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了使建筑专业、室内设计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条文说明1.0.1 本标准是在《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以下称原标准)基础上进行修编与补充,适用于建筑专业和室内设计专业。
2.1.1图线的宽度b,应根据图样的复杂程度和比例,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有关规定选用图(2.1.1-1)~图(2.1.1-3)。绘制较简单的图样时,可采用两种线宽的线宽组,其线宽比宜为b:0.25b。图 1 · 2.1.1,插图 1图 2 · 2.1.1,插图 2图 3 · 2.1.1,插图 3条文说明2.1.1 根据此次同时修订的《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的规定,线宽组合有所改动,但非强制性条款。
4.2.3室内立面图应包括投影方向可见的室内轮廓线和装修构造、门窗、构配件、墙面做法、固定家具、灯具、必要的尺寸和标高及需要表达的非固定家具、灯具、装饰物件等。室内立面图的顶棚轮廓线,可根据具体情况只表达吊平顶或同时表达吊平顶及结构顶棚。
4.2.8有定位轴线的建筑物,宜根据两端定位轴线号编注立面图名称。无定位轴线的建筑物可按平面图各面的朝向确定名称。条文说明4.2.8 立面图根据平面中两端定位轴线号编注立面图名称如:①~⑩立面图、A~F立面图。
3.0.1构造及配件图例应符合表3.0.1的规定。图 1 · 3.0.1,插图 1图 2 · 3.0.1,插图 2图 3 · 3.0.1,插图 3图 4 · 3.0.1,插图 4图 5 · 3.0.1,插图 5图 6 · 3.0.1,插图 6图 7 · 3.0.1,插图 7图 8 · 3.0.1,插图 8图 9 · 3.0.1,插图 9图 10 · 3.0.1,插图 10图 11 · 3.0.1,插图 11条文说明3.0.1 增加或修改了构造及配件图例。
4.1.4建筑物平面图应在建筑物的门窗洞口处水平剖切俯视,屋顶平面图应在屋面以上俯视, 图内应包括剖切面及投影方向可见的建筑构造以及必要的尺寸、标高等,表示高窗、洞口、通气孔、槽、地沟及起重机等不可见部分时,应采用虚线绘制。
4.1.8 室内立面图的内视符号(图4.1.8-1)应注明在平面图上的视点位置、方向及立面编号(图4.1.8-2,4.1.8-3)。符号中的圆圈应用细实线绘制,可根据图面比例圆圈直径选择8mm~12mm。立面编号宜用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图 1 · 4.1.8,插图 1条文说明4.1.8 根据室内设计在平面中标明所视立面的常用制图方式,在实际运用中,有时由于立面较多,为对照查找便利起见,通常立面编号还需加索引号。本标准增加了内视符号需要索引的图例,规定其画法和用法,并做示例。其他情况如:相邻90°的两个方向、三个方向,可用多个单面内视符号或一个四面内视符号表示,此时四面内视符号中的四个编号格内,设计人可在要表示的方向格内注写两个或三个编号,其余为空格即可。内饰符号也可用于表示建筑内庭院立面。
4.4.4 不同比例的平面图、剖面图,其抹灰层、楼地面、材料图例的省略画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例大于1:50的平面图、剖面图,应画出抹灰层、保温隔热层等与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并宜画出材料图例; 2 比例等于1:50的平面图、剖面图,剖面图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宜绘出保温隔热层,抹灰层的面层线应根据需要确定; 3 比例小于1:5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不画出抹灰层,但剖面图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 4 比例为1:100~1:20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画简化的材料图例,但剖面图宜画出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 5 比例小于1:200的平面图、剖面图,可不画材料图例,剖面图的楼地面、屋面的面层线可不画出。
4.5.1 尺寸可分为总尺寸、定位尺寸和细部尺寸。绘图时,应根据设计深度和图纸用途确定所需注写的尺寸。条文说明4.5.1 根据设计中对各种尺寸的应用,归纳为总尺寸、定位尺寸、细部尺寸三种,并定义: 总尺寸——建筑物外轮廓尺寸,若干定位尺寸之和。 定位尺寸——轴线尺寸;建筑物构配件如:墙体、门、窗、洞口洁具等,相应于轴线或其他构配件确定位置的尺寸。 细部尺寸——建筑物构配件的详细尺寸。
4.5.2建筑物平面、立面、剖面图,宜标注室内外地坪、楼地面、地下层地面、阳台、平台、檐口、层脊、女儿墙、雨棚、门、窗、台阶等处的标高。平屋面等不易标明建筑标高的部位可标注结构标高,应进行说明。结构找坡的平屋面,屋面标高可标注在结构板面最低点,并注明找坡坡度。有屋架的屋面,应标注屋架下弦搁置点或柱顶标高。有起重机的厂房剖面图应标注轨顶标高、屋架下弦杆件下边缘或屋面梁底、板底标高。梁式悬挂起重机宜标出轨距尺寸,并应以米(m)计。
4.5.3楼地面、地下层地面、阳台、平台、檐口、屋脊、女儿墙、台阶等处的高度尺寸及标高,宜按下列规定注写: 1 平面图及其详图应注写完成面标高; 2 立面图、剖面图及其详图应注写完成面标高及高度方向的尺寸; 3 其余部分应注写毛面尺寸及标高; 4 标注建筑平面图各部位的定位尺寸时,应注写与其最邻近的轴线间的尺寸;标注建筑剖面各部位的定位尺寸时,应注写其所在层次内的尺寸; 5 设计图中连续重复的构配件等,当不易标明定位尺寸时,可在总尺寸的控制下,定位尺寸不用数值而用“均分”或“EQ”字样表示(图4.5.3)。图 1 · 4.5.3,插图 1条文说明4.5.3 对本条第3款说明如下: 3 所谓毛面尺寸及标高是指非建筑完成面尺寸及标高,如平面图中标注的墙体厚度尺寸,板底、梁底标高。
发行规定现批准《建筑制图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104-2010,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制图标准》GB/T 50104-200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