坪与急诊部应有快捷通道等要求。
5.3.2急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接诊分诊、护士站、输液、观察、污洗、杂物贮藏、值班更衣、卫生间等用房; 2 急救部分应设抢救、抢救监护等用房; 3 急诊部分应设诊查、治疗、清创、换药等用房; 4 可独立设挂号、收费、病历、药房、检验、X线检查、功能检查、手术、重症监护等用房; 5 输液室应由治疗间和输液间组成。
5.3.6观察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40m,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 2 可设置隔离观察室或隔离单元,并应设单独出入口,入口处应设缓冲区及就地消毒设施; 3 宜设氧气、吸引等医疗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条文说明5.3.6 为避免院内感染,提出了根据需要设隔离观察室或单元的要求,并对隔离观察室或单元及医用气体的管道系统终端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5.4.1消化道、呼吸道等感染疾病门诊均应自成一区,并应单独设置出入口。条文说明5.4.1 由于传染病种类繁多,又具较强的传染性,为最大限度地避免院内感染,必须在感染疾病门诊的总体位置和出入口方面加以规定。本条提出了感染门诊总体布局的基本要求,特别强调要自成一区,并设置单独出入口。
5.5.1住院部应自成一区,设置单独或共用出入口,并应设在医院环境安静、交通方便处,与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的联系,同时应靠近医院的能源中心、营养厨房、洗衣房等辅助设施。条文说明5.5.1 住院部是医院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门之一,也是患者起居生活的地方。安静的环境利于患者治疗和康复。为方便患者出入院、患者家属探望及医院管理,可根据医院工艺流程和功能布局的要求,单独设置或共用出入口。每天很多住院患者需在医技部、手术部借助各种医疗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查、治疗或手术;很多急诊患者需直接住院治疗,所以住院部与医技部、手术部和急诊部应有便捷的联系。住院部在综合医院的总面积中约占39%,是医院中机电系统、医疗气体系统的负荷中心,是后勤供应的主要对象。为了提高医院机电系统、医疗气体系统的效率,降低运行管理成本,住院部应尽量靠近医院的能源中心、营养厨房、洗衣房等辅助设施。
5.5.4护理单元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病房、抢救、患者和医护人员卫生间、盥洗、浴室、护士站、医生办公、处置、治疗、更衣、值班、配餐、库房、污洗等用房; 2 可设患者就餐、活动、换药、患者家属谈话、探视、示教等用房。
5.5.5病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不宜超过3床,双排不宜超过6床; 2 平行的两床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0m; 3 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4 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 5 抢救室宜靠近护士站; 6 病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10m,门扇宜设观察窗; 7 病房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靠墙扶手及防撞设施。
5.5.8护理单元的盥洗室、浴室和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卫生间设于病房内时,宜在护理单元内单独设置探视人员卫生间。 2 当护理单元集中设置卫生间时,男女患者比例宜为1:1,男卫生间每16床应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卫生间每16床应设3个大便器。 3 医护人员卫生间应单独设置。 4 设置集中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盥洗水龙头和淋浴器每12床~15床应各设1个,且每个护理单元应各不少于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5 附设于病房内的浴室、卫生间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并应设紧急呼叫设施和输液吊钩。 6 无障碍病房内的卫生间应按本规范第5.1.13条的要求设置。条文说明5.5.8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院患者对病房设施的要求越来越高,病房内设置专用厕所越来越被大家接受,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院内感染,并给患者带来方便。
5.5.11监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重症监护病房(ICU)宜与手术部、急诊部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 2 心血管监护病房(CCU)宜与急诊部、介入治疗科室邻近,并应有快捷联系; 3 应设监护病房、治疗、处置、仪器、护士站、污洗等用房; 4 护士站的位置宜便于直视观察患者; 5 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20m; 6 单床间不应小于12.00m2。条文说明5.5.11 本条提出了监护病房在医院总体布局时的要求。由于重症患者大多数来自急诊部,或需要立即进行手术治疗,所以各类监护用房宜分别与手术部、急诊部、介入治疗室邻近。同时,根据医疗的要求,对必须配备的用房、护士站的位置提出了相关要求,并规定了监护单元每床的最小面积,以满足使用要求。
5.5.12儿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设配奶室、奶具消毒室、隔离病房和专用卫生间等用房; 2 可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 3 每间隔离病房不应多于2床; 4 浴室、卫生间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5 窗和散热器等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5.13妇产科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妇科应设检查和治疗用房。 2 产科应设产前检查、待产、分娩、隔离待产、隔离分娩、产期监护、产休室等用房。隔离待产和隔离分娩用房可兼用。 3 妇科、产科两科合为1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室、卫生间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室、卫生间应分别设置。 4 产科宜设手术室。 5 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和浴室、卫生间。 6 待产室应邻近分娩室,宜设专用卫生间。 7 分娩室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4.80m,剖腹产手术室宜为5.40m×4.80m。 8 洗手池的位置应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9 母婴同室或家庭产房应增设家属卫生通过,并应与其他区域分隔。 10 家庭产房的病床宜采用可转换为产床的病床。条文说明5.5.13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妇科、产科用房的设置要求。母婴同室、家庭式产房是近年出现的新模式,普及程度逐年上升,所以对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如家属的卫生通过、采用可转换为产床的病床等作了规定和建议。
5.5.14婴儿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邻近分娩室; 2 应设婴儿间、洗婴池、配奶室、奶具消毒室、隔离婴儿室、隔离洗婴池、护士室等用房; 3 婴儿间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 4 洗婴池应贴邻婴儿间,水龙头离地面高度宜为1.20m,并应有防止蒸气窜入婴儿间的措施; 5 配奶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应与护士室合用。
5.5.15烧伤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的位置,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宜相对独立或单独设置; 2 应设换药、浸浴、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及专用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消毒品贮藏等用房; 3 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 可设专用处置室、洁净病房。
5.5.16 血液病房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可根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 2 洁净病区应设准备、患者浴室和卫生间、护士室、洗涤消毒用房、净化设备机房。 3 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的医护人员卫生通道。 4 患者浴室和卫生间可单独设置,并应同时设有淋浴器和浴盆。 5 洁净病房应仅供一位患者使用,洁净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7.5.4条规定,并应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处。 6 洁净病房应设观察窗,并应设置家属探视窗及对讲设备。
5.5.17血液透析室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设于门诊部或住院部内,应自成一区; 2 应设患者换鞋与更衣、透析、隔离透析治疗、治疗、复洗、污物处理、配药、水处理设备等用房; 3 入口处应设包括换鞋、更衣的医护人员卫生通过通道; 4 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m,通道净距不宜小于1.30m。条文说明5.5.17 为满足医疗实践的需要,强调了特殊功能用房的要求,如:血液透析室,一般设于门诊部或住院部,自成一区;隔离透析治疗室纳入必须配备的用房,以避免院内感染等。
5.6.1生殖医学中心应设诊查、B超、取精、取卵、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检查、妇科内分泌测定和精子库等用房。条文说明5.6.1~5.6.3 生殖医学是一个新发展的学科,已在一些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内开设。随着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生殖医学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临床实践。本章规范了生殖医学中心的配置,以满足其功能要求。
5.6.2生殖医学中心可设影像学检查、遗传学检查等用房。条文说明5.6.1~5.6.3 生殖医学是一个新发展的学科,已在一些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内开设。随着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生殖医学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临床实践。本章规范了生殖医学中心的配置,以满足其功能要求。
5.6.3取卵室、体外授精实验室、胚胎移植室应满足医院卫生学要求。条文说明5.6.1~5.6.3 生殖医学是一个新发展的学科,已在一些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内开设。随着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生殖医学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于临床实践。本章规范了生殖医学中心的配置,以满足其功能要求。
5.7.1手术部的环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的有关规定,手术部应分为一般手术部和洁净手术部洁净手术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的有关规定设计。条文说明5.7.1 大部分新建医院和一些老医院的改造,较多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洁净手术部标准。但目前仍存在着大量的无洁净空调设施的手术室,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此类普通手术部在无洁净空调措施情况下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的要求。
5.7.2手术部用房位置和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手术部应自成一区,宜与外科护理单元邻近,并宜与相关的急诊、介入治疗科、重症监护科(ICU)、病理科、中心(消毒)供应室、血库等路径便捷; 2 手术部不宜设在首层; 3 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4 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且换鞋处应采取防止洁污交叉的措施; 5 通往外部的门应采用弹簧门或自动启闭门。条文说明5.7.2 手术部在建筑平面中应自成一区,有利于防止其他部门人流、物流的干扰,有利于创造和保持其环境质量。手术部与很多相关部门(如中心供应、血库、病理等)有密切的内在联系,为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宜使相关部门联系方便,途径短捷。 手术部设在首层易受到污染与干扰。在大、中型医院中宜与相关部门同层或近层布置;在较小规模医院宜采用独层布置。 手术部平面组合的重要原则是功能流程合理、洁污流线分明并便于疏散,这样有利于减少交叉感染。表2为手术部洁污分区表。
5.7.3手术部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手术室、刷手、术后苏醒、换床、护士室、麻醉师办公室、换鞋、男女更衣、男女浴室和卫生间、无菌物品存放、清洗、消毒、污物和库房等用房; 2 可设洁净手术室、手术准备室、石膏室、冰冻切片、敷料制作、麻醉器械贮藏、教学、医护休息、男女值班和家属等候等用房。条文说明5.7.3 手术部用房可根据手术部的规模及经济条件合理配置,本条内容是手术部最低配置要求。其他根据需要配置。
5.7.4 手术室平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需要选用手术室平面尺寸,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5.7.4的规定。2 每2间~4间手术室宜单独设立1间刷手间,可设于清洁区走廊内。刷手间不应设门。洁净手术室的刷手间不得和普通手术室共用。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于2个洗手水龙头,并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图 1 · 5.7.4,插图 1条文说明5.7.4 刷手间的布置应便于刷手后能最短距离进入手术室。一般在两个手术室之间设刷手间,内设刷手池。为避免刷手后开门时的污染,不设门。
5.7.5推床通过的手术室门,净宽不宜小于1.40m,且宜设置自动启闭装置。手术室可采用天然光源或人工照明,当采用天然光源时,窗洞口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不得大于1/7,并应采取遮阳措施。条文说明5.7.5 因手术室不宜采用天然光源,所以即使开窗,也要采用密闭效果较好的窗,并采取有效遮光措施。
5.7.6手术室内基本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片灯联数可按手术室大小类型配置,观片灯应设置在手术医生对面墙上; 2 手术台长向宜沿手术室长轴布置,台面中心点宜与手术室地面中心点相对应。患者头部不宜置于手术室门一侧; 3 净高宜为2.70m~3.00m; 4 设置医用气体终端装置; 5 采取防静电措施; 6 不应有明露管线; 7 吊顶及吊挂件应采取固定措施,吊顶上不应开设人孔; 8 手术室内不应设地漏。条文说明5.7.6 为避免污染,手术室内不能设置地漏,为清扫方便其地漏可以设置在污染走廊内。 手术室吊顶上有人孔,不利于维持手术室的清洁无菌,所以检修人孔应设在手术室外,如走廊上。
5.8.1放射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在底层设置,并应自成一区,且应与门、急诊部和住院部邻近布置,并有便捷联系; 2 有条件时,患者通道与医护工作人员通道应分开设置。条文说明5.8.1 放射科医疗设备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防护安全,所以规定应自成一区。放射诊断设备自重较大,放至底层有利于结构设计,也比较经济。放射科在功能上与急诊、门诊和住院关系很密切,应有便捷联系,以提高医疗工作效率。 医护工作人员通道与患者通道分开设置,相对独立,可以有效地避免交叉感染,方便设备的维修管理。
5.8.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放射设备机房(CT扫描室、透视室、摄片室)、控制、暗室、观片、登记存片和候诊等用房; 2 可设诊室、办公、患者更衣等用房; 3 胃肠透视室应设调钡处和专用卫生间。条文说明5.8.2 放射科功能用房分为三类,强调了按照功能分区设置,以合理有效地组织流程。 患者通道及候诊区:为患者检查、等候区域,包括登记、卫生间、候诊等用房。 医生通道及医辅区:为医生内部联系的通道及医疗管理教学等区域,包括示教室、机修、办公室、更衣、卫生间、库房等用房。 诊断医疗区:包括各种放射诊断设备机房、控制、计算机数据处理、诊室、暗室以及患者更衣、准备、领餐、专用卫生间等用房。
5.9.1磁共振检查室位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自成一区或与放射科组成一区,宜与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邻近,并应设置在底层; 2 应避开电磁波和移动磁场的干扰。条文说明5.9.1 磁共振诊断设备机房应尽可能避免与电梯、自动扶梯、发电机、电机、直线加速器及汽车频繁经过的车道相邻,并且尽可能与大量人流聚集处间隔一段距离,避免其磁场干扰心脏起搏器的工作,危及患者生命。 为达到磁共振基准磁场的要求,对建筑物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用量应有一定的限制,具体按设备安装要求确定,否则会影响磁场的均匀性,降低图像质量。磁共振设备单件自重很大,超导型主磁及氦容器需要整体运输、主磁体约7t~13t,运输安装的最小孔道尺寸为2.80m高,2.50m宽,因此要充分考虑磁体的运送通道以及磁体基础。
5.9.5磁共振诊断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洞口、嵌入体等所采用的材料、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屏蔽专门规定采取屏蔽措施。机房选址后,确定屏蔽措施前,应测定自然场强。条文说明5.9.5 为降低外界射频干扰,磁共振检查室必须采取射频屏蔽措施。按照设备说明书采用相应的屏蔽技术。 此外,进入屏蔽室的管线应采用非铁磁材料,排水管用非金属材料,电源经滤波器接入。
5.10.1放射治疗用房宜设在底层、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其中治疗机房应集中设置。条文说明5.10.1 放射治疗部分因涉及同位素及高能射线,应设置在相对偏僻的独立地段,同时为了门诊和住院患者使用上的方便,设在门诊、住院部之间的适当位置。放疗设施的自重大,体积大,防护墙体厚重,一般放在地面或地下,与门诊、住院形成有机联系,放疗室应自成一个区域。
5.10.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治疗机房(后装机、钴60、直线加速器、γ刀、深部X线治疗等)、控制、治疗计划系统、模拟定位、物理计划、模具间、候诊、护理、诊室、医生办公、卫生间、更衣(医患分开设)、污洗和固体废弃物存放等用房; 2 可设会诊和值班等用房。
5.10.4钴60治疗室、加速器治疗室、γ刀治疗室及后装机治疗室的出入口应设迷路,且有用线束照射方向应尽可能避免照射在迷路墙上。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均应满足设备要求。条文说明5.10.4 钴60治疗室、加速器治疗室、γ刀治疗室及后装机、治疗室的出入口应设迷路,且有用线束照射方向应尽可能避免照射在迷路墙上。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均应满足设备要求。
5.10.5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后装γ源近距离卫生防护标准、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等的规定设计。条文说明5.10.5 综合医院内放射治疗部分功能相对较少,放射治疗室的防护应依据相应的防护标准执行。
5.11.1核医学科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放射源应设单独出入口。 2 平面布置应按“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的顺序分区布置。 3 控制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的设施。 4 非限制区进监督区和控制区的出入口处均应设卫生通过。条文说明5.11.1 由于放射性同位素释放的射线可引起物质电离,如应用管理不当可损害人体正常细胞,因此,放射性同位素室宜单独设置在院区最多风向的下风向一侧,避开人口稠密区。但一所医院的下风向,有可能是邻近另一个单位的上风向,应采用吸附过滤装置,才能做到达标排放。 按照《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的规定,依据管理需要核医学工作场所分为三区,即控制区、监督区与非限制区。其中各区的定义为: 控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剂量可能超过年限值3/10的区域,如床位区等。 监督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年限值3/10的区域。 非限制区: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年限值1/10的区域。
5.11.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限制区应设候诊、诊室、医生办公和卫生间等用房; 2 监督区应设扫描、功能测定和运动负荷试验等用房,以及专用等候区和卫生间; 3 控制区应设计量、服药、注射、试剂配制、卫生通过、储源、分装、标记和洗涤等用房。
5.12.1介入治疗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且应与急诊部、手术部、心血管监护病房有便捷联系; 2 洁净区、非洁净区应分设。条文说明5.12.1 DSA介入治疗,在综合医院已经逐渐独立。其治疗心血管疾病的独特功能要求与急诊部、手术部及心血管监护病房(CCU)有密切联系。
5.13.1检验科用房位置及平面布置应符号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微生物学检验应与其他检验分区布置; 2 微生物学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的尽端。条文说明5.13.1 检验部门的标本多为血、尿、便等物品或病变组织,属带菌物质,因此检验部门应自成独立区域,不允许与其他科室交叉,以保证安全。
5.13.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临床检验、生化检验、微生物检验、血液实验、细胞检查、血清免疫、洗涤、试剂和材料库等用房; 2 可设更衣、值班和办公等用房。条文说明5.13.2 检验科的工作流程见图1。对照其程序相应配备房间,其中微生物细菌检验室由于其工作性质,应在检验科的相对尽端布置。
5.14.1病理科用房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有便捷联系。条文说明5.14.1~5.14.2 病理科功能关系见图2。病理检验中的冰冻切片检查多用于手术进行中,要求30min完成制片与诊断,以便确定下一部手术方案。因此,病理科应靠近手术部设置。
5.14.2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房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员更衣及淋浴设施。条文说明5.14.1~5.14.2 病理科功能关系见图2。病理检验中的冰冻切片检查多用于手术进行中,要求30min完成制片与诊断,以便确定下一部手术方案。因此,病理科应靠近手术部设置。
5.15.2功能检查科应设检查室(肺功能、脑电图、肌电图、脑血流图、心电图、超声等)、处置、医生办公、治疗、患者、医护人员更衣和卫生间等用房。条文说明5.15.2~5.15.3 脑电图与肌电图应考虑设置铜网屏蔽门、窗等。
5.16.1内窥镜科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与门诊部有便捷联系; 2 各检查室宜分别设置。上、下消化道检查室应分开设置。条文说明5.16.1~5.16.3 内窥镜检查室各检查项目差别比较大,分别设置比较合理。 随着纤维镜检技术的发展,有些内镜不但用于诊断,且用于介入治疗,如支气管镜、胆道镜、输卵管镜、腹腔镜等,这种兼有手术功能的检查室兼有手术室性质,应具有手术室中相应的设置和配置。
5.16.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内窥镜(上消化道内窥镜、下消化道内窥镜、支气管镜、胆道镜等)检查、准备、处置、等候、休息、卫生间、患者和医护人员更衣等用房。下消化道检查应设置卫生间、灌肠室。 2 可设观察室。条文说明5.16.1~5.16.3 内窥镜检查室各检查项目差别比较大,分别设置比较合理。 随着纤维镜检技术的发展,有些内镜不但用于诊断,且用于介入治疗,如支气管镜、胆道镜、输卵管镜、腹腔镜等,这种兼有手术功能的检查室兼有手术室性质,应具有手术室中相应的设置和配置。
5.16.3检查室应设置固定于墙上的观片灯,宜配置医疗气体系统终端。条文说明5.16.1~5.16.3 内窥镜检查室各检查项目差别比较大,分别设置比较合理。 随着纤维镜检技术的发展,有些内镜不但用于诊断,且用于介入治疗,如支气管镜、胆道镜、输卵管镜、腹腔镜等,这种兼有手术功能的检查室兼有手术室性质,应具有手术室中相应的设置和配置。
5.18.1输血科(血库)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自成一区,并宜邻近手术部; 2 贮血与配血室应分别设置。条文说明5.18.1~5.18.2 根据输血管理的有关要求,综合医院由城市血站统一供血,不再单独采血。医院血库只保留贮血、配血功能,用房应按献血法的相关规定设置。
5.18.2输血科应设置配血、贮血、发血、清洗、消毒、更衣、卫生间等用房。条文说明5.18.1~5.18.2 根据输血管理的有关要求,综合医院由城市血站统一供血,不再单独采血。医院血库只保留贮血、配血功能,用房应按献血法的相关规定设置。
5.19.1药剂科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急诊药房与住院部药房应分别设置; 2 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房间; 3 门诊、急诊药房宜分别设中、西药房; 4 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条文说明5.19.1 考虑服务人群及取药操作方式不同,门、急诊药房与住院部药房宜分别设置。
5.19.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诊药房应设发药、调剂、药库、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 2 住院药房应设摆药、药库、发药、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 3 中药房应设置中成药库、中草药库和煎药室; 4 可设一级药品库、办公、值班和卫生间等用房。
5.20.1中心(消毒)供应室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重症监护和介入治疗等功能用房区域有便捷联系; 2 应按照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三区布置,并应按单向流程布置,工作人员辅助用房应自成一区; 3 进入污染区、清洁区和无菌区的人员均应卫生通过。条文说明5.20.1~5.20.2 中心(消毒)供应室为医院医疗器械的物流系统之一,它的设置选择比较重要。集中管理模式的中心(消毒)供应室已成为发展趋势。
5.20.2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污染区应设收件、分类、清洗、消毒和推车清洗中心(消毒)用房; 2 清洁区应设敷料制备、器械制备、灭菌、质检、一次性用品库、卫生材料库和器械库等用房; 3 无菌区应设无菌物品储存用房; 4 应设办公、值班、更衣和浴室、卫生间等用房。条文说明5.20.1~5.20.2 中心(消毒)供应室为医院医疗器械的物流系统之一,它的设置选择比较重要。集中管理模式的中心(消毒)供应室已成为发展趋势。
5.20.3中心(消毒)供应室应满足清洗、消毒、灭菌、设备安装、室内环境要求。条文说明5.20.3 污染区必须配置手工清洗池,且污染物品清洗池必须专用。很多大型医院已广泛采用多功能超声清洗池或台式超声清洗机、针头清洗设备等,有的还配备喷淋清洗机、传染物品洗消灭菌器等。手套清洗必须分室,防止粉尘污染扩散。以下医院中心(消毒)供应室按区域配置的设备和对环境的要求,设计时可以参考。 清洁区必须配置压力蒸气灭菌器、灭菌装载车、器械包装台和敷料包装台,可根据需要配置低温灭菌设备。 无菌区必须配置无菌物品的储存架(或柜),灭菌物品卸载车以及无菌物品运送封闭车等运输工具。 中心(消毒)供应室地面应平整,采用防滑、耐磨、耐腐蚀、易清洗、不起尘、不开裂的材料。 无菌区与清洁区、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的物品传递窗应为双层结构,中间设传递窗。
5.21.1营养厨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宜邻近病房,并与之有便捷联系通道; 2 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应有冲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 3 应避免营养厨房的蒸汽、噪声和气味对病区的窜扰; 4 平面布置应遵守食品加工流程。条文说明5.21.1~5.21.2 营养厨房作为专供住院患者制作饮食的场所,卫生要求较高,应独立成区。为使营养餐迅速运送到护理单元的配餐间,与住院部的交通路线应便捷。 营养厨房的操作程序和交通路线应洁、污分区,不交叉。
5.21.2营养厨房应设置主食制作、副食制作、主食蒸煮、副食洗切、冷荤熟食、回民灶、库房、配餐、餐车存放、办公和更衣等用房。条文说明5.21.1~5.21.2 营养厨房作为专供住院患者制作饮食的场所,卫生要求较高,应独立成区。为使营养餐迅速运送到护理单元的配餐间,与住院部的交通路线应便捷。 营养厨房的操作程序和交通路线应洁、污分区,不交叉。
5.22.1洗衣房位置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成一区,并应按工艺流程进行平面布置; 2 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 3 宜单独设置更衣间、浴室和卫生间; 4 设置在病房楼底层或地下层的洗衣房应避免噪声对病区的干扰; 5 工作人员与患者的洗涤物应分别处理; 6 当洗衣利用社会化服务时,应设收集、分拣、储存、发放处。条文说明5.22.1~5.22.2 多年来,洗衣房基本上是独立设置,位置靠近锅炉房,便于节约管线和减少热源损耗。为了节约用地、节省人力和减少污染,建在病房楼主楼底层或地下室的已比较常见,病房的污衣可垂直输送到洗衣房。 如院内没有传染科,洗衣房必须设置消毒灭菌间和高压蒸气灭菌消毒设备。
5.22.2洗衣房应设置收件、分类、浸泡消毒、洗衣、烘干、烫平、缝纫、贮存、分发和更衣等用房。条文说明5.22.1~5.22.2 多年来,洗衣房基本上是独立设置,位置靠近锅炉房,便于节约管线和减少热源损耗。为了节约用地、节省人力和减少污染,建在病房楼主楼底层或地下室的已比较常见,病房的污衣可垂直输送到洗衣房。 如院内没有传染科,洗衣房必须设置消毒灭菌间和高压蒸气灭菌消毒设备。
5.24.2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 防火分区的面积除应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同层有2个及2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3 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m2。 4 医院建筑内的手术部,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为4000m2。 5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设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条文说明5.24.2 现代医院越来越考虑医院的人性化设计,如在病人集中的门诊区域,有为方便病人就诊而设的联系各功能部门的“医疗街”,以及各种为病人服务的银行、花店、便利店、医疗咨询等公共设施,因此,门诊区域需要大空间。增设本款关于高层建筑内门诊大厅防火分区的规定,是希望本规定既能达到限制火势蔓延,减少损失的目的,又能顾及便于平时使用管理,以节省投资。 第4款,与第3款有类似之处,大型现代综合医院内时有设置大型手术部的需要。由于大型手术部对空间的功能分区、流线组织有特殊的、严格的要求,而手术部内人员较少,管理严格,并采取了相应的消防措施。增设本款关于医院建筑内手术部防火分区的规定,可以满足大型手术部的功能要求。
5.24.3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护理单元应有2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 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5.24.5中心供氧用房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条文说明5.24.5 考虑到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供氧设备的多样化,以及在特定条件下供氧设备布置在主体建筑内的可能性及可行性,使总体布局更灵活。但强调“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具体规定参见第10.2.8条。
6.1.1医院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院区范围内的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条文说明6.1.1 本条强调在医院建设中应对给排水设施统一规划,一次或者分期实施,避免重复建设,减少医院运行成本。
6.1.2给水、排水管道不应从洁净室、强电和弱电机房,以及重要医疗设备用房的室内架空通过,必须通过时应采取防漏措施。条文说明6.1.2 医院的洁净室比较多,如手术室、无菌室、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等。
6.2.2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宜符合表6.2.2的规定。注:1 医务人员的用水量包括手术室、中心供应等医院常规医疗用水; 2 道路和绿化用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图 1 · 6.2.2,插图 1条文说明6.2.2 本条给出的用水量定额,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作了相应的修改。
6.2.3锅炉用水和冷冻机冷却循环水系统的补充水等应根据工艺确定。条文说明6.2.3 锅炉用水和空调冷冻机冷却循环水的补充,与锅炉用水和空调冷冻机冷却循环水工艺设计及当地的水质和气象条件有关,无法给出确定的设计用水指标,应根据具体设计项目中锅炉和空调冷却循环水系统冷却塔以及水质气象资料计算确定。
6.2.4烧伤病房、中心(消毒)供应室等场所的供水,应根据医院工艺要求设置供水点。条文说明6.2.4 在医院建设工程中,有不少部位要求设置用水点或冲洗水龙头,因医院设备或者使用要求的差异而不尽相同,设计中应按医疗工艺的要求确定。本条仅列出常有用水点的烧伤病房和中心(消毒)供应室,其他部位应根据医疗工艺确定。
6.2.5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手动开关,并应采取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 2 护士站、治疗室、中心(消毒)供应室、监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3 产房、手术刷手池、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4 诊室、检验科等房间的洗手盆; 5 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条文说明6.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非手动开关涵盖自动水龙头和冲洗阀,肘动、膝动和脚动(踏)开关或水龙头等。
6.2.6 采用非手动开关的用水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斗宜采用自动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 2 护士站、治疗室、洁净室和消毒供应中心、监护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膝动或肘动开关水龙头。 3 产房、手术刷手池、洁净无菌室、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 4 有无菌要求或防止院内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应按本条第1款~第3款要求选择水龙头或冲洗阀。
6.3.1医院的宿舍区生活污水应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管道,院区内的普通生活污废水有条件时,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管道。条文说明6.3.1 本条目的是把医院内的住宅楼、学生宿舍等非医疗的污水与病房、门急诊和医技等场所的污水分开排放,使住宅楼、学生宿舍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以减少医院污水的处理量,降低运行成本。
6.3.2下列场所应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或间接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传染病门急诊和病房的污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2 放射性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 3 牙科废水宜单独收集处理; 4 锅炉排污水、中心(消毒)供应室的消毒凝结水等,应单独收集并设置降温池或降温井; 5 分析化验采用的有腐蚀性的化学试剂宜单独收集,并应综合处理后再排入院区污水管道或回收利用; 6 其他医疗设备或设施的排水管道应采用间接排水; 7 太平间和解剖室应在室内采用独立的排水系统,且主通气管应伸到屋顶无不良处。条文说明6.3.2 本条是根据医院各科室或排放的污水中所含有害、有毒、腐蚀性物质种类不同或含量不同,提出分别排放和处理要求。
6.3.3室内卫生间排水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建筑高度超过2层且为暗卫生间或建筑高度超过10层时,卫生间的排水系统可采用专用通气立管系统; 2 公共卫生间排水横管超过10.00m或大便器超过3个时,宜采用环行通气管; 3 卫生间器具排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1.50m; 4 浴缸宜采取防虹吸措施。条文说明6.3.3 本条目的是提高医院卫生质量。根据医院建筑高度和卫生间设置位置不同,以及对室内卫生质量要求较高等情况,提出排水系统应采用专用通气立管、环行通气管和器具通气系统,以有效防止排水系统中的臭味进入室内污染室内环境。这些条款是参考工程实践经验和参考发达国家标准制定的。
6.3.4中心(消毒)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口腔科等场所的排水管道的管径,应大于计算管径1~2级,且不得小于100.00mm,支管管径不得小于75.00mm。条文说明6.3.4 中心(消毒)供应室、中药加工室、外科、口腔科的排水中有时含有大颗粒的物质或垃圾,为防止排水管道堵塞,本条规定这些部门的排水管管径应根据排水量的大小确定,且适当放大。
6.3.5排放含有放射性污水的管道应采用机制含铅的铸铁管道,水平横管应敷设在垫层内或专用防辐射吊顶内,立管应安装在壁厚不小于150.00mm的混凝土管道井内。条文说明6.3.5 放射性污水所含的放射源有可能穿透管道并污染放射性污水管道经过的室内环境,为此要求排水管道为含铅管道,并要求立管敷设在有一定壁厚的混凝土管道井内,以提高安全性。
6.3.6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00mm,且不得大于100.00mm。条文说明6.3.6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第4.2.6条规定,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第4.5.8条规定,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本条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略有不同,规定了水封高度的上、下限值。水封高度小于50.00mm易蒸发,大于100.00mm则易造成排水不畅,堵塞管道。
6.3.7医院地面排水地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浴室和空调机房等经常有水流的房间应设置地漏; 2 卫生间有可能形成水流的房间宜设置地漏; 3 对于空调机房等季节性地面排水,以及需要排放冲洗地面、冲洗废水的医疗用房等,应采用可开启式密封地漏; 4 地漏应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直通型地漏加存水弯,地漏的通水能力应满足地面排水的要求; 5 地漏附近有洗手盆时,宜采用洗手盆的排水给地漏水封补水。条文说明6.3.7 本条规定了地漏的设置场所、地漏的形式和地漏水封的保证措施。目的是防止地漏因水封干枯使排水系统内的臭味溢到房间内,影响室内环境。本条是根据工程实践经验确定的。对于季节性或临时排水的场所提出采用密闭地漏,目的在于排水时打开,不排水时能封闭地漏,从而防止地漏因水封干枯而把臭味溢进室内。如果设置了地漏而地面无水给地漏水封补水,一般2d左右的时间就会把水封破坏,因此强调要给地漏水封补水。
6.4.1医院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及其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医院生活热水用水量定额宜符合表6.4.1的规定,医疗用水应根据工艺确定; 2 医疗用热水温度应根据工艺确定,其他用途的热水水温宜按60℃设计。图 1 · 6.4.1,插图 1
6.4.4医院热水系统的热水制备设备不应少于2台,当一台检修时,其余设备应能供应60%以上的设计用水量。条文说明6.4.4 本条目的是提高医院热水供应系统的安全性,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规定的50%相比略有提高。
6.4.5生活热水系统的水加热器出水温度不应低于60℃,系统回水温度不应低于50℃。条文说明6.4.5 本条目的是限制军团菌在热水系统中滋生。 军团菌繁殖和生长的适宜温度是20℃~50℃、pH值为5.0~8.5,最佳生长温度为40℃。大量的研究表明,军团菌存在于各种给水系统,如市政和室内给水系统的储水箱、水龙头、淋浴喷头、阀门和管道,水处理系统和水泵,水加热器和锅炉,各种给水系统的冷却塔循环水系统的冷却塔、冷凝器,各种装饰性的喷泉、游泳池,各种水加湿系统等。通常生活热水和空调冷却循环水系统中滋生军团菌的可能性较大。生活热水系统一般要求水加热器的温度应大于60℃,这样基本可防治军团菌的滋生。空调冷却循环水系统一般应采用化学消毒的方式进行消毒灭菌,通常有二氧化氯和臭氧等消毒剂。
6.5.1饮用水可采用下列方式供应: 1 当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供水点宜根据需要分散设置。 2 当采用蒸气间接加热时,蒸气开水炉宜集中设置。饮用水供应至护理单元和科室。 3 当采用电开水器时,可在楼层或护理单元、科室设置电开水器。 4 当采用桶装水饮水机时,供水点宜根据需要分散设置。
6.5.3当采用管道直饮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道直饮水的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和《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等要求。 2 管道直饮水水处理宜符合工艺流程要求(图6.5.3),最后一级膜过滤应采用孔径为0.20μm~0.45μm的膜。3 管道直饮水的宜采用循环供水系统,回水管流速宜为1.00m/s~1.50m/s,回水经膜滤和消毒后再用。管网末端盲管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0.50m。 4 管道直饮水蓄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日用水量的1.2倍。 5 应设水质分析室,直饮水水质分析每班不应少于2次。图 1 · 6.5.3,插图 1
6.7.1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2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位置,消火栓宜布置在楼梯口附近。 2 手术部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口附近或走廊。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 3 护士站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条文说明6.7.1 本条根据医院特点规定了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位置,目的是便于扑救火灾和满足医院特殊的卫生要求。如护士站24h有人值班,在护士站设置1个消防软管卷盘便于护士就近取用灭火设施,及时扑救护理单元内的初期火灾。
6.7.2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内除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外,均应根据其发生火灾所造成的危险程度,及其扑救难度等实际情况设置洒水喷头; 2 病房应采用快速反应喷头; 3 手术部洁净和清洁走廊宜采用隐蔽型喷头。条文说明6.7.2 本条第1款要求医院一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就应全面设置,而不是仅在局部设置。
6.7.3医院的贵重设备用房、病案室和信息中心(网络)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条文说明6.7.3 本条规定医院贵重设备(通常根据设备的价值和失火损失的影响范围大小确定)用房、病案室、信息中心(网络)机房应采用气体灭火装置。
6.8.1 医疗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医疗污水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排水管道时,应采用消毒处理工艺; 2 当医疗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自然水体时,应采用二级生化污水处理工艺; 3 医疗污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6.9.2排水系统的管材可选用机制排水铸铁管或塑料管。雨水排水管道应根据建筑高度确定其排水压力,并应选择合适的承压管道。条文说明6.9.2 塑料管排水噪声一般比铸铁管大4dB(A)~6dB(A),因此依次推荐机制排水铸铁管和塑料管。雨水管道因有可能是压力流,为此雨水管道应根据雨水斗的高度确定其承压管道排水管的压力。
7.1.1医院应根据其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医院性质,以及部门、科室的功能要求,确定在全院或局部实施采暖与通风、普通空调或净化空调。条文说明7.1.1 我国幅员辽阔,南北纵跨两大气候带,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应强调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建设定位、使用功能等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
7.1.3符合本规范表7.2.2规定的Ⅲ级、Ⅳ级洁净用房,应采用板式或光管式散热器采暖,且应采取防护、防尘措施。条文说明7.1.3 Ⅲ级、Ⅳ级洁净用房允许采暖,但应采用不易积尘又易清洁的板式或光管式散热器,还应根据供水温度和散热器结构做好防护、防尘措施。
7.1.5当采用自然通风时,中庭内不宜有遮挡物,当有遮挡物时宜辅之以机械排风。气候条件适合地区,可利用穿堂风,应保持清洁区域位于通风的上风侧。条文说明7.1.5 医院建筑利用室外新风是降低院内致病菌浓度与院内感染最经济的措施。强调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同时辅以机械排风以保持清洁的区域位于通风的上风侧。
7.1.7空调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室内空调设计参数、医疗设备、卫生学、使用时间、空调负荷等要求合理分区; 2 各功能区域宜独立,宜单独成系统; 3 各空调分区应能互相封闭,并应避免空气途径的医院感染; 4 有洁净度要求的房间和严重污染的房间,应单独成一个系统。条文说明7.1.7 医院部门繁多、功能不一,供冷供热期差异大,有洁净度级别要求或严重污染的房间与普通有污染的房间相比,在压差、换气次数、菌浓度等方面都不同,为避免交叉污染,应单独自成一个系统。因此强调医院空调系统合理分区,还强调了系统关闭时各区之间能避免空气途径污染。
7.1.8无特殊要求时不应在空调机组内安装臭氧等消毒装置。不得使用淋水式空气处理装置。条文说明7.1.8 医用机组送风系统不得采用产生有害作用与物质的部件,特别强调不得使用淋水式等水介入空气的空气处理部件,以及对患者有潜在危害的消毒装置。
7.1.10采用集中空调系统医疗用房的送风量不宜低于6次/h。条文说明7.1.10 国外相关标准对医疗科室的换气次数均按6次/h计算(库房、餐厅、值班室等除外),不宜参照现行暖通空调设计规范对舒适性空调提出的5次/h要求。
7.1.11集中空调系统和风机盘管机组的回风口必须设初阻力小于50Pa、微生物一次通过率不大于10%和颗粒物一次计重通过率不大于5%的过滤设备。条文说明7.1.11 必须重视医院科室的回风对空调系统的污染,集中空调系统中80%以上污染负荷来自回风。加强回风除尘、除菌是一项必要的措施。国内研究证明,如采用中效一级以上过滤器,使用风量在额定风量60%以下,一般能达到本条规定的要求。
7.1.12当室外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年均值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中二类区适用的二级浓度限值时,新风采集口应至少设置粗效和中效两级过滤器,当室外PM10超过年平均二级浓度限值时,应再增加一道高中效过滤器。条文说明7.1.12 依据欧洲标准《非住宅建筑通风:通风和房间空调装置的性能要求》EN 13779-2005,提出集中空调系统的空气过滤器级数和效率应根据当地室外大气状态与室内控制要求设置。表3对大气状态仅为定性表述,我国大气尘浓度高得多,新风处理也是我国在1994年早于欧洲提出的,本规范按室外空气质量等级区分新风处理设置等级更合理。
7.1.16医院暖通空调设计(包括冷热源)应在保障诊疗与感染控制的前提下,按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执行。条文说明7.1.16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重要场所,保障诊疗与控制感染是医院节能的前提,医院暖通空调设计(包括冷热源)应根据医院特点,参照但不要盲目套用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
8.1.1 医院的医疗场所应根据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使用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的医疗场所应为0类场所; 2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表、体内(除2类医疗场所所述部位以外)接触的医疗场所,应为1类场所; 3 医疗电气设备接触部件需要与患者体内(指心脏或接近心脏部位)接触以及电源中断危及患者生命的医疗场所,应为2类场所。条文说明8.1.1 医院医疗场所的划分主要依据医疗电气设备的部件与人体接触的程度,以及场所停电对患者的影响。
8.1.2医疗场所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宜符合表8.1.2规定。注:a为照明及生命支持电气设备;b为不作为手术室;c为需持续3h~24h提供电力。图 1 · 8.1.2,插图 1图 2 · 8.1.2,插图 2图 3 · 8.1.2,插图 3条文说明8.1.2 医疗场所的分类及自动恢复供电时间是根据我国医院的现状,综合考虑的一个示意性分类。医疗设备发展迅速,设计时应根据医院的要求进行落实。
8.1.3医疗用房内严禁采用TN-C接地系统。条文说明8.1.3 TN-C系统中保护线与中性线合并为PEN线,系统对于单相负荷及三相不平衡负荷的线路,PEN线总有电流流过,其产生的压降会呈现在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上,因此在医院不能使用TN-C系统。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9.1.1医院应根据需求进行智能化系统总体架构设计,并应满足医院总体规划要求。条文说明9.1.1 医院智能化设计直接影响医院的使用功能、运行效益,特别是改建、扩建项目和分期实施的项目,若未进行智能化系统总体架构和使用功能的优化设计,易造成投资浪费和运营不经济。
9.1.2智能化系统的子系统设置应满足医院应用水平及管理模式要求,并应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条件。条文说明9.1.2 智能化子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医院现有的管理理念和模式,超出使用水平和应用范围的设计将会造成浪费,但由于智能化技术的迅速发展,设计时还应考虑预留可发展空间。
9.1.3智能化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等的有关规定。条文说明9.1.3 国内已有智能化技术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如《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本规范仅结合综合医院的特点进行规定。更细致的技术要求和设计规定可参考其他标准和规范。
10.2.1高压气瓶以及液态储罐供应的医用气体,应按日用量计算,并应贮备不少于3d的备用气量。采用制气机组供气时,应设置备用机组,采用分子筛制氧机组时,还应设高压氧气汇流排。当最大机组发生故障时,其他机组的供气能力应能满足系统设计最大负荷。条文说明10.2.1 医用气体是直接供患者治疗或与患者治疗相关,不应有断气现象。医院用气波动范围大,气源供应一定要有保证。
10.2.3手术部专用气体供气站应设在离手术部较近的非洁净区。条文说明10.2.3 医用气体气源中,专供手术部使用的气源主要是氧化亚氮、氮气、二氧化碳、氩气,这几种气体普通病房一般不用。为缩短管路,降低造价,供气站应设在离手术部较近的非洁净区,且运输方便、通风良好、安全可靠。
10.2.4手术部、监护病房、急救、抢救室供氧管道应单独从氧气站接出。条文说明10.2.4 氧气是最重要的医用气体。根据患者对氧气的依赖程度不同,医院重要用氧部分应从氧气中心站单独接出供氧管道,防止其他用氧部门的干扰。
10.2.8设置分子筛制氧机组制氧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氧站宜独立设置或设置在建筑物屋顶; 2 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氧气储罐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氧气储罐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条文说明10.2.8 在分子筛制氧机房内,氧气储存是用氧气汇流排或氧气储罐。氧气是助燃剂,分子筛制氧组中的空气压缩机和冷冻干燥机使用的润滑油一旦与较高浓度的氧气接触,容易引发火灾。应将氧气汇流排和氧气储罐与机器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墙和甲级防火门隔开。故本条第2款、第3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氧气是助燃气体,虽然是连续生产连续使用,但毕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从安全生产考虑,制氧站不应设在建筑物内。
10.2.9采用液氧供氧方式时,大于500L的液氧罐应放在室外。室外液氧罐与办公室、病房、公共场所及繁华道路的距离应大于7.50m。条文说明10.2.9 液氧罐与办公室、病房、公共场所及繁华道路的距离应大于7.50m(7.50m是指液氧罐的外皮与建筑物的外皮净距),这样既保证使用安全,也有利于总图布置设计。
10.2.10负压吸引机房应单独设置,其排放气体应经过处理后排入大气。条文说明10.2.10 真空吸引泵站是医院废液、废气较为集中的地方。由于废液、废气带有病毒,废液应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市政污水管网,废气也应处理后才能排放。
10.3.1医用气体管道应选用紫铜管或不锈钢管,负压吸引和手术室废气排放输送管可采用镀锌钢管。管道、阀门和仪表附件安装前应进行脱脂处理。条文说明10.3.1 本条规定列出了医用气体输送常用管材。负压吸引和废气排放管除镀锌钢管外,建议可选用脱氧铜管和不锈钢管。医用气体用于仪器和直接接触人体,其中氧气与油脂接触后,如遇有火源,会引发燃烧事故,因此要求管道、阀门、仪表附件都要进行脱脂,清除干净,保证管道内无油污、杂质,所在加工场地和存放场所应保持干净,安装时保证污物不浸入管内。
10.3.2供氧管道不应与电缆、腐蚀性气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管道井或地沟内。敷设有供氧管道的管道井,宜有良好通风。条文说明10.3.2 在管道井中,氧气泄露会导致井内氧气浓度增高,一旦碰上电气火花或与燃烧气体混合,容易引起燃烧事故。所以,氧气管道不得与电缆、燃油、腐蚀性气体、燃气管道在同一管道井或地沟内敷设。氧气管道井宜有良好通风。
10.3.3氧气管道架空时,可与各种气体、液体(包括燃气、燃油)管道共架敷设。共架时,氧气管道宜布置在其他管道外侧,并宜布置在燃油管道上面。供应洁净手术部的医用气体管道应单独设支吊架。条文说明10.3.3 医院的各种管道很多,架设管道的空间也很紧张,本条规定是为了增加本规范在医院设计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10.3.4除氧气管道专用的导电线外,其他导电线不应与氧气管道敷设在同一支架上。条文说明10.3.4 为了防止氧气管道发生火灾,应避免电火花的产生。所以规定氧气管道内除自动控制的导线可与氧气管道在同一支架外,其他导电线不应同支架敷设。
10.3.11医用真空管道,应坡向总管和缓冲罐,坡度不应小于2‰。条文说明10.3.11 医疗过程中,万一有污物进入真空吸引管道,应使其顺坡流进设在各病区内的集污罐或真空泵房内的集污罐,避免污物堵塞管道。
10.4.1医用气体管终端应安全可靠,终端内部应清洁且密封良好。条文说明10.4.1 医用气体终端应该使用方便,安全可靠。内部不同性质的管线应该有效分隔,医院内同一建筑内同一种医用气体的终端应该在规格及型号上一致,确保一种医用气体的插头能够顺利插入所有同类医用气体插口,连接可靠,方便抢救治疗,并且严禁与其他医用气体终端互换。
11.0.1医院宜设置蒸气系统。蒸气可用于消毒供应、食品加工、配餐、洗衣、生活热水换热、污洗、空气加湿等。当消毒供应、空气加湿采用蒸气时,应在使用点前的管道上设置过滤除污装置。条文说明11.0.1 由于用材、安装及使用等多种原因,蒸气管道内常常会存有一些杂质和锈渣,并被带至蒸气使用点而影响使用。应采用过滤除污措施,以保证蒸气供应的品质。
11.0.2中心(消毒)供应室消耗蒸气的量宜按2kg/h·床~2.5kg/h·床计算,其他的蒸气用量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中心(消毒)供应室蒸气凝结水宜集中回收处理后,排至城市污水。条文说明11.0.2 中心(消毒)供应室的蒸气凝结水,存在被污染的可能,宜集中处理排放。
11.0.4蒸气、蒸气凝结水管道及设备应采取保温措施。有关设备、管道和附件的保温计算、材料选择及结构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的有关规定设计。
12.0.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13.0.1《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 50333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 133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 12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 15982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