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 此条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国务院662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要求制定。
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特殊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662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特殊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深度规定》编制过程中调研了解到,设计文件标注型号起到了提供设计选型的参考档次、造价估算依据以及设计参数指标表达的作用,建设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项目的建设程序,以及设计文件所提供的规格、型号、性能技术指标等参数,招标选择相应产品的生产商、供应商。编制组也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国务院第279号、第662号令所做的“……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规定的重要性,认为这是设计院自身管理的范畴,在此予以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